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第 25-1 條

無障礙計程車得填寫接送登記表,經勤務警察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無障礙計程車臨時停車接送區接送預約之行動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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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三、自律委員會: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所選拔出之計程車駕駛人。

五、績優駕駛人:具有卓越事蹟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或自律委員會推薦,並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評定合格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核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之機場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臺北松山機場(以下簡稱臺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以下簡稱高雄機場)。

第 5 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車輛應在停車場或其他指定位置停車並依規定上下客。

前項各類車輛之停車及上下客位置,以標誌(線)或其他輔助設施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各類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經常保持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計程車後座門窗乘客可自行開啟自如。

二、應儀容端莊、服裝整潔、態度良好、並不得離車他往。其中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均應穿著制服。

三、不得在機場停車場、排班車道或機場其他處所維護保養或洗車。

四、在機場拾得之遺失物或發現車中遺留之財物,應送警招領。

五、不得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之稽查。

六、營運中不得嚼食檳榔。

第 7 條

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

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

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

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

第 8 條

排班計程車營運以一人一車一機場為限,並以駕駛人為負責人。如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七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前項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駕駛人不得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航空警察局申辦。

機場排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應即申請(換)補發。換發者應將原證繳還。

第 9 條

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前項停留服務費由該管轄區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 10 條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11 條

客運汽車得進入桃園機場依下列規定營運,但不得任意攬客:

一、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其載運包(租)車人預約之乘客者。

二、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

三、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其載運租車人預約之乘客及臨時向機場專櫃租車之入境旅客及其親友者。

四、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包(租)車人須事先填妥預約乘客名單;其為臨時租用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須代僱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於租車之同時填妥隨車攜帶,以憑稽查。

臨時租用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須代僱駕駛人者,所填搭載乘客名單準用預約乘客名單。

第 12 條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使用自用或租賃之車輛,以載運其預約乘客為限,均不得任意攬客及另收車費。

前項車輛接載預約乘客時,須事先填妥預約乘客名單,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以憑稽查,並應在駕駛座右前方擋風玻璃下予以適當標示所屬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或旅行業之名稱。

第 13 條

航空警察局得視桃園機場實際需要分別設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及備補數額,報民航局核定後辦理公開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之計程車客運業選定後,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

二、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四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九百立方公分以上。但合格汽車數額不足需要時,得以出廠年份較新者優先。

三、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車輛。

四、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者。

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以下簡稱無障礙計程車),得不受前項第二款排氣量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重新辦理申請。但增補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其機場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至當屆期滿之日止。

前項有效期間得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延長並公告之;其延長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應每年向航空警察局繳驗執業登記證。

排班計程車應自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日期起算,出廠滿五年之前一個月內,另以合格新車向航空警察局申辦更換。屆期未更換者,不得在桃園機場營運。

第 1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15 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及文件初審。

三、製作抽籤名冊。

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

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

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

七、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八、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第 16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併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繳交,以供初審: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前項計程車駕駛人中籤後,應依規定期間繳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款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並接受車輛檢查;其逾越期限、文件複審或車輛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中籤資格,並依序遞補。

第 17 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繳驗下列文件: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領得之訓練證書。

三、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及可資證明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之戶口名簿、戶籍法規定之遷徙紀錄證明或戶籍謄本。

第 18 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

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

第 19 條

候選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之推薦單位如下:

一、機場公司。

二、航空警察局。

三、自律委員會。

推薦單位應依駕駛人平時工作績效或記錄有案之績優事蹟從嚴推薦。

前項績優駕駛人之評定,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等相關公(工)會之代表各一人,就依前條規定被推薦者,評定為績優駕駛人。

前項評定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被評定之績優駕駛人列為下屆排班計程車保障名額;其保障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之。

第 20 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額由一般申請人遞補。

前項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

第 21 條

登記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數量超過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及備補者。選定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出缺或不敷營運時,由航空警察局依序通知備補者遞增補。遞增補者之營運期限以該屆剩餘時間為準。

第 22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第十四條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餘百分之五十由一般申請人擔任。出缺時,以備補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與備補之一般申請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由備補之一般申請人遞補。

