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第 3 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第 4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凡執行職務時,均應服裝整齊,儀容端正,態度和藹,言語懇切。
第 5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 二 章 權責劃分
第 6 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9 條
各專業警察機關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及管轄權責劃分,得比照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稽查及民眾檢舉
第 10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第 11 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
二、非當場舉發案件或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舉發機關應另行送達之。
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者,應於通知單上另行查填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姓名及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舉發時,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當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有駕駛人或行為人未滿十四歲之情形外,如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使用電腦列印通知單時,得僅列印違反駕駛人或行為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零點零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第 12-1 條
行為人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屬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寄發通知方式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對於不聽勸導者,仍得舉發。
第 12-2 條
年滿七十五歲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舉發後經公路監理機關以寄發通知方式施以勸導,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
第 13 條
填製通知單,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違規事實欄內,並記明其違反條款及應到案處所。
前項違反行為須責令定期改正、修復或補辦手續者,除依規定應請領臨時通行證外,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記明「限於○月○日○時前辦理」等字樣,其期間得酌定於四日以內。但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其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當場禁止其通行。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
逕行舉發汽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汽車修理業者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者,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之。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經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舉發後,而不遵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第 14 條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於通知單之「違規事實」欄分別填記。但處罰機關不同或應處罰對象不同時,均應分別填製通知單。
第 15 條
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
一、逕行舉發。
二、職權舉發。
三、肇事舉發。
四、民眾檢舉舉發。
五、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
第 16 條
舉發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或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
一、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牌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二)使用吊銷或註銷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不依規定期限換領號牌經再通知後逾期仍不換領。
(六)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或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七)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逾期六個月以上。
(八)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
二、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代保管其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三、當場暫代保管其駕駛執照:
(一)使用偽造、變造、矇領、吊銷或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
(二)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一年以上。
(四)汽車駕駛人駕車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
(五)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之情形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
(六)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
(七)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至第五項前段之情形。
(八)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測試檢定。
(九)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情形。
(十一)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各款之情形因而肇事。
(十二)汽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十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
四、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
(一)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二)受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
五、當場暫代保管其車輛:
(一)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二)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三)未領用牌照且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行駛。
(四)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後段之情形。
(五)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後段之情形。
(六)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
(七)慢車有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應沒入之情形。
六、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暫代保管其攤棚、攤架。
前項暫代保管物件,應於通知單之代保管物件欄,明確記載該代保管物件之名稱、數量、證照號碼、引擎或車身號碼,或物件之特徵;第一款第五目至第七目代保管汽車號牌者,並記明「限當日駛回」,違反者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舉發。
第一項當場暫代保管物件,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辦理之。
第 16-1 條
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所定移置或扣留之車輛,因未懸掛號牌或號牌不符,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之方式查知所有人者,得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查知車輛所有人。
前項開啟車門及查證過程應全程錄影存證。
第 17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依前條規定應代保管其物件者外,經驗明並填製通知單後,即將執照發還之。
第 18 條
稽查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汽車時,除填製通知單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經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人指證或交通執法人員查證屬實者,應同時舉發之。
三、汽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隨車同行者,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逕行認定其允許未領有駕駛執照者駕車之事實。
第 19 條
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路程五公里內之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除依法舉發外,並得強制其過磅。
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
一、對該汽車逕行強制過磅,記錄其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二、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三、該汽車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一併依法舉發。
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發現汽車裝載定量包裝之物顯然超載者,得不經地磅測量,依照定式基準核算其超過規定之重量,依法舉發之。
第 19-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除依法舉發外,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
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或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得為下列處置:
一、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二、棄車逃逸者,並逕行移置保管該汽車。
第 19-2 條
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四)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製單舉發。
第 19-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八項所稱心智障礙,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款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檢附專科醫師開立之相關診斷證明文件者。
第 20 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第 21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如非屬管轄機關時,應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檢舉人。
第 22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予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
