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條
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二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依據及分類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
前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第 二 節 申請立案程序
第 3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資本額、營業車輛及站、場設備,應合於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及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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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如附表一之一),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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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如附表四)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第 6 條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第 7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營運路線許可證之請領、補發或換發,均應依規定繳納證照費。
第 三 節 營運
第 8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第 9 條
汽車運輸業應在其營業處所之顯明處,標明其名稱。
第 10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11 條
汽車運輸業應於開業前,將旅客票價表、行李、貨物等運價及有關雜費公告,並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第 11-1 條
多元化計程車之費率,由計程車客運業於核定運價範圍內自行訂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登載於第二條第四項之網際網路平臺首頁,始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12 條
汽車運輸業溢收客貨運價及雜費,應分別退還,其未能退還之款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將溢收情形及未能退還原因,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第 13 條
汽車運輸業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時,限用未曾請領牌照之新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專辦交通車得使用車齡不超過七年之車輛。
二、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為增加運輸供給,並提昇服務品質,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增添車輛申請新領營業車輛牌照者,得不受全新車輛之限制。
汽車運輸業申請增減或讓受營業車輛時,應將增減讓受車輛之廠牌,年份及座位或載重量,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第 14 條
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之短期需要,得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租期以六個月為限,由同業雙方將租用事由、期限、數量、廠牌、年分、型式、連同租車契約副本,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實施。但租用拖車者,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之限制。
前項租車屬於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於車上懸掛或張貼顯明之租用標識。其行駛路線跨越省、市轄區者,應由受理租用之公路主管機關函徵相對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如因假日、年節或慶典活動期間疏運旅客而臨時租用者,應於實施前函送對方查照。
第 15 條
汽車運輸業與同業或其他運輸業辦理聯運或聯營時,應檢具左列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
三、運費計付方式。
四、聯運或聯營契約副本。
五、有關路線或區域圖。
前項規定如同屬汽車運輸業時,應聯合申請之。
第 16 條
汽車運輸業如需在同一路線或同一區域共同經營時,應由當事人開具左列事項,檢具共同經營契約副本,會報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期滿仍須繼續或中途停止時,亦同。
一、雙方公司、行號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共同經營之事由及期間。
三、共同經營之業務範圍及方法。
四、經營收入及經費分攤之計算方法。
五、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副本。
第 17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時,應敘明原因,並將預計恢復通車日期公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及當地政府備查。恢復通車時,亦同。
第 18 條
各類汽車貨運業之營運路線及區域,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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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汽車運輸業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載運違禁物品。
二、不得與同業惡性競爭。
三、不得有欺騙旅客或從事不正當營利行為。
四、不得有玷汙國家榮譽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五、不得擅自變更車輛規格。
六、不得拒絕公路主管機關為安全管理所召集舉辦之訓練或講習。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將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應登記內容異動時,亦同;其登記書格式,如附表八。初次登記為遊覽車駕駛人者,另應接受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專案委託單位所辦理六小時以上之職前專案講習,始得申報登記。