第 23 條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講習,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第 2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屆開始營運後之六十日內由應屆排班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選出自律幹部,成立自律委員會。

前項有關自律幹部之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

駕駛人自律公約由自律委員會提報機場公司備查後,副知航空警察局;修正時亦同。

駕駛人自律公約尚未備查前,駕駛人應遵循機場公司公告事項或沿用前屆之駕駛人自律公約。

第 25 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第 25-1 條

無障礙計程車得填寫接送登記表,經勤務警察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無障礙計程車臨時停車接送區接送預約之行動不便者。

第 三 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 26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第 27 條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方式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應依規定於指定處依序停車等候載客,不得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排班計程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

二、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不得停留候客或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經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指揮載客者,不在此限。

三、無排班計程車於機場候客營運時,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得指揮或通知巡迴計程車進入機場載客。

四、無障礙計程車得於機場指定地點接送預約之行動不便旅客,不得長時間停留或任意攬客搭載,該指定停車地點停車數量不得逾所規劃車位數。

前項排班計程車、巡迴計程車與無障礙計程車指定上客處及載客秩序由航空警察局臺北、高雄分局協調臺北、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並督導之。

第 28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由航空警察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

二、臺北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臺北市之車輛。高雄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高雄市之車輛。

三、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效執業登記證者。

無障礙計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排氣量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重新辦理申請。但增補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其機場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至當屆期滿之日止。

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應每年繳驗執業登記證。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汽車排氣量之規定,自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第十三屆排班計程車開始適用。

第 29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第 30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之人、車登記,應依規定日期、時間親自駕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審查表各乙份,接受證照審查與車輛檢查外,並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四、行車執照。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六、最近六個月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 31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合格登記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執業講習、實施編組營運、推選小組長,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並應依規定執行排班出車服務等自律及公益事項。

前項小組長當選人應推選自律委員、成立自律委員會,並於自律委員會成立後三十日內將自律公約送航空警察局臺北、高雄分局核定。

自律公約尚未經核定前,沿用前屆之自律公約。

第 四 章 罰責

第 32 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扣其機場排班登記證十日至三十日: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拒載乘客。

三、服務態度不佳。

四、中途逐客下車或藉故換車。

五、藉故不將乘客送達目的地或無故繞道行駛謀取高額車資。

六、非分收取旅客財物、文件者。

七、營運中於車上兜售物品者。

八、妨害機場秩序、衛生者。

九、二輛以上車輛勾結聯合營運。

十、於營運中知有犯罪行為,而匿不舉發。

十一、在營運中違反公路法者。

十二、在營運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六個月內共達四點以上者。

十三、未服從營運管理人員調度指揮者。

前項第五款超收之車資及第六款非分收取之財物、文件,均應退還乘客。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以經乘客提出具體事證,且查證屬實者為限。

第 33 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銷其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營運期間曾受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後,再有違反前條規定者。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稽查取締者。

三、有前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拒不退還原乘客者。

四、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五、將排隊或上客位置轉讓他人者。

六、強索超額車資者。

七、教唆或參與罷駛不出車或故意妨害交通秩序者。

八、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者。

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經吊(註)銷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

經依前項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第 34 條

計程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違反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處罰。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自用之車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航空警察局勤務警察對第六條規定之駕駛人應行遵守事項,得隨時稽查,如發現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依規定舉發外,並得通知駕駛人依限改進再予複檢。

第 36 條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

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記。

第 37 條

於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車輛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7-1 條

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得由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依營運實際受疫情影響情形決定延長並公告之;其延長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前項有效期間經延長者,第十三條第六項所定之汽車出廠年限,得一併公告延長;其延長期間同前項規定。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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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如何從計程車執登(營登)的考場外,看出車行的好壞?車隊的經營心態?

計程車產業的經濟活動市值有多大真的難以估算,但從每一次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的過程中,有考生(駕駛)排隊聚集的地方,就有大量的工讀生(車行、車隊)在現場發廣告單招攬來看,計程車行、車隊這行業確定是有利可圖。

商業經營追求的是利潤,這無可厚非,但從這混亂的廣告競爭行為中,新手駕駛(外行人)如何能看出門道?而不是霧裡看花看熱鬧?

