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依據及分類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前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第 二 節 申請立案程序

第 3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資本額、營業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合於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及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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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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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如附表四)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第 6 條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第 7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之請領、補發或換發,均應依規定繳納證照費。

第 三 節 營運

第 8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第 9 條

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

第 10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11 條

汽車運輸業應於開業前,將旅客票價表、行李、貨物等運價及有關雜費公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1 條

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二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12 條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第 13 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

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者,得不受全新車輛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讓受車輛之廠牌,年份及座位或載重量,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第 14 條

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但租用拖車者,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之限制。

前項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於車上懸掛或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其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者,應由受理租用之公路主管機關函徵相對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如因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疏運旅客而臨時租用者,應於實施前函送對方查照。

 

第 15 條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第 16 條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

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

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

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

第 17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時,應敘明原因,並將預計恢復通車日期公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及當地政府備查。恢復通車時,亦同。

第 18 條

各類汽車貨運業之營運路線及區域,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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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

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

四、不得有玷汙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

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應登記內容異動時,亦同;其登記書格式,如附表八。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前項申報登記內容,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業者不得派任駕駛車輛營業。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前,應確認所屬駕駛人三年內已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訓練或職前專案講習,且其駕照應經監理機關審驗合格。

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遊覽車駕駛人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其實施訓練應備之師資條件、教材及課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1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之輪胎。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第 19-3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班車,車頭前上方應標明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字體長十五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車身右側上下車門旁應明顯標示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字體長十公分以上,寬六公分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派用車輛時,應據實填載行車憑單,隨車攜帶,市區客運班車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置於場站,收存備查。行車憑單記載事項至少應包括車號、路線編號、路線名稱、發車日期、起站發車時間、休息起訖時間、訖站到達時間及駕駛人姓名、體溫、酒精檢測紀錄,並應保存至少二年,供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第 19-4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裝置車機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遊覽車客運業應至少保存一年。

第 19-5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者,於應參加講習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派任駕駛勤務。

第 19-6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之營業車輛,於抵押權人或出賣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或取回占有標的物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停駛。

第 19-7 條

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三、遊覽車客運業限調派其駕駛交通車。

四、國道客運路線限調派其駕駛起訖至多間隔一縣市之路線。

汽車運輸業者應將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交通車因業務需要或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配合港區船舶到港裝卸貨物作業,有駕駛至第一項第一款以外時段之需要者,得由業者個別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駕駛時段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 2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 四 節 監督

第 21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不得塗改或借供他人使用。

第 22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事由及證照字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污損者並應繳還原照。

第 23 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

第 24 條

汽車運輸業應按期將左列報表,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一、運輸成績月報表。

二、車輛狀況月報表。

三、員工統計年報表。

四、燃料消耗統計年報表。

五、核定經營路線者,行駛路線年報表。

六、營業報告書。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營業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盈餘分配表。

第 25 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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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定期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如附表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

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運業務不使中斷。

第 27 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第 28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第 29 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第 30 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第 31 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第 32 條

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一 節 通則

第 33 條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四、營運路線圖。

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第 33-1 條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第 34 條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一 款 經營及核准

第 35 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第 36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有實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但申請延長營運路線之行駛期限,應與原核定路線之剩餘期限相同。

三、申請營運臨時性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四、原營運路線因故暫時不能通行時,得借道行駛,其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五、新開闢之公路,如為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所包圍,得優先核交其營運,如其無力擴充營運時,得由政府經營或核交他人經營之。

第 3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40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第 41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第 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43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第 44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聯營時,應先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第 44-1 條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第 4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第 44-3 條

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市區客運業者,本規則有關公司或商業組織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規定,除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適用外,得準用之;其經營並得徵求當地社會團體、個人協助。

前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經營,無業者有意願時,地方政府得依其公告之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營。

第 44-4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後段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路線者,其相關申請立案程序、營運、票價及監督管理事項,不受本規則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之限制;其營運車輛並應領用營業牌照,於未繼續提供服務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命其繳回牌照,不依期限繳回牌照者,逕行註銷之;其由個人提供服務者,限使用小客車。地方政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亦同。

計程車客運業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前段規定經營偏遠路線者,應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最低投保金額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營運及收費不受原業別各該規定之限制。

依前二條規定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其營運車輛之車身標識,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5 條