前項申報登記內容,經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結果不合格之駕駛人,汽車運輸業者不得派任駕駛車輛營業。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前,應確認所屬駕駛人三年內已接受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訓練或職前專案講習,且其駕照應經監理機關審驗合格。
營業大客車業者於駕駛人行車前,應對其從事酒精濃度測試,檢測不合格者,應禁止其駕駛;遊覽車駕駛人得由承租人或旅行業者實施酒精檢測,檢測不合格者,亦同。
營業大客車業者應明確標示下列安全設備位置及操作方法:
一、緊急出口。
二、滅火器。
三、車窗擊破裝置。
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營業大客車業者每半年應對所屬駕駛人辦理一次以上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其實施訓練應備之師資條件、教材及課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 1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431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所定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之輪胎。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第 19-3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班車,車頭前上方應標明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字體長十五公分以上,寬十公分以上。車身右側上下車門旁應明顯標示路線名稱及路線編號,字體長十公分以上,寬六公分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派用車輛時,應據實填載行車憑單,隨車攜帶,市區客運班車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置於場站,收存備查。行車憑單記載事項至少應包括車號、路線編號、路線名稱、發車日期、起站發車時間、休息起訖時間、訖站到達時間及駕駛人姓名、體溫、酒精檢測紀錄,並應保存至少二年,供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第 19-4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裝置車機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
前項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之儲存資料,遊覽車客運業應至少保存一年。
第 19-5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對所屬駕駛人因駕駛營業大客車違規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未參加者,於應參加講習日之次日起,應即停止派任駕駛勤務。
第 19-6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辦理動產擔保登記之營業車輛,於抵押權人或出賣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實行占有抵押物或取回占有標的物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停駛。
第 19-7 條
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三、遊覽車客運業限調派其駕駛交通車。
四、國道客運路線限調派其駕駛起訖至多間隔一縣市之路線。
汽車運輸業者應將逾六十五歲之大型車職業駕駛人名冊,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駕駛人有異動時,亦同。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交通車因業務需要或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配合港區船舶到港裝卸貨物作業,有駕駛至第一項第一款以外時段之需要者,得由業者個別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駕駛時段不受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 2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 四 節 監督
第 21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不得塗改或借供他人使用。
第 22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事由及證照字號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或補發,污損者並應繳還原照。
第 23 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
第 24 條
汽車運輸業應按期將左列報表,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一、運輸成績月報表。
二、車輛狀況月報表。
三、員工統計年報表。
四、燃料消耗統計年報表。
五、核定經營路線者,行駛路線年報表。
六、營業報告書。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營業報告書,包括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計算書,盈餘分配表。
第 25 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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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定期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將停止原因、路線起訖點、或區域地名、停業期限等,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如附表五),期滿應即申報復業。
前項定期停止營業之路線或區域,如屬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時,在停止營業期間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運業務不使中斷。
第 27 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歇業時,應將其原因連同股東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及原領執照,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
第 28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第 29 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第 30 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第 31 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第 32 條
