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當場攔停舉發超速違規,未於前方設置告示牌是否違法?

*發布日期 100/07/20

*發布單位 大武分局

 

(一)按汽車駕駛人之行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對於汽車駕駛人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者,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00公尺前,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須至少於300公尺前,明顯標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針對「逕行舉發」之情形所設,即被舉發人當場不知為警舉發違規,嗣後始接獲舉發通知此種類型,因「逕行舉發」之受處分人並無當場向舉發員警辯駁、陳述意見之機會,故現行法制就「逕行舉發」之條件多所設限,於車輛超速「逕行舉發」時,對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應於一定距離前設立告示牌,其於本質上或邏輯上均無可能適用於「當場舉發」,自無類推適用之可能。

(二)故員警攔停「當場舉發」超速違規,已由受處分人確認無誤,並簽名收執,與「逕行舉發」之情形有別,即無須於一定距離前設立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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