經營第四十四條之二所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得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其營業範圍、收費基準、得載貨之空間及應遵守事項,依公路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規劃公告辦理。

第 二 款 票價及運價

第 45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及調整機制訂定票價,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李運費、雜費、調整機制及第二項經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之票價,應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各該路線車站、車廂內或站牌公告一週始得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 46 條

客票票價除按里程乘基本運價計算為原則外,並得採用或兼採區域制。

第 4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第 48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第 49 條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第 50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售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其發售及使用辦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

第 三 款 購票及乘車

第 51 條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班車等級、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失效。

第 52 條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第 53 條

旅客已購之任何客票,不得以圖利為目的轉售他人。

第 54 條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聯營客票及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應以搭乘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第 55 條

旅客上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查驗;在乘車時間內遇有稽查或查票員查票時,應將客票交驗,如拒絕查驗,按無票乘車之規定處理。

第 56 條

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繳交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

第 57 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第 58 條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第 59 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運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劉伯烏 (3).jpg

 

桃園計程車駕駛悲歌!桃園缺牌(找不到牌)找到桃園計程車行也是開高價收費,所以你的「計程車執登」不能只考桃園的,記得考了桃園執登之後,再去新北交通大隊補考一張考卷(地理環境)(一星期可以考不用排隊),考上後找劉伯烏介紹雙北車行。(更不要去考新竹、苗栗的)靠行雙北車行再回桃園營業(台北.桃園為共同營業範圍),省錢.省力.省時解決桃園沒計程車牌的問題。

1、桃園牌很貴要如何處理?

Uber桃園缺牌,你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不要只考桃園的,堅持要只考桃園的,就自己找桃園車行給他5萬的牌費租金,另外靠行費每月1500元,受僱單3000元。

桃園駕駛願意轉考台北的,上面的5萬全免,台北新北靠行費每月1200/月。

 

桃園的計程車行說一,司機不能說二?桃園司機這麼說。

 

  

 

把桃園執登領出來之後,乖乖去雙北補考地理環境(免排隊)。

*桃園沒計程車牌,你的計程車執登不要考桃園的,記得直接報考新北或台北,考上後找劉伯烏處理車行。

https://youtu.be/cL2H5YWNJLg

 

已經考桃園的就在桃園找一家計程車行開受僱單,行情價3000元,要敲你竹槓5000元的就找我介紹2000元的,勸你靠行桃園的你就不要相信,因為桃園很多計程車車行,靠行前山盟海誓,跟司機簽約後就咱暝歹勢。

Uber老劉伯烏提醒您不要被計程車行敲竹槓,考照前先Line 劉伯烏帶領你關關難過關關過。

考過新北補考(您已經讀過基隆、台北、新北、桃園)只要加讀宜蘭即可,很容易的,再靠行雙北的計程車行,台北入隊「Uber 車隊」,一樣可以在「桃園」營業,只要一張地理考卷.7天現省5萬,為什麼要在桃園靠行?

桃園的計程車行說一,司機不能說二?劉伯烏沒騙您,桃園司機也這麼說。

 

  

注意 : 已經跟桃園車行產生糾紛的別找我,我一律不會回答,避免誤會產生,自由經濟收費你情他願,沒有人逼你在桃園計程車行靠行。

 

Uber 抽25%為什麼生意還是最好?多元計程車駕駛仍是最多?

因為計程程業的廣告都沒說,他們對乘客的打折都由駕駛吸收,但Uber 對乘客的打折由Uber 自己吸收,算一算大家的成本都差不多,但Uber 的多元計程車生意仍是第一名,因為乘客喜歡坐Uber 。

 

UBER抽25%.jpg

圖片來源 : 路上撿的廣告單

 

計程車合作社只是在拉人.jpg   

 

[大都會車隊廣告]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問!為什麼 Uber 抽25%駕駛的實際盈餘仍是最高?關鍵因素在哪裡?[Uber 抽25%]真的如大都會車隊的廣告說的?不要開Uber 多元計程車?要去開大都會的多元計程車?

