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個人計程車具備資格︰
年齡三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但年滿六十歲者,應每年至公立醫院作體格檢查一次,合格者應檢具體格表,於屆滿一個月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領有效期限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六年以上者;其依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補辦查驗或換發新證者,視同連續持有,惟中段時間應予扣除。
本人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
符合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規定獲選為優良計程車司機,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獎勵有案者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程車駕駛人,得不受1、2款之限制。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不得兼營其他汽車運輸業或受僱為其他汽車運輸業之駕駛人。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應在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轄內設有戶籍。其戶籍地如有遷移變動時,應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登記︰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