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路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另依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1、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2、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
3、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4、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因此,計程車如進入桃園國際機場營運(攬客),須依法令規定具備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如無排班登記證則依法不能在桃園機場營運(攬客);針對無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違法營運(攬客),航空警察局已成立專案取締小組依法強力執行取締及移送裁罰,於99年度取締違法攬客案件計有3,132件。
(三)另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無機場排班登記證者)如僅至桃園國際機場接送親屬,而非營運(攬客),則可依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接送乘客,相關規定如下:
1、第25條第1項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前揭勤務警察部分,可逕洽詢航空警察局保安隊第一、七分隊辦理,或以電話詢問,保安隊第一分隊(03)3982167,第七分隊(03)3981804。
2、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Uber機場排班/第一步:進入機場排班範圍內符合資格者即可上線,上線完成後即可進入機場排班。第二步:於機場排班範圍內上線完成後,即可看到各產品目前排班順位 (以五輛車為一區間)。第三步:排班到第一順位時,若有乘客叫車,接受派案後即可遵照 GPS 指引至乘客上車地點。乘客端可選擇的上車地點為:
第一航廈入境大廳:會面點 15、 17 、20 、23 第二航廈入境大廳:會面點 24、 26 、29
注意事項:若接案後乘客取消行程,駕駛將回到排班順位一,等待下一趟接機行程派案。請務必遵守機場排班秩序,勿以不當方式登入上線,或影響平台使用者權益。經通知後如仍有違反,合作租賃車行將停止您帳號的機場排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