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為查證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必要時得通知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到場說明。
第 23 條
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第 24 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
第 四 章 移送
第 25 條
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下列規定移送處理:
一、以汽車或動力機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車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二、以租用人、行為人、駕駛人或乘客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駕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三、以未領牌汽車、動力機械、拼裝車所有人或未領有駕駛執照之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戶籍地處罰機關處理。
四、以無駕籍或戶籍之外籍人士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居留地處罰機關處理。
五、以非自然人為處罰對象者,移送其事務所或營業登記所在地處罰機關處理。
前項各款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送行為地處罰機關處理:
一、汽車肇事致人傷亡。
二、抗拒稽查致傷害。
三、行為人、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領有駕駛執照且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
四、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五、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受吊扣執業登記證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移送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處理。
以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移送其營運機構監督機關所在地處罰機關處理。
第 26 條
舉發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由行為地警察機關處理。
第 27 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或軍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或以書面通知駐地憲兵機關處理後回復。但軍用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能及時處理者,應填用「檢舉軍用車違規意見卡」,郵寄該卡所載機關處理之。
第 28 條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舉發單位應於舉發當日或翌日午前,將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或電腦資料連同有暫代保管物件者之物件送由該管機關,於舉發之日起四日內移送處罰機關。
前項移送期間其屬逕行舉發者,自違反行為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查證必要者,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並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者,舉發機關應於通知單移送聯記明移送書之日期文號,或以移送書副本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處罰機關。
第 29 條
依前條規定應行移送之文書等物件,其由公路主管機關舉發者,由該管機關辦理移送,警察機關舉發者,由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辦理移送。
各專業警察機關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0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
前項移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應設簿登記或輸入電腦資料檔案,以備查考。
第 五 章 受理
第 31 條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其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應核對代保管物件之註記,與收到之附件相符後,再按順序放置。
第 32 條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第 33 條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發現應填記內容不符規定,或所列附件漏未移送者,應即洽請原移送機關更正或補送。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受理後發現舉發錯誤或要件欠缺,可補正或尚待查明者,退回原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後依法處理;其錯誤屬實且無可補正者,由受理機關依權責簽結,並將簽結之理由,連同該事件有關文件書函請原舉發單位之上級機關查究。
第 34 條
處罰機關受理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單一通知單舉發二以上違反行為,而非屬同一機關管轄者,應就有權處理部分先處理後,迅將他轄部分錄案,連同應移轉之附件,移轉該管機關,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前項移轉案件應由原處罰機關酌定移轉後之應到案日期,其期間自移轉之日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 35 條
被通知人持通知單於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而處罰機關尚未收到該移送事件時,應催請原舉發機關速即移送;其有代保管物件或被通知人不願先行繳納罰鍰結案者,並應於其持之通知單上加蓋「本件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案件未移到,請順延三十日至年月日再到案」字樣戳記及處罰機關、日期及承辦人姓名之章戳後,交還被通知人。
車輛肇事案件,被通知人已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因肇事責任尚待鑑定,無法即時裁決,須另行延長其到案日期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逾四十五日其事故責任未確定無法裁決者,得經被通知人請求先發還其代保管物件,並於其通知單上加蓋「代保管物件已發還,另候通知處理」之戳記後,交還被通知人,俟該事件責任確定後,再行通知到案處理。
第 36 條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其以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即得以該已申請歸責登記之租用人為應歸責人,通知其到案依法處理。
第 六 章 裁決
第 37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罰機關,得於適當地點設置陳述室,供違規行為人於裁決前,陳述被舉發之違規事實。
第 38 條
被通知人依指定應到案日期到案者,處罰機關應即處理;其提前到案,而該案件已移到者,亦應處理之。
第 39 條
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機關於裁罰時,應檢查其所有案件併予處理。
第 40 條
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明或由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之。
第 41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已依限期到案,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
一、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
二、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
行為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得逕依基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
處罰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收繳罰鍰時,應於通知單或違規查詢報表內,填註其違反法條及罰鍰金額,並加蓋有裁決員職名及日期之章戳,以備查核。但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得於電腦檔案輸入裁罰條款、金額、日期、操作員代號等資料代之。
處罰機關對於非屬第一項情形之案件,或行為人到案陳述不服舉發者,應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決之。
第 42 條
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第 43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主文欄,應依基準表記明處罰種類,並依下列規定填註:
一、罰鍰金額應以中文大寫記載。
二、沒入處分應記明沒入物名稱、及可資辨識該沒入物之資料(型號、規格、尺寸等)。
三、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處分,應記明應受吊扣之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名稱、號碼及吊扣期間。
四、吊銷、註銷或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應記明各該處分種類及標的名稱、號碼。
前項裁決書內容有增、刪、塗改之部分應加蓋處罰機關校正章戳。
第 43-1 條
汽機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該車輛:
一、行為時汽機車駕駛人同時為車輛所有人。
二、車輛所有人雖非汽機車駕駛人,但車輛所有人提供該車輛予駕駛人時,明知該駕駛人已有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行為或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車輛所有人亦搭乘該車輛。
三、其他符合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處罰沒入之情形。
車輛所有人明知該車輛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處罰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沒入之。
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車輛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車輛,受處罰者或車輛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車輛之價額;其致車輛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第 44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
慢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尚未處結者,警察機關就受處分人有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管制者,得通知公路監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尚未處結案件,及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在其未依規定接受講習前,得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 45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第 46 條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交付受處分人,並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寄受處分人。派員送達者,並取具送達證附卷。
第 47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於汽車重領牌照限制,及汽車違規紀錄、駕駛人違規記點或有重考駕駛執照限制者,處罰機關應併引用該法條規定裁決之。
第 七 章 自動繳納罰鍰
第 48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