劉伯烏:「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問。」在台灣乘客要叫多元計程車,第一個想到「Uber 多元計程車」,所以Uber 多元計程車的駕駛佔了90%,既然Uber 的多元市佔第一,生意會是最差?
如果Uber 駕駛收入少,那為什麼Uber 的駕駛超過15000人(非Uber 官方統計),這麼多的駕駛沒有樹倒猢猻散?反而是不斷的增加駕駛?直逼55688台灣大車隊的小黃駕駛人數,遠遠的把55178大都會車隊、LINE TAXI 、yoxi 人數甩在後面。
原因就在於Uber 把全球的計程車收費習慣做了一個改革,把所有的費用攤在陽光下,把乘客給的車資與駕駛對拆25% (Uber)vs. 75%(駕駛)攤在陽光下,所以是Uber 對乘客收25%,Uber駕駛對乘客收75%,如果沒有強大的Uber 系統+高水平的Uber 駕駛開車,我們Uber 駕駛人數能穩居多元計程車的龍頭?這是魚幫水水幫魚的理論,強強聯合的經濟效應結果。

試問如果您是乘客,今天要叫車,要坐多元計程車,您第一個會想到那一個叫車系統?叫Uber 對不對?
那您今天要開多元計程車,您覺得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Line Taxi 、Yoxi 的多元生意會比Uber 多元計程車好?

不要被廣告洗去跑小黃車隊的多元,綁約一年之後(車行是車隊開的)沒生意也不能退隊,因爲計程車車行是計程車車隊開的(車行契約綁約一年),最後浪費了一年的時間。

Uber 對乘客的優惠全部都由Uber 吸收,其他小黃車隊對乘客的打折,超過一百元的部分,打折的金額全部由小黃駕駛吸收,還規定回車隊簽署同意書,沒簽約的你的單量自然就是少,簽約的打折是你自願的,新手剛進去不會告訴你,等入隊後才知道也來不及了,這就是「廣告」!

 

小黃計程車乘客打折.jpg

 

劉伯烏重申:「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問。」Uber 駕駛人數15000名,穩居多元計程車龍頭,Uber 駕駛收入如果不是第一,近年人數會不斷成長

TOYOTA 的油電車,如果不是營業效益最好,TOYOTA 油電車車輛數會不斷的增加?
理性的您,不要被車隊的廣告蒙蔽了。

 

小黃計程車乘客打折 駕駛吸收(3).jpg    小黃計程車乘客打折 駕駛吸收(4).jpg   小黃計程車乘客打折 駕駛吸收(5).jpg

 

搜尋Google 關鍵字「Uber」「劉伯烏」大都會(大部分都會)在網頁上,看到兩側廣告寫:「Uber 收入不夠,保證司機收入10萬元以上 未達標退費」「多元計程車職缺 收入十萬 - 趟次多 長趟多 比u 司機實賺...」「下載叫車 APP ,註冊送600元乘車券,叫計程車首選車隊」

 

紅大都會廣告.png

圖片來源 : 痞客幫截圖


內行的老黃、小黃、Uber 多元老司機大都會(大部分都會)心中揪了一下,尤其是看到「司機月入10萬...」,被這廣告吸引進門的駕駛大都會(大部份都會),因為廣告沒說明這是要開幾個小時的車?大都要超時工作、大都要疲勞駕駛、大都要肝跟腎、大都要血及淚(累)換來的月入10萬、月入15-16 萬。
Uber 博士劉伯烏從不勸*Uber 駕駛開車月入10萬、月入15萬、時薪590元、穩定月入16萬、來保證班、車機響不停、Uber 抽25%、長趟多、單密集、小費多、保證收入...,寫的好像開計程車比在台積電上班還多錢?這缺比幹交通部長還爽缺?這只能騙騙小孩,天下怎有這麼好的事情?月入10萬是肥缺還是大坑?
司機收入在實務上台北(雙北)司機平日時薪只有350元-400元,平日差的時候會降到時薪300元,不論是Uber 、台灣大車隊、Yoxi 、LINE TAXI 、大都會車隊的駕駛都很難逃離這台灣經濟的大環境,坐車叫車的餅就這麼大,傻瓜才會相信開車的餅是比薩大餅買大送大,開計程車平日單都接不完?開計程車時薪超過500元?590元?600元?
那何時時薪會超過500元?有,還是有時薪500元的時候,例如:聖誕夜、跨年、農曆過年前...但一年有幾個聖誕節?跨年夜?農曆過年?
Uber 新手注意:Uber 劉伯烏老師反對用月入10萬元吸引駕駛入門,開Uber 多元計程車/Uber Taxi 月入7-8萬元是合理的,廣告月入10-15萬元恐有違規超時營業的問題,疲勞駕駛只要一次重大車禍,司機就永遠爬不起來,整個家庭跟車行都被拖垮,所以Uber 規定要買保險,世上的錢是賺不完,再年輕肝也只有一個,腎也是,賺錢有數生命要顧。