汽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重大傷害或死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警察機關報告外,並應將經過情形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報。
第 二 章 客運營業
第 一 節 通則
第 33 條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四、營運路線圖。
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第 33-1 條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第 34 條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
第 二 節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一 款 經營及核准
第 35 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第 36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行駛路線及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運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如有實際需要得酌情予以變更。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申請營業之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但申請延長營運路線之行駛期限,應與原核定路線之剩餘期限相同。
三、申請營運臨時性之路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四、原營運路線因故暫時不能通行時,得借道行駛,其期限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五、新開闢之公路,如為一家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所包圍,得優先核交其營運,如其無力擴充營運時,得由政府經營或核交他人經營之。
第 3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為原則。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設站地點及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路線,如有一部分跨越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所經營之路線時,在其跨越區段內不得設站上下旅客,並不得發售區間票。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40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隨招上車之路段,應依民眾招呼停車供民眾搭乘。
公路汽車客運業因臨時性或為增進大眾運輸需要,得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開行部分路段之班車;其經核准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大眾運輸實際發展需求,調整其原核准開行部分路段班車之班次數量。
第 41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第 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行駛區域及行駛路線,由核准立案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有前項後段規定情形者,市區汽車客運業應敘明理由,檢同營運路線圖申請核定。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應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43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已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以外需要變更路線或增加設站,或在該直轄市、縣(市)內增加銜接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前項延長至核准立案之直轄市、縣(市)以外之路線,在該直轄市、縣(市)內變更路線時,應於實施前函知相關公路主管機關。
第 44 條
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聯營時,應先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第 44-1 條
同時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實施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車輛混合調度前,應先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第 4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第 44-3 條
地方政府自行經營市區客運業者,本規則有關公司或商業組織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規定,除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適用外,得準用之;其經營並得徵求當地社會團體、個人協助。
前條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經公路主管機關公告徵求經營,無業者有意願時,地方政府得依其公告之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經營。
第 44-4 條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後段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路線者,其相關申請立案程序、營運、票價及監督管理事項,不受本規則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之限制;其營運車輛並應領用營業牌照,於未繼續提供服務時,公路主管機關應命其繳回牌照,不依期限繳回牌照者,逕行註銷之;其由個人提供服務者,限使用小客車。地方政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亦同。
計程車客運業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前段規定經營偏遠路線者,應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最低投保金額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營運及收費不受原業別各該規定之限制。
依前二條規定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其營運車輛之車身標識,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5 條
經營第四十四條之二所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得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其營業範圍、收費基準、得載貨之空間及應遵守事項,依公路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規劃公告辦理。