前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未暫代保管物件或吊扣駕照、牌照處分者,行為人得以郵寄匯票、郵局與公路監理電腦系統連線即時銷案(以下簡稱郵局即時銷案)、郵政劃撥、金融卡、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或向經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前二項違反行為,依法規應併執行罰鍰及其他處分者,處罰機關於收到其繳納之罰鍰後,應逕行裁決該其他處分,並於裁決書處罰主文註明罰鍰已收繳,送達受處分人。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者或汽車修理業者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之情形,經使用拖吊車移置保管車輛者,如認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得於領回車輛時,向管轄機關委託收繳罰鍰之機構一併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第 49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向郵局請購國內匯票(不得郵寄現款),連同通知單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該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地址應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
三、以匯票匯費計數單及掛號郵件收據為繳款憑證,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及採證照片。
第 50 條
慢車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向郵局窗口索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單,將應繳罰鍰款項填入存款單「金額」欄,並將其他應填各欄填妥後,連同款項及通知單交郵局窗口受理,由郵局製給劃撥存款收據存執,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處罰機關帳戶當天即應填製劃撥儲金收支日結單,連同每筆之劃撥存款通知單及通知單,寄送收款之處罰機關。
第 51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局即時銷案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款項、手續費及通知單交郵局窗口受理,由郵局製給收據存執,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
二、郵局於受理繳款轉存入收款之處罰機關帳戶當天即應填製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表,寄送收款之處罰機關。
第 5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向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持通知單至指定應到案之處罰機關所委託代收罰鍰之金融機構指定窗口,按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查明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連同手續費一併繳納。
二、金融機構收款人員於收取罰鍰後,應填製收據,一聯交繳款人收執,一聯存查,一聯連同通知單罰鍰款項及日報表於解繳期限前,解繳委託之處罰機關辦理。
第 53 條
除前三條規定外,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辦理金融卡、信用卡轉帳或其他方式繳納罰鍰業務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處罰機關委託其他機構代收罰鍰者,其作業方式應訂約辦理之。
前項委託之契約,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實施。
第 54 條
郵局及代收罰鍰金融機構應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自動繳納罰鍰程序、基準表及各地處罰機關名稱、地址、劃撥帳號一覽表由交通部統一印製。
第 55 條
處罰機關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繳納之罰鍰,發現罰鍰應寄達之處所、劃撥帳號、戶名或適用法條錯誤,或繳款不符者,應另行限期補正結案;逾期未補正者,逕行裁決之。
第 56 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
第 57 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
第 58 條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行為人已親自或委託他人到案,而尚未收到原舉發機關移送案件,得收繳其應繳納罰鍰,製給收據予以登記,俟該案件移到時再行併案處結;行為人已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繳納罰鍰,處罰機關尚未收到移送之案件者,應先將罰鍰暫予登記,俟案件移到後再併案處理。
第 59 條
行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辦理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第 八 章 分期繳納罰鍰
第 60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第 61 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 62 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第 63 條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第 64 條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
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
第 九 章 不服裁決之處理
第 65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處罰機關應於收受法院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後二十日內,由承辦人會同法制單位或專責人員就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重新審查。
處罰機關重新審查後,應分別為如下之處置:
一、受處分人提起撤銷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受處分人提起確認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受處分人合併提起給付之訴,重新審查結果認受處分人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重新審查結果,不依受處分人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處罰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受處分人起訴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情形者,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 65-1 條
受處分人因處罰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向處罰機關遞送行政訴訟起訴狀者,處罰機關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第 66 條
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裁決罰鍰或追繳欠費者,所收繳之罰鍰及欠費暫予登記。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
三、原裁決吊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廢止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者,應暫予保管各該應受吊銷或廢止處分之證、照。
四、原裁決沒入其車輛、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均應暫予保管。
五、原裁決施以講習者,暫不予講習。
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
第 十 章 執行
第 67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罰鍰不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經處分吊銷、註銷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由處罰機關逕行註銷。
四、受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五、經處分廢止執業登記,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六、經處分沒入之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攤棚、攤架者,於裁決確定後銷燬。
七、經處分沒入之車輛,於裁決確定後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
八、經處分追繳欠費者,於裁決確定後,將裁決書抄本移送應收欠費之機關以憑追繳欠費。
依前項各款所為之處罰事項及繳納(送)期限,均應於裁決書處罰主文內填記明確。
第 68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之收繳,依一般法定程序辦理,其收據無法交付者,附卷備查。
罰鍰及其他處分標的收繳後,有代保管物件依法規應發還者,立即發還,並由受處分人或委託人簽收領回及載明發還時間。
第 69 條
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受處罰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者,執行時應分別收繳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後,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
前項執行吊扣、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扣繳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者,應同時繳送其車輛號牌及行車執照。
第一項之執行單為吊扣處分者,於吊扣期滿,被處分人領回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處罰機關應將執行單收回附卷;如執行單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之人切結附卷。
計程車駕駛人受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等處分、執業登記證已失效或有其他無效等情形者,由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收繳保管或銷毀。
第 70 條
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車、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扣、吊銷其駕駛執照處分。
汽車駕駛執照點數計算,包含駕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點數。
第 71 條
不服處罰機關裁決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已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確定者,處罰機關應依法院之判決處理。
第 72 條
執行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之吊扣、吊銷、註銷或扣繳處分,由處罰機關登錄於公路監理電腦資料檔案,並按日列印電腦報表以備檢閱查核。
前項吊扣處分,並應設置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處分登記簿,登記其吊扣之起迄日期及發還日期,以備檢閱查核。
第 73 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第 74 條
(刪除)
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第 75 條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第 76 條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第 十二 章 附則
第 77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第 78 條
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第 79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第 80 條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規定。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法令予以獎懲。
第 81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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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計程車駕駛悲歌!桃園缺牌(找不到牌)找到桃園計程車行也是開高價收費,所以你的「計程車執登」不能只考桃園的,記得考了桃園執登之後,再去新北交通大隊補考一張考卷(地理環境)(一星期可以考不用排隊),考上後找劉伯烏介紹雙北車行。(更不要去考新竹、苗栗的)靠行雙北車行再回桃園營業(台北.桃園為共同營業範圍),省錢.省力.省時解決桃園沒計程車牌的問題。
1、桃園牌很貴要如何處理?