 

大都會廣告4則.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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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新手如何避免誤踩地雷車行?](連排隊隊伍中都有假考生)

1、各地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講習場、交通大隊報名處門口一堆人在發宣傳單、攀談…遇到時你不要多說話,你不要留資料,你不要跟著走,你不要留姓名電話,你的準考證號碼不要給陌生人。

Uber 新司機:今天去報考營登,外面有人等著我,還帶我去他們的辦事處,以後有什麼問題都可找他們,還請我喝飲料,送題庫,還有筆,教我怎麼背題庫,還免費開受雇單給我,有這麼好的事嗎?
新司機:他們真的跟我說,用我現在的車,保險+靠行要….萬。Uber 新司機:還好他們只要我加他line,沒同意他們什麼。對話內容內行一看就知道那裡有瑕疵,Uber 新手駕駛當然無判斷能力。

2、各地方的駕訓班教練場、執登考場、講習場外面的水很深,交通大隊報考外面、、、經過要謹慎通過,連排隊的隊伍前後、考場內部都夾雜「假考生」、、、五花八門。
為什麼計程車車行的選擇很重要?因爲計程車車行陷阱多、糾紛多:
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你不要留下電話,你現場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因為工讀生搶業績,也互助互相抄電話,為了回去交業績,避免老闆質問你今天問到5個駕駛的準考證號碼+行動電話個資,要跟我領1200元?於是現場十幾位工讀生(或打工)就互抄駕駛的電話累計變50人的電話交回去公司,最後你的個資就在市場流傳,放榜時眾多不明的計程車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租車、買車、靠行,您真的了解這計程車車行好壞?
千萬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您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多元計程車博士劉伯烏推薦好車行。為什麼劉伯烏一直提醒司機夥伴,計程車車行要慎選?因為每個月都有司機Line 劉伯烏有關於計程車的弊端,甚至連老司機也會中槍,基本上好的計程車行是多數,但這些好車行通常做了很多年,甚至是做了三代,行事都低調,在網路上也不活躍,應該也是不缺司機,所以不容易被找到。
但少數的問題車行,行事高調、網路活躍、靠行糾紛爭議不斷,新手無從得知,於是不知覺的就入甕了。這提醒不是劉伯烏在講而已,連考場的監考官都已經忍不住的提出警告了,您就不要再亂跳坑!不要簽了約再問我這家車行好不好?我一律不會回答的,這間車行好不好?您自己Google 評價,就知道來不及了。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簽了一堆文件,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那真的水很深…

 

 

計程車合作社沒服務.jpg  計程車合作社只是在拉人.jpg

 

[新手合作社哀歌3]考場認識的朋友亂介紹,為的是賺介紹獎金,得自己跑監理站流程,靠劉伯烏的部落格找資料,入社後仍得自己摸索,找上劉伯烏後,我也愛莫能助,這是合作社的文件流程,怎麼可能司機自己摸索?入社錢都繳了,說不能退,合作社一直勸他跑台*大車隊、大*會,就是不協助他跑Über ,剛開始騙他說Uber 的保險很貴,入合作社後軟硬兼施要他買6-7萬的保險,這就是新手的哀歌,人吃人的世界,搶都在搶了,別說騙!新手!計程車靠行入社,水很深不可不慎。。

 

計程車行 陷阱 (2).jpg  計程車行 陷阱 (3).jpg

 

