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老師劉伯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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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計程車執業登記證題庫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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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6

*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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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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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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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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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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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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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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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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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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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處吊銷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O)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1)吊銷牌照,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1)

*車齡多少年以上之營業車,每年需檢驗2?(3)5年。(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未依規定擅自轉讓他人駕駛,經撤銷其營業執照及計程車執業登記者(2)5年內不得再申辦。(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1)5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內不得申辦。(1)

*(2)5年內 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2)

*最近(3)5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3)

*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警察局轄區執業幾年內曾在新執業地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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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個人車行應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6年以上者。(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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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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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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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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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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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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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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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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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滿65歲者須每年換發新證至年滿70歲外,執業登記證每3年換發1次,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計程車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O)

*職業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1,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監理單位申請審驗。(O)

*最近3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客運業。(O)

*最近幾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3年。(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其有效期限為(2)3 (2)

*職業汽車駕駛執照應多久審驗一次?(3)3年。(3)

*汽車駕駛人,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1)3年。(1)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者,幾年內不得考領駕照?(2)3年。(2)

*最近(2)3  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最近(2)3  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者,不准申辦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登記。(2)

*桃園國際機場(原中正機場)排班計程車機場之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2)3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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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O)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1)1年。(1)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1)1年。(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2)1年。(2)

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O)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2)2年。(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2)2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2)

 

執登考100分.jpg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的題庫內容龐大,該怎麼解決?過考率只有54%,不少人考了很多次就是無法達到70分?讀了後面忘了前面?地理環境該怎麼背?法規到底罰多少?劉伯烏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解決這些問題,透過考前衝刺班提高駕駛過考率,劉伯烏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讀書會(台北場)(高雄場)熱烈同步進行中。表單如過期請加劉伯烏的LINE 0968875133    LINE劉伯烏洽詢最新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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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O)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1)1年。(1)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1)1年。(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2)1年。(2)

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O)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2)2年。(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2)2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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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因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經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1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O)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多久查驗一次?(1)1年。(1)

*汽車駕駛人,因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幾年內不得考領?(1)1年。(1)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因逾期查驗超過6個月以上被廢止執業登記,未滿多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2)1年。(2)

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2年。(O)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2)2年。(2)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2)2 逾期應重新辦理執業登記。(2)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的題庫內容龐大,該怎麼解決?過考率只有54%,不少人考了很多次就是無法達到70分?讀了後面忘了前面?地理環境該怎麼背?法規到底罰多少?劉伯烏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解決這些問題,透過考前衝刺班提高駕駛過考率,劉伯烏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讀書會(台北場)(高雄場)熱烈同步進行中。表單如過期請加劉伯烏的LINE 0968875133    LINE劉伯烏洽詢最新場次。

(1)2021/12/22(三)活動地點:中和計程車行(活動若已過時請洽詢劉伯烏新場次日期) 新北市中和區(劉伯烏主講)

報名表單:https://forms.gle/ja7rvMLU1T6bWUeL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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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2,400 罰鍰。 (3)

2400-4800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O)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 ,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O)

300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 元罰鍰。 (O)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3,000 元罰鍰。 (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 3,000 罰鍰。 (3)

3000-6000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 (O)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 6,000元以下罰鍰。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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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2,400 罰鍰。(3)

2400-4800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O)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O)

300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O)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3,000元罰鍰。(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 3,000 罰鍰。(3)

3000-6000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O)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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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2,400 罰鍰。(3)

2400-4800

*變造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O)

*塗改客車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與原核定數量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O)

3000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O)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3,000元罰鍰。(1)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3) 3,000 罰鍰。(3)

3000-6000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O)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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