Uber桃園缺牌,你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不要只考桃園的,堅持要只考桃園的,就自己找桃園車行給他5萬的牌費租金,另外靠行費每月1500元,受僱單3000元。
桃園駕駛願意轉考台北的,上面的5萬全免,台北新北靠行費每月1200/月。
桃園的計程車行說一,司機不能說二?桃園司機這麼說。
把桃園執登領出來之後,乖乖去雙北補考地理環境(免排隊)。
*桃園沒計程車牌,你的計程車執登不要考桃園的,記得直接報考新北或台北,考上後找劉伯烏處理車行。
https://youtu.be/cL2H5YWNJLg
已經考桃園的就在桃園找一家計程車行開受僱單,行情價3000元,要敲你竹槓5000元的就找我介紹2000元的,勸你靠行桃園的你就不要相信,因為桃園很多計程車車行,靠行前山盟海誓,跟司機簽約後就咱暝歹勢。
Uber老劉伯烏提醒您不要被計程車行敲竹槓,考照前先Line 劉伯烏帶領你關關難過關關過。
考過新北補考(您已經讀過基隆、台北、新北、桃園)只要加讀宜蘭即可,很容易的,再靠行雙北的計程車行,台北入隊「Uber 車隊」,一樣可以在「桃園」營業,只要一張地理考卷.7天現省5萬,為什麼要在桃園靠行?
桃園的計程車行說一,司機不能說二?劉伯烏沒騙您,桃園司機也這麼說。
注意 : 已經跟桃園車行產生糾紛的別找我,我一律不會回答,避免誤會產生,自由經濟收費你情他願,沒有人逼你在桃園計程車行靠行。
Uber 抽25%為什麼生意還是最好?多元計程車駕駛仍是最多?
因為計程程業的廣告都沒說,他們對乘客的打折都由駕駛吸收,但Uber 對乘客的打折由Uber 自己吸收,算一算大家的成本都差不多,但Uber 的多元計程車生意仍是第一名,因為乘客喜歡坐Uber 。
圖片來源 : 路上撿的廣告單
[大都會車隊廣告]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問!為什麼 Uber 抽25%駕駛的實際盈餘仍是最高?關鍵因素在哪裡?[Uber 抽25%]真的如大都會車隊的廣告說的?不要開Uber 多元計程車?要去開大都會的多元計程車?
劉伯烏:「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問。」在台灣乘客要叫多元計程車,第一個想到「Uber 多元計程車」,所以Uber 多元計程車的駕駛佔了90%,既然Uber 的多元市佔第一,生意會是最差?
如果Uber 駕駛收入少,那為什麼Uber 的駕駛超過15000人(非Uber 官方統計),這麼多的駕駛沒有樹倒猢猻散?反而是不斷的增加駕駛?直逼55688台灣大車隊的小黃駕駛人數,遠遠的把55178大都會車隊、LINE TAXI 、yoxi 人數甩在後面。
原因就在於Uber 把全球的計程車收費習慣做了一個改革,把所有的費用攤在陽光下,把乘客給的車資與駕駛對拆25% (Uber)vs. 75%(駕駛)攤在陽光下,所以是Uber 對乘客收25%,Uber駕駛對乘客收75%,如果沒有強大的Uber 系統+高水平的Uber 駕駛開車,我們Uber 駕駛人數能穩居多元計程車的龍頭?這是魚幫水水幫魚的理論,強強聯合的經濟效應結果。
試問如果您是乘客,今天要叫車,要坐多元計程車,您第一個會想到那一個叫車系統?叫Uber 對不對?
那您今天要開多元計程車,您覺得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Line Taxi 、Yoxi 的多元生意會比Uber 多元計程車好?
不要被廣告洗去跑小黃車隊的多元,綁約一年之後(車行是車隊開的)沒生意也不能退隊,因爲計程車車行是計程車車隊開的(車行契約綁約一年),最後浪費了一年的時間。
Uber 對乘客的優惠全部都由Uber 吸收,其他小黃車隊對乘客的打折,超過一百元的部分,打折的金額全部由小黃駕駛吸收,還規定回車隊簽署同意書,沒簽約的你的單量自然就是少,簽約的打折是你自願的,新手剛進去不會告訴你,等入隊後才知道也來不及了,這就是「廣告」!
劉伯烏重申:「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問。」Uber 駕駛人數15000名,穩居多元計程車龍頭,Uber 駕駛收入如果不是第一,近年人數會不斷成長
TOYOTA 的油電車,如果不是營業效益最好,TOYOTA 油電車車輛數會不斷的增加?
理性的您,不要被車隊的廣告蒙蔽了。
搜尋Google 關鍵字「Uber」「劉伯烏」大都會(大部分都會)在網頁上,看到兩側廣告寫:「Uber 收入不夠,保證司機收入10萬元以上 未達標退費」「多元計程車職缺 收入十萬 - 趟次多 長趟多 比u 司機實賺...」「下載叫車 APP ,註冊送600元乘車券,叫計程車首選車隊」
圖片來源 : 痞客幫截圖
內行的老黃、小黃、Uber 多元老司機大都會(大部分都會)心中揪了一下,尤其是看到「司機月入10萬...」,被這廣告吸引進門的駕駛大都會(大部份都會),因為廣告沒說明這是要開幾個小時的車?大都要超時工作、大都要疲勞駕駛、大都要肝跟腎、大都要血及淚(累)換來的月入10萬、月入15-16 萬。
Uber 博士劉伯烏從不勸*Uber 駕駛開車月入10萬、月入15萬、時薪590元、穩定月入16萬、來保證班、車機響不停、Uber 抽25%、長趟多、單密集、小費多、保證收入...,寫的好像開計程車比在台積電上班還多錢?這缺比幹交通部長還爽缺?這只能騙騙小孩,天下怎有這麼好的事情?月入10萬是肥缺還是大坑?