 

(一)先從駕駛資格結構來看:

1、想要開計程車(或是多元計程車),一定要先有職業駕照(職業小客以上)的駕照,普通駕照仍無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資格。

2、通過警局交通大隊良民證身分查驗:通論為無毒品、酒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內的犯罪、強姦、殺人、放火…破壞鐵路、公路..交通設施。

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及格。

 

(二)從車輛管理結構來區分:

1、自備車身靠行(自己有車輛靠行)。

2、租車(跟計程車行租車)。

3、個人車行。

4、運輸合作社(社員自備車入社)

 

(三)從政府管理機構來區分:

1、內政部警政署。(管人)

2、交通部。(管車輛)

 

(四)營業區域與考試題庫縣市區分:

1、分區營業,考試由區域內各區的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合辦。

2、不可跨區營業,但考試題庫與營業區域不盡相同。

 

(五)計程車商業公會、計程車駕駛員工會、駕駛員工會、多元計程車、租賃車、自備車、網約車平台工會、公會、工會…名稱混亂,權責資格範圍不明,參與立法時政府機構廣徵立法委員、公會、工會、學者出席,殊不知(或知)都是商業利益的立法,這立法之前早已經過不知幾次的合縱聯合,立法的內容當然紊亂。

 

(六)計程車牌(牌額)總量管制、分區營業不得跨區營業之管理原則,造成牌額價格往下的僵固性,在供需失衡的縣市中(桃園、新竹、台中、台南),持有牌額的計程車客運業,自然在收費上會往上調整,看似自由經濟,實為政府干預自由經濟後,產生駕駛成為弱勢。

 

就是這些紊亂的行政程序,造成計程車駕駛在這結構上,處於經濟地位上的弱勢,除了原本資訊的取得就不對等外,在管理體制內計程車駕駛人想要營業,就只能在靠行與入隊上接受管理,在計程車牌照不足時,就容易產生不合理的收費,政府機關的態度若是坐視不管時,計程車駕駛人,只能乖乖繳交各樣巧立名目的費用。

 

於是你就會看到計程車行與計程車隊,搶駕駛的動力遠大於搶乘客的動力,理論上在叫車市場上,乘客是消費者,也就是客戶,應該是各車隊競爭激烈,應該會以大量的廣告來宣傳爭取搭乘,但在現實上除了新車隊會花大錢搶乘客外,大部分的車隊、車行行銷預算上,還是花大錢在搶駕駛。

 

為什麼會這樣?因爲計程車駕駛(或是多元計程車駕駛)在這經濟結構中,仍屬於消費者,雖然名義上受僱於車行,但從來沒有一家車行(計程車客運業)提供提撥勞健保給靠行的駕駛、提撥或發放退休金給70歲退休的計程車駕駛,計程車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更不會這樣做。

 

這就是爲什麼職業駕照駕訓班、執登報名、執登考場、執登講習、交通大隊門口…一大堆人在發廣告單,說穿了就是希望駕駛來買單消費,目前車行、車隊仍視駕駛爲消費者(客戶),這跟當時靠行制度的設定管理原則,完全違背,這就是計程車駕駛的悲歌。

如果運氣好的找到好車行,車行賺應得的合理利潤,做好應做的服務,大家相安無事,一起賺錢。

如果運氣不好了,遇到不好的車行,那駕駛就被剝了幾層皮,本來是爲了賺錢,搞到最後反而是負債纍纍。

還有一種在網路上大打廣告的車行、車隊,不斷強調高薪的廣告,月入15萬、20萬徵計程車駕駛、徵多元計程車駕駛,新手誤信才發現,每天開車17小時,一週開車7天,才能每月收入20萬!這也是新手駕駛的大坑。

還有一種強調免職業駕照、免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在人力銀行大打廣告徵司機,引導新手跑白牌,勸誘駕駛貸款買下中古車,車子只值20幾萬卻花了50幾萬買下,弄到最後一直在修車,為了開車賺錢新駕駛也是繳了學費,背債過日。