注意‼️[新手哀歌4]業代介紹計程車行?Uber多元營業用車該找Toyota 業代買?還是透過計程車行買?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1、會想自己在外面的車商買車再靠行計程車行的,通常是因爲親朋好友就是Toyota 的業代,所以希望跟親友買車再來靠行,這沒有什麼,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業代都熟悉計程車領牌的程序,更不熟悉Uber 多元計程車的細節,所以您勢必要聯絡計程車行老闆跟業代去協調領牌,有時候因為計程車行常在買車,所以拿到車的價格反而比車商的業代更便宜,在營業用車的處理程序反而是快又便宜,這等於繞了一圈還是回到計程車行,因為只有計程車行能開受僱單,提供紅牌讓您靠掛。
2、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這非常的不建議,劉伯烏就遇到一種狀況,計程車行的老闆打電話問我,司機要入隊跑Uber 怎麼辦理?我問他您沒處理過嗎?他說第一次,釐清之後就是Toyota 業代賣了一台車給一位要營業跑Uber 的司機,司機問業代如何領紅牌靠行跑Uber? 剛好Toyota 營業所旁就有一家認識的計程車行,規模很小的老計程車行,只熟悉小黃司機靠行入隊跑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沒辦過Uber 司機的入隊,Google Uber 找到劉伯烏問入隊流程,這真是讓劉伯烏為那位未曾謀面的司機捏一把冷汗,找到不是專業的Uber 多元計程車的車行,這要搞多久才能上線賺錢?
3、業代根本搞不清楚營業用車的貸款程序: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這一樣有「轉貸違約金」的問題,通常非營業用的Toyota 業務跟計程車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通常業務跟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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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場哀歌5]連考場的監考官都看不下去的提出警告,您就不要再跳坑了!計程車執業考場外面一堆人在發名片、宣傳單、抄電話、問準考證號碼,這些都不稀奇!考場裡面、講習場裡面有「假考生」「假講習生」在考試、聽講習,這才是拉人的最高境界!為什麼這麼搶司機?因為新司機是肥羊,都是被覬覦的對象,新手對這行業不熟,在車行好壞參半的環境中,只能靠推薦跟看廣告,於是「好運的抽中時鐘,歹運的抽中龍眼」,過不久網路、社群就出現新手求助的發文了!Uber 博士劉伯烏不做投機事業,要拉人來開Uber ,我從「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輔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我每星期南北奔波親自授課,「計程車行」我推薦經營兩代、三代的老車行,「計程車隊」我推薦正派經營的車隊。長期以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外面就像菜市場!木柵國家考場外面更是兵家必爭之地!爲什麼?現在戰線已經拉到考場內部了!考場內部已經被證實有些假考生在場內攀談,利用休息時間跟考生攀談,加Line 拉人進群組,無非是希望拉些新手,這競爭也太激烈了吧!為什麼?因爲新手駕駛是肥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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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暗藏危機地雷車行]剛認識的朋友介紹、考場招攬、陌生人路上發廣告單、交通大隊前面、網路上廣告、人力銀行徵人,寫著誠徵司機月入7萬、10萬、15萬、20萬)的求才廣告,在各人力銀行、網站廣告隨處可見,暗藏危機,實際上(可能)是假求職真詐財!
新聞:多人中箭落馬,公司人去樓空,案情擴大中:

鏡週刊中的文章內容中:契約內容十分怪異,怎麼有可能罰單是車行繳?天下有這種事?「汽車在你名下」「貸款都是公司付」?
新手駕駛根本看不懂這邏輯上的錯誤!

 

劉伯烏 (3).jpg

 

其他小黃業者只說 UBER 抽25%,沒說的是 : UBER 生意最好、UBER 劉博士廣告最實在、UBER 駕駛實質收入最多,UBER 博士劉伯烏的服務最實在,輔導新駕駛高分過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台北.台中.高雄免費上課3小時場場爆滿,UBER 博士劉伯烏扎扎實實上課滿3小時,計程車執登(營登)過考率95%,不像其他業者執登上課10分鐘,其他40分鐘在遊說新手靠行入隊,至於有沒有考上?題庫有沒有更新?沒有人在意你誰在意誰痛苦,只想抄下新駕駛的個資,一考上電話一直打一直催靠行入隊,有考上新司機為珍寶為座上賓,沒考上棄之如敝屣寒窗無人問,,這就是台灣計程車業者的經營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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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2023年台北某個寒冬的下午,人數近50位的新駕駛,大家一起為計程車考試努力,為扛起家庭生計來打拼,當天課程進行4小時,課後破紀錄的發問,欲罷不能,天是冷的心是暖的。

UBER 博士劉伯烏對計程車新駕駛的服務,在台灣以前未曾看過,將來也不會再有第二人。

 

1.台北(桃園)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Uber 實務,劉伯烏主講。(免費3小時衝刺班)火線救援,本班全台北過考率第一!
上課前一天會以簡訊通知。
免費上課3小時請填寫表單:

https://forms.gle/GdK1cEU45f3YSyet6

 