司機收入在實務上台北(雙北)司機平日時薪只有350元-400元,平日差的時候會降到時薪300元,不論是Uber 、台灣大車隊、Yoxi 、LINE TAXI 、大都會車隊的駕駛都很難逃離這台灣經濟的大環境,坐車叫車的餅就這麼大,傻瓜才會相信開車的餅是比薩大餅買大送大,開計程車平日單都接不完?開計程車時薪超過500元?590元?600元?
那何時時薪會超過500元?有,還是有時薪500元的時候,例如:聖誕夜、跨年、農曆過年前...但一年有幾個聖誕節?跨年夜?農曆過年?
Uber 新手注意:Uber 劉伯烏老師反對用月入10萬元吸引駕駛入門,開Uber 多元計程車/Uber Taxi 月入7-8萬元是合理的,廣告月入10-15萬元恐有違規超時營業的問題,疲勞駕駛只要一次重大車禍,司機就永遠爬不起來,整個家庭跟車行都被拖垮,所以Uber 規定要買保險,世上的錢是賺不完,再年輕肝也只有一個,腎也是,賺錢有數生命要顧。
[Uber新手如何避免誤踩地雷車行?](連排隊隊伍中都有假考生)
1、各地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講習場、交通大隊報名處門口一堆人在發宣傳單、攀談…遇到時你不要多說話,你不要留資料,你不要跟著走,你不要留姓名電話,你的準考證號碼不要給陌生人。
Uber 新司機:今天去報考營登,外面有人等著我,還帶我去他們的辦事處,以後有什麼問題都可找他們,還請我喝飲料,送題庫,還有筆,教我怎麼背題庫,還免費開受雇單給我,有這麼好的事嗎?
新司機:他們真的跟我說,用我現在的車,保險+靠行要….萬。Uber 新司機:還好他們只要我加他line,沒同意他們什麼。對話內容內行一看就知道那裡有瑕疵,Uber 新手駕駛當然無判斷能力。
2、各地方的駕訓班教練場、執登考場、講習場外面的水很深,交通大隊報考外面、、、經過要謹慎通過,連排隊的隊伍前後、考場內部都夾雜「假考生」、、、五花八門。
為什麼計程車車行的選擇很重要?因爲計程車車行陷阱多、糾紛多:
考場外面一堆在發傳單的計程車行,你不要留下電話,你現場留下電話、準考證號碼,旁邊一群工讀生就一直互抄電話,因為工讀生搶業績,也互助互相抄電話,為了回去交業績,避免老闆質問你今天問到5個駕駛的準考證號碼+行動電話個資,要跟我領1200元?於是現場十幾位工讀生(或打工)就互抄駕駛的電話累計變50人的電話交回去公司,最後你的個資就在市場流傳,放榜時眾多不明的計程車車行打給您,通知您考上了,邀您去租車、買車、靠行,您真的了解這計程車車行好壞?
千萬不要拿了傳單就去簽約!您應該要多方打聽,或是找Uber 多元計程車博士劉伯烏推薦好車行。為什麼劉伯烏一直提醒司機夥伴,計程車車行要慎選?因為每個月都有司機Line 劉伯烏有關於計程車的弊端,甚至連老司機也會中槍,基本上好的計程車行是多數,但這些好車行通常做了很多年,甚至是做了三代,行事都低調,在網路上也不活躍,應該也是不缺司機,所以不容易被找到。
但少數的問題車行,行事高調、網路活躍、靠行糾紛爭議不斷,新手無從得知,於是不知覺的就入甕了。這提醒不是劉伯烏在講而已,連考場的監考官都已經忍不住的提出警告了,您就不要再亂跳坑!不要簽了約再問我這家車行好不好?我一律不會回答的,這間車行好不好?您自己Google 評價,就知道來不及了。
Q:您計程車行怎麼找的?誰介紹的?A:考場外面拿宣傳單後去的,沒人介紹。簽了一堆文件,車子莫名被設定,兩年不能異動。…..那真的水很深…
[新手合作社哀歌3]考場認識的朋友亂介紹,為的是賺介紹獎金,得自己跑監理站流程,靠劉伯烏的部落格找資料,入社後仍得自己摸索,找上劉伯烏後,我也愛莫能助,這是合作社的文件流程,怎麼可能司機自己摸索?入社錢都繳了,說不能退,合作社一直勸他跑台*大車隊、大*會,就是不協助他跑Über ,剛開始騙他說Uber 的保險很貴,入合作社後軟硬兼施要他買6-7萬的保險,這就是新手的哀歌,人吃人的世界,搶都在搶了,別說騙!新手!計程車靠行入社,水很深不可不慎。。
注意‼️[新手哀歌4]業代介紹計程車行?Uber多元營業用車該找Toyota 業代買?還是透過計程車行買?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1、會想自己在外面的車商買車再靠行計程車行的,通常是因爲親朋好友就是Toyota 的業代,所以希望跟親友買車再來靠行,這沒有什麼,問題在於不是每一位業代都熟悉計程車領牌的程序,更不熟悉Uber 多元計程車的細節,所以您勢必要聯絡計程車行老闆跟業代去協調領牌,有時候因為計程車行常在買車,所以拿到車的價格反而比車商的業代更便宜,在營業用車的處理程序反而是快又便宜,這等於繞了一圈還是回到計程車行,因為只有計程車行能開受僱單,提供紅牌讓您靠掛。
2、靠行可以請Toyota 業代介紹計程車行嗎?