近年更亂了,疫情三年後俄烏戰爭接著打,全球缺晶片、全球缺車、全球詐騙滿天飛,台灣的計程車隊更是各車隊砸錢在互搶車隊駕駛,尤其是多平台的效應,車隊利用眾多的計程車駕駛誤信多平台多收入的錯覺,加上計程車隊高額獎金的利誘下,就一堆駕駛穿梭在各車隊灌軟體,期待在多平台的環境下能多賺一些。

計程車多平台果真能讓駕駛多賺一些?

短期會,就長期而言並不是這樣。

假設有台灣有5個車隊派車平台,每個車隊各有100位駕駛、100位乘客,今天在100位乘客不變動的條件下,這100位駕駛全部都灌了這5個車隊的派車平台,這樣駕駛的收入會增加?

這就是爲什麼劉伯烏不想跟著多平台起舞的原因,我還是繼續輔導駕駛考職業駕照、開辦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讓駕駛夥伴能儘快考過賺錢,至於放大絕撒大錢搶司機這種事,我還是相信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羊毛出現羊身上,至少我建議你不要當那肥羊,圖的是眼前的這根牧草,最後落得成為待宰羔羊。

講的這麼多新手的你了,聽懂了嗎?

目前Uber 砸大錢在搶小黃車隊的小黃司機,Uber 車隊也失控般的在搶台灣大車隊、yoxi 、LINE TAXI 、大都會車隊的小黃,而55178大都會、台灣大車隊55168、Line Taxi 、yoxi 也都檯面下的在鼓吹多平台,轉隊就給高額獎金,不方便轉隊的就私下灌軟體派車,當然也是給獎金在互搶駕駛,這亂象也是在主管機關忽略中在發生,最後雖然積極多平台的駕駛拿到的獎金,但最後的結果當然也是計程車駕駛受害,受到更多的車行、車隊約束,最後全台的計程車牌費,每年開始巧立各種名目對駕駛加收費用。

Uber 鐵嘴劉伯烏大膽的斷言,多平台的效應最終還是歸於平靜,計程車駕駛(多元計程車駕駛)只是車上多了一台手機,或是銀行帳號戶頭裏多了幾千塊,最後也是每天得上線10-12小時,收入最多就是3000-5000,或是花更多的時間勞力來換取這樣的收入,而車行、車隊的部分也不會因為砸錢就重新洗牌,反倒是那些不參加砸錢大亂鬥的車隊,最後異軍突起登上排名。

劉伯烏不參加這個戰局,我還是堅持輔導駕駛從最基層做起,沒有職業駕照的找我,我就輔導他去原車原地考的駕訓班快速取得職業駕照,沒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我親自台北、台中、高雄舉辦免費的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讓不知道怎麼讀書,或是一直考不上執登的新駕駛,高分過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營登)。

Uber 在台灣已經10年了,Uber推薦客、網紅、駕駛、車行、車隊、主管、高層…總經理不知道換了幾輪了,劉伯烏始終如一做好基層的服務,讓駕駛能儘快上線賺錢,新駕駛一上線就是老手,至於雲端車隊在砸錢搶駕駛的賽局,我選擇不參加。

 

 

上帝看人心不看人外表,得勝在於耶和華神,不在於重裝備:

 

「非利士人招聚他們的軍旅,要來爭戰;聚集在屬猶大的梭哥,安營在梭哥和亞西加中間的以弗‧大憫。 掃羅和以色列人也聚集,在以拉谷安營,擺列隊伍,要與非利士人打仗。 非利士人站在這邊山上,以色列人站在那邊山上,當中有谷。 從非利士營中出來一個討戰的人,名叫歌利亞,是迦特人,身高六肘零一虎口; 頭戴銅盔,身穿鎧甲,甲重五千舍客勒; 腿上有銅護膝,兩肩之中背負銅戟; 槍桿粗如織布的機軸,鐵槍頭重六百舍客勒。有一個拿盾牌的人在他前面走。 歌利亞對着以色列的軍隊站立,呼叫說:「你們出來擺列隊伍做甚麼呢?我不是非利士人嗎?你們不是掃羅的僕人嗎?可以從你們中間揀選一人,使他下到我這裏來。 他若能與我戰鬥,將我殺死,我們就作你們的僕人;我若勝了他,將他殺死,你們就作我們的僕人,服事我們。」 那非利士人又說:「我今日向以色列人的軍隊罵陣。你們叫一個人出來,與我戰鬥。」 掃羅和以色列眾人聽見非利士人的這些話,就驚惶,極其害怕。」