2.[Uber 台中]UBER博士劉伯烏主講-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免費上課2小時執登衝刺班)
台中請先表單報名,上課前一天會以簡訊通知。

https://forms.gle/hh4QaJK1GGLW4NWc6

 

 

3.[Uber 高雄UBER多元計程車博士劉伯烏主講-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免費3小時執登衝刺班)
高雄請先表單報名,上課前一天會以簡訊通知。

https://forms.gle/YE4mcsP97Vx57yww9

 

 

劉伯烏 (2).jpg

 

新手如何從計程車執登(營登)的考場外,看出車行的好壞?車隊的經營心態?

計程車產業的經濟活動市值有多大真的難以估算,但從每一次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的過程中,有考生(駕駛)排隊聚集的地方,就有大量的工讀生(車行、車隊)在現場發廣告單招攬來看,計程車行、車隊這行業確定是有利可圖。

商業經營追求的是利潤,這無可厚非,但從這混亂的廣告競爭行為中,新手駕駛(外行人)如何能看出門道?而不是霧裡看花看熱鬧?

 

(一)先從駕駛資格結構來看:

1、想要開計程車(或是多元計程車),一定要先有職業駕照(職業小客以上)的駕照,普通駕照仍無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資格。

2、通過警局交通大隊良民證身分查驗:通論為無毒品、酒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內的犯罪、強姦、殺人、放火…破壞鐵路、公路..交通設施。

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及格。

 

(二)從車輛管理結構來區分:

1、自備車身靠行(自己有車輛靠行)。

2、租車(跟計程車行租車)。

3、個人車行。

4、運輸合作社(社員自備車入社)

 

(三)從政府管理機構來區分:

1、內政部警政署。(管人)

2、交通部。(管車輛)

 

(四)營業區域與考試題庫縣市區分:

1、分區營業,考試由區域內各區的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合辦。

2、不可跨區營業,但考試題庫與營業區域不盡相同。

 

(五)計程車商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工會、駕駛員工會、多元計程車、租賃車、自備車、網約車平台工會、公會、工會…名稱混亂,權責資格範圍不明,參與立法時政府機構廣徵立法委員、公會、工會、學者出席,殊不知(或知)都是商業利益的立法,這立法之前早已經過不知幾次的合縱聯合,立法的內容當然紊亂。

 

(六)計程車牌(牌額)總量管制、分區營業不得跨區營業之管理原則,造成牌額價格往下的僵固性,在供需失衡的縣市中(桃園、新竹、台中、台南),持有牌額的計程車客運業,自然在收費上會往上調整,看似自由經濟,實為政府干預自由經濟後,產生駕駛成為弱勢。

 

就是這些紊亂的行政程序,造成計程車駕駛在這結構上,處於經濟地位上的弱勢,除了原本資訊的取得就不對等外,在管理體制內計程車駕駛人想要營業,就只能在靠行與入隊上接受管理,在計程車牌照不足時,就容易產生不合理的收費,政府機關的態度若是坐視不管時,計程車駕駛人,只能乖乖繳交各樣巧立名目的費用。

 

於是你就會看到計程車行與計程車隊,搶駕駛的動力遠大於搶乘客的動力,理論上在叫車市場上,乘客是消費者,也就是客戶,應該是各車隊競爭激烈,應該會以大量的廣告來宣傳爭取搭乘,但在現實上除了新車隊會花大錢搶乘客外,大部分的車隊、車行行銷預算上,還是花大錢在搶駕駛。

 

為什麼會這樣?因爲計程車駕駛(或是多元計程車駕駛)在這經濟結構中,仍屬於消費者,雖然名義上受僱於車行,但從來沒有一家車行(計程車客運業)提供提撥勞健保給靠行的駕駛、提撥或發放退休金給70歲退休的計程車駕駛,計程車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更不會這樣做。

 

這就是爲什麼職業駕照駕訓班、執登報名、執登考場、執登講習、交通大隊門口…一大堆人在發廣告單,說穿了就是希望駕駛來買單消費,目前車行、車隊仍視駕駛爲消費者(客戶),這跟當時靠行制度的設定管理原則,完全違背,這就是計程車駕駛的悲歌。