第 二 款 票價及運價
第 45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之客票運價、行李運費、雜費之計收及其調整機制,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其調整時,亦同。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前項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及調整機制訂定票價,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行李運費、雜費、調整機制及第二項經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之票價,應由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於各該路線車站、車廂內或站牌公告一週始得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 46 條
客票票價除按里程乘基本運價計算為原則外,並得採用或兼採區域制。
第 47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同一起訖區間,有兩條以上里程或路面等級不同之營運路線時,應各按其實際里程及路面等級分別計算票價為原則,並應在票證上註明「經某線」以資識別。但為便利旅客搭乘,須劃一票價時,得按較短里程之路線票價計收。
第 48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道路、橋樑施工須變更部分路線,致班車繞道行駛而增駛之里程如超過一公里及施工期間達一年以上者,應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依實際行駛里程計收票價。工程完成時,應即恢復原營運路線,並按原票價計收。
第 49 條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第 50 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得視實際需要發售定期票、回數票、或來回票等,其發售及使用辦法,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實施。
第 三 款 購票及乘車
第 51 條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班車等級、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失效。
第 52 條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第 53 條
旅客已購之任何客票,不得以圖利為目的轉售他人。
第 54 條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聯營客票及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應以搭乘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第 55 條
旅客上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查驗;在乘車時間內遇有稽查或查票員查票時,應將客票交驗,如拒絕查驗,按無票乘車之規定處理。
第 56 條
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繳交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站車人員查驗。
第 57 條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客運業得拒絕其乘車;其已購票者,應予退還票價全數:
一、身患重病、惡疾或傳染病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
四、狀似瘋癲者。
五、攜帶第七十二條所列之物品之一者。
第 58 條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
第 59 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運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新手如何從計程車執登(營登)的考場外,看出車行的好壞?車隊的經營心態?
計程車產業的經濟活動市值有多大真的難以估算,但從每一次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的過程中,有考生(駕駛)排隊聚集的地方,就有大量的工讀生(車行、車隊)在現場發廣告單招攬來看,計程車行、車隊這行業確定是有利可圖。
商業經營追求的是利潤,這無可厚非,但從這混亂的廣告競爭行為中,新手駕駛(外行人)如何能看出門道?而不是霧裡看花看熱鬧?
(一)先從駕駛資格結構來看:
1、想要開計程車(或是多元計程車),一定要先有職業駕照(職業小客以上)的駕照,普通駕照仍無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資格。
2、通過警局交通大隊良民證身分查驗:通論為無毒品、酒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內的犯罪、強姦、殺人、放火…破壞鐵路、公路..交通設施。
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及格。
(二)從車輛管理結構來區分:
1、自備車身靠行(自己有車輛靠行)。
2、租車(跟計程車行租車)。
3、個人車行。
4、運輸合作社(社員自備車入社)
(三)從政府管理機構來區分:
1、內政部警政署。(管人)
2、交通部。(管車輛)
(四)營業區域與考試題庫縣市區分:
1、分區營業,考試由區域內各區的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合辦。
2、不可跨區營業,但考試題庫與營業區域不盡相同。
(五)計程車商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工會、駕駛員工會、多元計程車、租賃車、自備車、網約車平台工會、公會、工會…名稱混亂,權責資格範圍不明,參與立法時政府機構廣徵立法委員、公會、工會、學者出席,殊不知(或知)都是商業利益的立法,這立法之前早已經過不知幾次的合縱聯合,立法的內容當然紊亂。
(六)計程車牌(牌額)總量管制、分區營業不得跨區營業之管理原則,造成牌額價格往下的僵固性,在供需失衡的縣市中(桃園、新竹、台中、台南),持有牌額的計程車客運業,自然在收費上會往上調整,看似自由經濟,實為政府干預自由經濟後,產生駕駛成為弱勢。
就是這些紊亂的行政程序,造成計程車駕駛在這結構上,處於經濟地位上的弱勢,除了原本資訊的取得就不對等外,在管理體制內計程車駕駛人想要營業,就只能在靠行與入隊上接受管理,在計程車牌照不足時,就容易產生不合理的收費,政府機關的態度若是坐視不管時,計程車駕駛人,只能乖乖繳交各樣巧立名目的費用。
於是你就會看到計程車行與計程車隊,搶駕駛的動力遠大於搶乘客的動力,理論上在叫車市場上,乘客是消費者,也就是客戶,應該是各車隊競爭激烈,應該會以大量的廣告來宣傳爭取搭乘,但在現實上除了新車隊會花大錢搶乘客外,大部分的車隊、車行行銷預算上,還是花大錢在搶駕駛。
為什麼會這樣?因爲計程車駕駛(或是多元計程車駕駛)在這經濟結構中,仍屬於消費者,雖然名義上受僱於車行,但從來沒有一家車行(計程車客運業)提供提撥勞健保給靠行的駕駛、提撥或發放退休金給70歲退休的計程車駕駛,計程車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更不會這樣做。