這非常的不建議,劉伯烏就遇到一種狀況,計程車行的老闆打電話問我,司機要入隊跑Uber 怎麼辦理?我問他您沒處理過嗎?他說第一次,釐清之後就是Toyota 業代賣了一台車給一位要營業跑Uber 的司機,司機問業代如何領紅牌靠行跑Uber? 剛好Toyota 營業所旁就有一家認識的計程車行,規模很小的老計程車行,只熟悉小黃司機靠行入隊跑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沒辦過Uber 司機的入隊,Google Uber 找到劉伯烏問入隊流程,這真是讓劉伯烏為那位未曾謀面的司機捏一把冷汗,找到不是專業的Uber 多元計程車的車行,這要搞多久才能上線賺錢?
3、業代根本搞不清楚營業用車的貸款程序: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這一樣有「轉貸違約金」的問題,通常非營業用的Toyota 業務跟計程車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這個Toyota 業務外行!通常業務跟司機糾紛就是這樣來的。
[考場哀歌5]連考場的監考官都看不下去的提出警告,您就不要再跳坑了!計程車執業考場外面一堆人在發名片、宣傳單、抄電話、問準考證號碼,這些都不稀奇!考場裡面、講習場裡面有「假考生」「假講習生」在考試、聽講習,這才是拉人的最高境界!為什麼這麼搶司機?因為新司機是肥羊,都是被覬覦的對象,新手對這行業不熟,在車行好壞參半的環境中,只能靠推薦跟看廣告,於是「好運的抽中時鐘,歹運的抽中龍眼」,過不久網路、社群就出現新手求助的發文了!Uber 博士劉伯烏不做投機事業,要拉人來開Uber ,我從「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輔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我每星期南北奔波親自授課,「計程車行」我推薦經營兩代、三代的老車行,「計程車隊」我推薦正派經營的車隊。長期以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外面就像菜市場!木柵國家考場外面更是兵家必爭之地!爲什麼?現在戰線已經拉到考場內部了!考場內部已經被證實有些假考生在場內攀談,利用休息時間跟考生攀談,加Line 拉人進群組,無非是希望拉些新手,這競爭也太激烈了吧!為什麼?因爲新手駕駛是肥羊嗎?
[‼️注意暗藏危機地雷車行]剛認識的朋友介紹、考場招攬、陌生人路上發廣告單、交通大隊前面、網路上廣告、人力銀行徵人,寫著誠徵司機月入7萬、10萬、15萬、20萬)的求才廣告,在各人力銀行、網站廣告隨處可見,暗藏危機,實際上(可能)是假求職真詐財!
新聞:多人中箭落馬,公司人去樓空,案情擴大中:
鏡週刊中的文章內容中:契約內容十分怪異,怎麼有可能罰單是車行繳?天下有這種事?「汽車在你名下」「貸款都是公司付」?
新手駕駛根本看不懂這邏輯上的錯誤!
其他小黃業者只說 UBER 抽25%,沒說的是 : UBER 生意最好、UBER 劉博士廣告最實在、UBER 駕駛實質收入最多,UBER 博士劉伯烏的服務最實在,輔導新駕駛高分過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台北.台中.高雄免費上課3小時場場爆滿,UBER 博士劉伯烏扎扎實實上課滿3小時,計程車執登(營登)過考率95%,不像其他業者執登上課10分鐘,其他40分鐘在遊說新手靠行入隊,至於有沒有考上?題庫有沒有更新?沒有人在意你誰在意誰痛苦,只想抄下新駕駛的個資,一考上電話一直打一直催靠行入隊,有考上新司機為珍寶為座上賓,沒考上棄之如敝屣寒窗無人問,,這就是台灣計程車業者的經營心態。
上圖為2023年台北某個寒冬的下午,人數近50位的新駕駛,大家一起為計程車考試努力,為扛起家庭生計來打拼,當天課程進行4小時,課後破紀錄的發問,欲罷不能,天是冷的心是暖的。
UBER 博士劉伯烏對計程車新駕駛的服務,在台灣以前未曾看過,將來也不會再有第二人。
1.台北(桃園)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Uber 實務,劉伯烏主講。(免費3小時衝刺班)火線救援,本班全台北過考率第一!
上課前一天會以簡訊通知。
免費上課3小時請填寫表單:
https://forms.gle/GdK1cEU45f3YSyet6
2.[Uber 台中]UBER博士劉伯烏主講-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免費上課2小時執登衝刺班)
台中請先表單報名,上課前一天會以簡訊通知。
https://forms.gle/hh4QaJK1GGLW4NWc6
3.[Uber 高雄UBER多元計程車博士劉伯烏主講-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免費3小時執登衝刺班)
高雄請先表單報名,上課前一天會以簡訊通知。
https://forms.gle/YE4mcsP97Vx57yww9
新手如何從計程車執登(營登)的考場外,看出車行的好壞?車隊的經營心態?
計程車產業的經濟活動市值有多大真的難以估算,但從每一次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的過程中,有考生(駕駛)排隊聚集的地方,就有大量的工讀生(車行、車隊)在現場發廣告單招攬來看,計程車行、車隊這行業確定是有利可圖。
商業經營追求的是利潤,這無可厚非,但從這混亂的廣告競爭行為中,新手駕駛(外行人)如何能看出門道?而不是霧裡看花看熱鬧?