如果運氣好的找到好車行,車行賺應得的合理利潤,做好應做的服務,大家相安無事,一起賺錢。

如果運氣不好了,遇到不好的車行,那駕駛就被剝了幾層皮,本來是爲了賺錢,搞到最後反而是負債纍纍。

還有一種在網路上大打廣告的車行、車隊,不斷強調高薪的廣告,月入15萬、20萬徵計程車駕駛、徵多元計程車駕駛,新手誤信才發現,每天開車17小時,一週開車7天,才能每月收入20萬!這也是新手駕駛的大坑。

還有一種強調免職業駕照、免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在人力銀行大打廣告徵司機,引導新手跑白牌,勸誘駕駛貸款買下中古車,車子只值20幾萬卻花了50幾萬買下,弄到最後一直在修車,為了開車賺錢新駕駛也是繳了學費,背債過日。

近年更亂了,疫情三年後俄烏戰爭接著打,全球缺晶片、全球缺車、全球詐騙滿天飛,台灣的計程車隊更是各車隊砸錢在互搶車隊駕駛,尤其是多平台的效應,車隊利用眾多的計程車駕駛誤信多平台多收入的錯覺,加上計程車隊高額獎金的利誘下,就一堆駕駛穿梭在各車隊灌軟體,期待在多平台的環境下能多賺一些。

計程車多平台果真能讓駕駛多賺一些?

短期會,就長期而言並不是這樣。

假設有台灣有5個車隊派車平台,每個車隊各有100位駕駛、100位乘客,今天在100位乘客不變動的條件下,這100位駕駛全部都灌了這5個車隊的派車平台,這樣駕駛的收入會增加?

這就是爲什麼劉伯烏不想跟著多平台起舞的原因,我還是繼續輔導駕駛考職業駕照、開辦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讓駕駛夥伴能儘快考過賺錢,至於放大絕撒大錢搶司機這種事,我還是相信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羊毛出現羊身上,至少我建議你不要當那肥羊,圖的是眼前的這根牧草,最後落得成為待宰羔羊。

講的這麼多新手的你了,聽懂了嗎?

目前Uber 砸大錢在搶小黃車隊的小黃司機,Uber 車隊也失控般的在搶台灣大車隊、yoxi 、LINE TAXI 、大都會車隊的小黃,而55178大都會、台灣大車隊55168、Line Taxi 、yoxi 也都檯面下的在鼓吹多平台,轉隊就給高額獎金,不方便轉隊的就私下灌軟體派車,當然也是給獎金在互搶駕駛,這亂象也是在主管機關忽略中在發生,最後雖然積極多平台的駕駛拿到的獎金,但最後的結果當然也是計程車駕駛受害,受到更多的車行、車隊約束,最後全台的計程車牌費,每年開始巧立各種名目對駕駛加收費用。

Uber 鐵嘴劉伯烏大膽的斷言,多平台的效應最終還是歸於平靜,計程車駕駛(多元計程車駕駛)只是車上多了一台手機,或是銀行帳號戶頭裏多了幾千塊,最後也是每天得上線10-12小時,收入最多就是3000-5000,或是花更多的時間勞力來換取這樣的收入,而車行、車隊的部分也不會因為砸錢就重新洗牌,反倒是那些不參加砸錢大亂鬥的車隊,最後異軍突起登上排名。

劉伯烏不參加這個戰局,我還是堅持輔導駕駛從最基層做起,沒有職業駕照的找我,我就輔導他去原車原地考的駕訓班快速取得職業駕照,沒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我親自台北、台中、高雄舉辦免費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讓不知道怎麼讀書,或是一直考不上執登的新駕駛,高分過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營登)。

Uber 在台灣已經10年了,Uber推薦客、網紅、駕駛、車行、車隊、主管、高層…總經理不知道換了幾輪了,劉伯烏始終如一做好基層的服務,讓駕駛能儘快上線賺錢,新駕駛一上線就是老手,至於雲端車隊在砸錢搶駕駛的賽局,我選擇不參加。

 

 

上帝看人心不看人外表,得勝在於耶和華神,不在於重裝備:

 

