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服務事項

登記證之年度查驗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年度查驗

一、申請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四)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四、受理方式:服務台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代辦人須攜帶申請人印鑑)

 

 

六、注意事項:

辦理流程:

1.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規定,領有登記證之駕駛人自領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檢同身分證、職業駕照、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及執業登記證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2.如受僱車行有異動時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於15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單向受理單位登記。

3.個人車行及合作社社員申辦時請帶行車執照。

4.計程車駕駛人應按期辦理「年度查驗」及「異動申報」,屆期未辦理者,依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執業登記。

5.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執業登記。

6.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考試),始得執業。

如仍有疑問,上班時間請撥電話23752100,由專人為您服務。

 

點閱數:25597  資料更新:

110-10-12

09:55 資料檢視:

110-10-12

09:55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次的、第二的。

如:「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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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伯烏 博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