(一)先從駕駛資格結構來看:
1、想要開計程車(或是多元計程車),一定要先有職業駕照(職業小客以上)的駕照,普通駕照仍無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資格。
2、通過警局交通大隊良民證身分查驗:通論為無毒品、酒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內的犯罪、強姦、殺人、放火…破壞鐵路、公路..交通設施。
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及格。
(二)從車輛管理結構來區分:
1、自備車身靠行(自己有車輛靠行)。
2、租車(跟計程車行租車)。
3、個人車行。
4、運輸合作社(社員自備車入社)
(三)從政府管理機構來區分:
1、內政部警政署。(管人)
2、交通部。(管車輛)
(四)營業區域與考試題庫縣市區分:
1、分區營業,考試由區域內各區的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合辦。
2、不可跨區營業,但考試題庫與營業區域不盡相同。
(五)計程車商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工會、駕駛員工會、多元計程車、租賃車、自備車、網約車平台工會、公會、工會…名稱混亂,權責資格範圍不明,參與立法時政府機構廣徵立法委員、公會、工會、學者出席,殊不知(或知)都是商業利益的立法,這立法之前早已經過不知幾次的合縱聯合,立法的內容當然紊亂。
(六)計程車牌(牌額)總量管制、分區營業不得跨區營業之管理原則,造成牌額價格往下的僵固性,在供需失衡的縣市中(桃園、新竹、台中、台南),持有牌額的計程車客運業,自然在收費上會往上調整,看似自由經濟,實為政府干預自由經濟後,產生駕駛成為弱勢。
就是這些紊亂的行政程序,造成計程車駕駛在這結構上,處於經濟地位上的弱勢,除了原本資訊的取得就不對等外,在管理體制內計程車駕駛人想要營業,就只能在靠行與入隊上接受管理,在計程車牌照不足時,就容易產生不合理的收費,政府機關的態度若是坐視不管時,計程車駕駛人,只能乖乖繳交各樣巧立名目的費用。
於是你就會看到計程車行與計程車隊,搶駕駛的動力遠大於搶乘客的動力,理論上在叫車市場上,乘客是消費者,也就是客戶,應該是各車隊競爭激烈,應該會以大量的廣告來宣傳爭取搭乘,但在現實上除了新車隊會花大錢搶乘客外,大部分的車隊、車行行銷預算上,還是花大錢在搶駕駛。
為什麼會這樣?因爲計程車駕駛(或是多元計程車駕駛)在這經濟結構中,仍屬於消費者,雖然名義上受僱於車行,但從來沒有一家車行(計程車客運業)提供提撥勞健保給靠行的駕駛、提撥或發放退休金給70歲退休的計程車駕駛,計程車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更不會這樣做。
這就是爲什麼職業駕照駕訓班、執登報名、執登考場、執登講習、交通大隊門口…一大堆人在發廣告單,說穿了就是希望駕駛來買單消費,目前車行、車隊仍視駕駛爲消費者(客戶),這跟當時靠行制度的設定管理原則,完全違背,這就是計程車駕駛的悲歌。
如果運氣好的找到好車行,車行賺應得的合理利潤,做好應做的服務,大家相安無事,一起賺錢。
如果運氣不好了,遇到不好的車行,那駕駛就被剝了幾層皮,本來是爲了賺錢,搞到最後反而是負債纍纍。
還有一種在網路上大打廣告的車行、車隊,不斷強調高薪的廣告,月入15萬、20萬徵計程車駕駛、徵多元計程車駕駛,新手誤信才發現,每天開車17小時,一週開車7天,才能每月收入20萬!這也是新手駕駛的大坑。
還有一種強調免職業駕照、免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在人力銀行大打廣告徵司機,引導新手跑白牌,勸誘駕駛貸款買下中古車,車子只值20幾萬卻花了50幾萬買下,弄到最後一直在修車,為了開車賺錢新駕駛也是繳了學費,背債過日。
近年更亂了,疫情三年後俄烏戰爭接著打,全球缺晶片、全球缺車、全球詐騙滿天飛,台灣的計程車隊更是各車隊砸錢在互搶車隊駕駛,尤其是多平台的效應,車隊利用眾多的計程車駕駛誤信多平台多收入的錯覺,加上計程車隊高額獎金的利誘下,就一堆駕駛穿梭在各車隊灌軟體,期待在多平台的環境下能多賺一些。
計程車多平台果真能讓駕駛多賺一些?
短期會,就長期而言並不是這樣。
假設有台灣有5個車隊派車平台,每個車隊各有100位駕駛、100位乘客,今天在100位乘客不變動的條件下,這100位駕駛全部都灌了這5個車隊的派車平台,這樣駕駛的收入會增加?
這就是爲什麼劉伯烏不想跟著多平台起舞的原因,我還是繼續輔導駕駛考職業駕照、開辦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讓駕駛夥伴能儘快考過賺錢,至於放大絕撒大錢搶司機這種事,我還是相信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羊毛出現羊身上,至少我建議你不要當那肥羊,圖的是眼前的這根牧草,最後落得成為待宰羔羊。
講的這麼多新手的你了,聽懂了嗎?