‭‭撒母耳記上‬ ‭17‬:‭1‬-‭1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1-11.CUNP-神

 

「他手中拿杖,又在溪中挑選了五塊光滑石子,放在袋裏,就是牧人帶的囊裏;手中拿着甩石的機弦,就去迎那非利士人。 非利士人也漸漸地迎着大衛來,拿盾牌的走在前頭。 非利士人觀看,見了大衛,就藐視他;因為他年輕,面色光紅,容貌俊美。 非利士人對大衛說:「你拿杖到我這裏來,我豈是狗呢?」非利士人就指着自己的神咒詛大衛。 非利士人又對大衛說:「來吧!我將你的肉給空中的飛鳥、田野的走獸吃。」 大衛對非利士人說:「你來攻擊我,是靠着刀槍和銅戟;我來攻擊你,是靠着萬軍之耶和華的名,就是你所怒罵帶領以色列軍隊的神。 今日耶和華必將你交在我手裏。我必殺你,斬你的頭,又將非利士軍兵的屍首給空中的飛鳥、地上的野獸吃,使普天下的人都知道以色列中有神; 又使這眾人知道耶和華使人得勝,不是用刀用槍,因為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他必將你們交在我們手裏。」 非利士人起身,迎着大衛前來。大衛急忙迎着非利士人,往戰場跑去。 大衛用手從囊中掏出一塊石子來,用機弦甩去,打中非利士人的額,石子進入額內,他就仆倒,面伏於地。 這樣,大衛用機弦甩石,勝了那非利士人,打死他;大衛手中卻沒有刀。 大衛跑去,站在非利士人身旁,將他的刀從鞘中拔出來,殺死他,割了他的頭。非利士眾人看見他們討戰的勇士死了,就都逃跑。」

‭‭撒母耳記上‬ ‭17‬:‭40‬-‭5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1sa.17.40-51.CUNP-神

 

 

「以色列人因着信,圍繞耶利哥城七日,城牆就倒塌了。」

‭‭希伯來書‬ ‭11‬:‭30‬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30.CUNP-神

 

「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古人在這信上得了美好的證據。 我們因着信,就知道諸世界是藉神話造成的;這樣,所看見的,並不是從顯然之物造出來的。」

‭‭希伯來書‬ ‭11‬:‭1‬-‭3‬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heb.11.1-3.CUNP-神

 

「第七日清早,黎明的時候,他們起來,照樣繞城七次;惟獨這日把城繞了七次。 到了第七次,祭司吹角的時候,約書亞吩咐百姓說:「呼喊吧,因為耶和華已經把城交給你們了! 這城和其中所有的都要在耶和華面前毀滅;只有妓女喇合與她家中所有的可以存活,因為她隱藏了我們所打發的使者。 至於你們,務要謹慎,不可取那當滅的物,恐怕你們取了那當滅的物就連累以色列的全營,使全營受咒詛。 惟有金子、銀子,和銅鐵的器皿都要歸耶和華為聖,必入耶和華的庫中。」 於是百姓呼喊,祭司也吹角。百姓聽見角聲,便大聲呼喊,城牆就塌陷,百姓便上去進城,各人往前直上,將城奪取; 又將城中所有的,不拘男女老少,牛羊和驢,都用刀殺盡。」

‭‭約書亞記‬ ‭6‬:‭15‬-‭21‬ ‭CUNP-神‬‬

https://bible.com/bible/46/jos.6.15-21.CUNP-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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