UBER 老師劉伯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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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6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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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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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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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執業考前衝刺班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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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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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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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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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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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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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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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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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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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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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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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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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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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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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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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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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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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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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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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6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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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執業考前衝刺班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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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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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者之資格:年齡需在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O)


*領有殘障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受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之限制。(O)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2)6年以上。(2)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欲登記為臺北、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車齡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1日起算,依規定須在((3)6年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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