這就是爲什麼職業駕照駕訓班、執登報名、執登考場、執登講習、交通大隊門口…一大堆人在發廣告單,說穿了就是希望駕駛來買單消費,目前車行、車隊仍視駕駛爲消費者(客戶),這跟當時靠行制度的設定管理原則,完全違背,這就是計程車駕駛的悲歌。
如果運氣好的找到好車行,車行賺應得的合理利潤,做好應做的服務,大家相安無事,一起賺錢。
如果運氣不好了,遇到不好的車行,那駕駛就被剝了幾層皮,本來是爲了賺錢,搞到最後反而是負債纍纍。
還有一種在網路上大打廣告的車行、車隊,不斷強調高薪的廣告,月入15萬、20萬徵計程車駕駛、徵多元計程車駕駛,新手誤信才發現,每天開車17小時,一週開車7天,才能每月收入20萬!這也是新手駕駛的大坑。
還有一種強調免職業駕照、免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在人力銀行大打廣告徵司機,引導新手跑白牌,勸誘駕駛貸款買下中古車,車子只值20幾萬卻花了50幾萬買下,弄到最後一直在修車,為了開車賺錢新駕駛也是繳了學費,背債過日。
近年更亂了,疫情三年後俄烏戰爭接著打,全球缺晶片、全球缺車、全球詐騙滿天飛,台灣的計程車隊更是各車隊砸錢在互搶車隊駕駛,尤其是多平台的效應,車隊利用眾多的計程車駕駛誤信多平台多收入的錯覺,加上計程車隊高額獎金的利誘下,就一堆駕駛穿梭在各車隊灌軟體,期待在多平台的環境下能多賺一些。
計程車多平台果真能讓駕駛多賺一些?
短期會,就長期而言並不是這樣。
假設有台灣有5個車隊派車平台,每個車隊各有100位駕駛、100位乘客,今天在100位乘客不變動的條件下,這100位駕駛全部都灌了這5個車隊的派車平台,這樣駕駛的收入會增加?
這就是爲什麼劉伯烏不想跟著多平台起舞的原因,我還是繼續輔導駕駛考職業駕照、開辦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讓駕駛夥伴能儘快考過賺錢,至於放大絕撒大錢搶司機這種事,我還是相信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羊毛出現羊身上,至少我建議你不要當那肥羊,圖的是眼前的這根牧草,最後落得成為待宰羔羊。
講的這麼多新手的你了,聽懂了嗎?
目前Uber 砸大錢在搶小黃車隊的小黃司機,Uber 車隊也失控般的在搶台灣大車隊、yoxi 、LINE TAXI 、大都會車隊的小黃,而55178大都會、台灣大車隊55168、Line Taxi 、yoxi 也都檯面下的在鼓吹多平台,轉隊就給高額獎金,不方便轉隊的就私下灌軟體派車,當然也是給獎金在互搶駕駛,這亂象也是在主管機關忽略中在發生,最後雖然積極多平台的駕駛拿到的獎金,但最後的結果當然也是計程車駕駛受害,受到更多的車行、車隊約束,最後全台的計程車牌費,每年開始巧立各種名目對駕駛加收費用。
Uber 鐵嘴劉伯烏大膽的斷言,多平台的效應最終還是歸於平靜,計程車駕駛(多元計程車駕駛)只是車上多了一台手機,或是銀行帳號戶頭裏多了幾千塊,最後也是每天得上線10-12小時,收入最多就是3000-5000,或是花更多的時間勞力來換取這樣的收入,而車行、車隊的部分也不會因為砸錢就重新洗牌,反倒是那些不參加砸錢大亂鬥的車隊,最後異軍突起登上排名。
劉伯烏不參加這個戰局,我還是堅持輔導駕駛從最基層做起,沒有職業駕照的找我,我就輔導他去原車原地考的駕訓班快速取得職業駕照,沒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我親自台北、台中、高雄舉辦免費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讓不知道怎麼讀書,或是一直考不上執登的新駕駛,高分過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營登)。
Uber 在台灣已經10年了,Uber推薦客、網紅、駕駛、車行、車隊、主管、高層…總經理不知道換了幾輪了,劉伯烏始終如一做好基層的服務,讓駕駛能儘快上線賺錢,新駕駛一上線就是老手,至於雲端車隊在砸錢搶駕駛的賽局,我選擇不參加。
上帝看人心不看人外表,得勝在於耶和華神,不在於重裝備:
「非利士人招聚他們的軍旅,要來爭戰;聚集在屬猶大的梭哥,安營在梭哥和亞西加中間的以弗‧大憫。 掃羅和以色列人也聚集,在以拉谷安營,擺列隊伍,要與非利士人打仗。 非利士人站在這邊山上,以色列人站在那邊山上,當中有谷。 從非利士營中出來一個討戰的人,名叫歌利亞,是迦特人,身高六肘零一虎口; 頭戴銅盔,身穿鎧甲,甲重五千舍客勒; 腿上有銅護膝,兩肩之中背負銅戟; 槍桿粗如織布的機軸,鐵槍頭重六百舍客勒。有一個拿盾牌的人在他前面走。 歌利亞對着以色列的軍隊站立,呼叫說:「你們出來擺列隊伍做甚麼呢?我不是非利士人嗎?你們不是掃羅的僕人嗎?可以從你們中間揀選一人,使他下到我這裏來。 他若能與我戰鬥,將我殺死,我們就作你們的僕人;我若勝了他,將他殺死,你們就作我們的僕人,服事我們。」 那非利士人又說:「我今日向以色列人的軍隊罵陣。你們叫一個人出來,與我戰鬥。」 掃羅和以色列眾人聽見非利士人的這些話,就驚惶,極其害怕。」
撒母耳記上 17:1-1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1-11.CUNP-神
「他手中拿杖,又在溪中挑選了五塊光滑石子,放在袋裏,就是牧人帶的囊裏;手中拿着甩石的機弦,就去迎那非利士人。 非利士人也漸漸地迎着大衛來,拿盾牌的走在前頭。 非利士人觀看,見了大衛,就藐視他;因為他年輕,面色光紅,容貌俊美。 非利士人對大衛說:「你拿杖到我這裏來,我豈是狗呢?」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詛大衛。 非利士人又對大衛說:「來吧!我將你的肉給空中的飛鳥、田野的走獸吃。」 大衛對非利士人說:「你來攻擊我,是靠着刀槍和銅戟;我來攻擊你,是靠着萬軍之耶和華的名,就是你所怒罵帶領以色列軍隊的神。 今日耶和華必將你交在我手裏。我必殺你,斬你的頭,又將非利士軍兵的屍首給空中的飛鳥、地上的野獸吃,使普天下的人都知道以色列中有神; 又使這眾人知道耶和華使人得勝,不是用刀用槍,因為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他必將你們交在我們手裏。」 非利士人起身,迎着大衛前來。大衛急忙迎着非利士人,往戰場跑去。 大衛用手從囊中掏出一塊石子來,用機弦甩去,打中非利士人的額,石子進入額內,他就仆倒,面伏於地。 這樣,大衛用機弦甩石,勝了那非利士人,打死他;大衛手中卻沒有刀。 大衛跑去,站在非利士人身旁,將他的刀從鞘中拔出來,殺死他,割了他的頭。非利士眾人看見他們討戰的勇士死了,就都逃跑。」
撒母耳記上 17:40-5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40-51.CUNP-神
「以色列人因着信,圍繞耶利哥城七日,城牆就倒塌了。」
希伯來書 11:30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30.CUNP-神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古人在這信上得了美好的證據。 我們因着信,就知道諸世界是藉神話造成的;這樣,所看見的,並不是從顯然之物造出來的。」
希伯來書 11:1-3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1-3.CUNP-神
「第七日清早,黎明的時候,他們起來,照樣繞城七次;惟獨這日把城繞了七次。 到了第七次,祭司吹角的時候,約書亞吩咐百姓說:「呼喊吧,因為耶和華已經把城交給你們了! 這城和其中所有的都要在耶和華面前毀滅;只有妓女喇合與她家中所有的可以存活,因為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 至於你們,務要謹慎,不可取那當滅的物,恐怕你們取了那當滅的物就連累以色列的全營,使全營受咒詛。 惟有金子、銀子,和銅鐵的器皿都要歸耶和華為聖,必入耶和華的庫中。」 於是百姓呼喊,祭司也吹角。百姓聽見角聲,便大聲呼喊,城牆就塌陷,百姓便上去進城,各人往前直上,將城奪取; 又將城中所有的,不拘男女老少,牛羊和驢,都用刀殺盡。」
約書亞記 6:15-21 CUNP-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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