「非利士人招聚他們的軍旅,要來爭戰;聚集在屬猶大的梭哥,安營在梭哥和亞西加中間的以弗‧大憫。 掃羅和以色列人也聚集,在以拉谷安營,擺列隊伍,要與非利士人打仗。 非利士人站在這邊山上,以色列人站在那邊山上,當中有谷。 從非利士營中出來一個討戰的人,名叫歌利亞,是迦特人,身高六肘零一虎口; 頭戴銅盔,身穿鎧甲,甲重五千舍客勒; 腿上有銅護膝,兩肩之中背負銅戟; 槍桿粗如織布的機軸,鐵槍頭重六百舍客勒。有一個拿盾牌的人在他前面走。 歌利亞對着以色列的軍隊站立,呼叫說:「你們出來擺列隊伍做甚麼呢?我不是非利士人嗎?你們不是掃羅的僕人嗎?可以從你們中間揀選一人,使他下到我這裏來。 他若能與我戰鬥,將我殺死,我們就作你們的僕人;我若勝了他,將他殺死,你們就作我們的僕人,服事我們。」 那非利士人又說:「我今日向以色列人的軍隊罵陣。你們叫一個人出來,與我戰鬥。」 掃羅和以色列眾人聽見非利士人的這些話,就驚惶,極其害怕。」

‭‭撒母耳記上‬ ‭17‬:‭1‬-‭1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1-11.CUNP-神

 

「他手中拿杖,又在溪中挑選了五塊光滑石子,放在袋裏,就是牧人帶的囊裏;手中拿着甩石的機弦,就去迎那非利士人。 非利士人也漸漸地迎着大衛來,拿盾牌的走在前頭。 非利士人觀看,見了大衛,就藐視他;因為他年輕,面色光紅,容貌俊美。 非利士人對大衛說:「你拿杖到我這裏來,我豈是狗呢?」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詛大衛。 非利士人又對大衛說:「來吧!我將你的肉給空中的飛鳥、田野的走獸吃。」 大衛對非利士人說:「你來攻擊我,是靠着刀槍和銅戟;我來攻擊你,是靠着萬軍之耶和華的名,就是你所怒罵帶領以色列軍隊的神。 今日耶和華必將你交在我手裏。我必殺你,斬你的頭,又將非利士軍兵的屍首給空中的飛鳥、地上的野獸吃,使普天下的人都知道以色列中有神; 又使這眾人知道耶和華使人得勝,不是用刀用槍,因為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他必將你們交在我們手裏。」 非利士人起身,迎着大衛前來。大衛急忙迎着非利士人,往戰場跑去。 大衛用手從囊中掏出一塊石子來,用機弦甩去,打中非利士人的額,石子進入額內,他就仆倒,面伏於地。 這樣,大衛用機弦甩石,勝了那非利士人,打死他;大衛手中卻沒有刀。 大衛跑去,站在非利士人身旁,將他的刀從鞘中拔出來,殺死他,割了他的頭。非利士眾人看見他們討戰的勇士死了,就都逃跑。」

‭‭撒母耳記上‬ ‭17‬:‭40‬-‭5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40-51.CUNP-神

 

 

「以色列人因着信,圍繞耶利哥城七日,城牆就倒塌了。」

‭‭希伯來書‬ ‭11‬:‭30‬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30.CUNP-神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古人在這信上得了美好的證據。 我們因着信,就知道諸世界是藉神話造成的;這樣,所看見的,並不是從顯然之物造出來的。」

‭‭希伯來書‬ ‭11‬:‭1‬-‭3‬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1-3.CUNP-神

 

「第七日清早,黎明的時候,他們起來,照樣繞城七次;惟獨這日把城繞了七次。 到了第七次,祭司吹角的時候,約書亞吩咐百姓說:「呼喊吧,因為耶和華已經把城交給你們了! 這城和其中所有的都要在耶和華面前毀滅;只有妓女喇合與她家中所有的可以存活,因為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 至於你們,務要謹慎,不可取那當滅的物,恐怕你們取了那當滅的物就連累以色列的全營,使全營受咒詛。 惟有金子、銀子,和銅鐵的器皿都要歸耶和華為聖,必入耶和華的庫中。」 於是百姓呼喊,祭司也吹角。百姓聽見角聲,便大聲呼喊,城牆就塌陷,百姓便上去進城,各人往前直上,將城奪取; 又將城中所有的,不拘男女老少,牛羊和驢,都用刀殺盡。」

‭‭約書亞記‬ ‭6‬:‭15‬-‭2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jos.6.15-21.CUNP-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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