目前Uber 砸大錢在搶小黃車隊的小黃司機,Uber 車隊也失控般的在搶台灣大車隊、yoxi 、LINE TAXI 、大都會車隊的小黃,而55178大都會、台灣大車隊55168、Line Taxi 、yoxi 也都檯面下的在鼓吹多平台,轉隊就給高額獎金,不方便轉隊的就私下灌軟體派車,當然也是給獎金在互搶駕駛,這亂象也是在主管機關忽略中在發生,最後雖然積極多平台的駕駛拿到的獎金,但最後的結果當然也是計程車駕駛受害,受到更多的車行、車隊約束,最後全台的計程車牌費,每年開始巧立各種名目對駕駛加收費用。
Uber 鐵嘴劉伯烏大膽的斷言,多平台的效應最終還是歸於平靜,計程車駕駛(多元計程車駕駛)只是車上多了一台手機,或是銀行帳號戶頭裏多了幾千塊,最後也是每天得上線10-12小時,收入最多就是3000-5000,或是花更多的時間勞力來換取這樣的收入,而車行、車隊的部分也不會因為砸錢就重新洗牌,反倒是那些不參加砸錢大亂鬥的車隊,最後異軍突起登上排名。
劉伯烏不參加這個戰局,我還是堅持輔導駕駛從最基層做起,沒有職業駕照的找我,我就輔導他去原車原地考的駕訓班快速取得職業駕照,沒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我親自台北、台中、高雄舉辦免費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讓不知道怎麼讀書,或是一直考不上執登的新駕駛,高分過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營登)。
Uber 在台灣已經10年了,Uber推薦客、網紅、駕駛、車行、車隊、主管、高層…總經理不知道換了幾輪了,劉伯烏始終如一做好基層的服務,讓駕駛能儘快上線賺錢,新駕駛一上線就是老手,至於雲端車隊在砸錢搶駕駛的賽局,我選擇不參加。
上帝看人心不看人外表,得勝在於耶和華神,不在於重裝備:
「非利士人招聚他們的軍旅,要來爭戰;聚集在屬猶大的梭哥,安營在梭哥和亞西加中間的以弗‧大憫。 掃羅和以色列人也聚集,在以拉谷安營,擺列隊伍,要與非利士人打仗。 非利士人站在這邊山上,以色列人站在那邊山上,當中有谷。 從非利士營中出來一個討戰的人,名叫歌利亞,是迦特人,身高六肘零一虎口; 頭戴銅盔,身穿鎧甲,甲重五千舍客勒; 腿上有銅護膝,兩肩之中背負銅戟; 槍桿粗如織布的機軸,鐵槍頭重六百舍客勒。有一個拿盾牌的人在他前面走。 歌利亞對着以色列的軍隊站立,呼叫說:「你們出來擺列隊伍做甚麼呢?我不是非利士人嗎?你們不是掃羅的僕人嗎?可以從你們中間揀選一人,使他下到我這裏來。 他若能與我戰鬥,將我殺死,我們就作你們的僕人;我若勝了他,將他殺死,你們就作我們的僕人,服事我們。」 那非利士人又說:「我今日向以色列人的軍隊罵陣。你們叫一個人出來,與我戰鬥。」 掃羅和以色列眾人聽見非利士人的這些話,就驚惶,極其害怕。」
撒母耳記上 17:1-1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1-11.CUNP-神
「他手中拿杖,又在溪中挑選了五塊光滑石子,放在袋裏,就是牧人帶的囊裏;手中拿着甩石的機弦,就去迎那非利士人。 非利士人也漸漸地迎着大衛來,拿盾牌的走在前頭。 非利士人觀看,見了大衛,就藐視他;因為他年輕,面色光紅,容貌俊美。 非利士人對大衛說:「你拿杖到我這裏來,我豈是狗呢?」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詛大衛。 非利士人又對大衛說:「來吧!我將你的肉給空中的飛鳥、田野的走獸吃。」 大衛對非利士人說:「你來攻擊我,是靠着刀槍和銅戟;我來攻擊你,是靠着萬軍之耶和華的名,就是你所怒罵帶領以色列軍隊的神。 今日耶和華必將你交在我手裏。我必殺你,斬你的頭,又將非利士軍兵的屍首給空中的飛鳥、地上的野獸吃,使普天下的人都知道以色列中有神; 又使這眾人知道耶和華使人得勝,不是用刀用槍,因為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他必將你們交在我們手裏。」 非利士人起身,迎着大衛前來。大衛急忙迎着非利士人,往戰場跑去。 大衛用手從囊中掏出一塊石子來,用機弦甩去,打中非利士人的額,石子進入額內,他就仆倒,面伏於地。 這樣,大衛用機弦甩石,勝了那非利士人,打死他;大衛手中卻沒有刀。 大衛跑去,站在非利士人身旁,將他的刀從鞘中拔出來,殺死他,割了他的頭。非利士眾人看見他們討戰的勇士死了,就都逃跑。」
撒母耳記上 17:40-5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40-51.CUNP-神
「以色列人因着信,圍繞耶利哥城七日,城牆就倒塌了。」
希伯來書 11:30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30.CUNP-神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古人在這信上得了美好的證據。 我們因着信,就知道諸世界是藉神話造成的;這樣,所看見的,並不是從顯然之物造出來的。」
希伯來書 11:1-3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1-3.CUNP-神
「第七日清早,黎明的時候,他們起來,照樣繞城七次;惟獨這日把城繞了七次。 到了第七次,祭司吹角的時候,約書亞吩咐百姓說:「呼喊吧,因為耶和華已經把城交給你們了! 這城和其中所有的都要在耶和華面前毀滅;只有妓女喇合與她家中所有的可以存活,因為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 至於你們,務要謹慎,不可取那當滅的物,恐怕你們取了那當滅的物就連累以色列的全營,使全營受咒詛。 惟有金子、銀子,和銅鐵的器皿都要歸耶和華為聖,必入耶和華的庫中。」 於是百姓呼喊,祭司也吹角。百姓聽見角聲,便大聲呼喊,城牆就塌陷,百姓便上去進城,各人往前直上,將城奪取; 又將城中所有的,不拘男女老少,牛羊和驢,都用刀殺盡。」
約書亞記 6:15-21 CUNP-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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