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僅針對計程車駕駛人、管理相關法條登載)
【公布機關】交通部 內政部會銜
【異動經過】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汽車駕駛人以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始得執業。
第 三 條
汽車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且無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不得辦理執業登記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 四 條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二份。
二、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三個月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正面半身、白色背景之二吋相片(以下簡稱規格相片)二張。
第 五 條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八小時。測驗科目為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二科,測驗成績分別計算,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測驗及格者,始得參加執業前講習,並於講習完畢後發給合格成績單。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得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自行辦理或委託同一測驗講習區域之其他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測驗與執業前講習及在職講習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六 條
汽車駕駛人未按指定日期參加測驗、執業前講習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但因故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執業前講習者,得於原定講習日期前,向原申請之警察局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 七 條
汽車駕駛人應於領得合格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向原申請之警察局辦妥執業登記,始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期者,該成績單失效,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前項執業事實,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僱於計程車客運業。
二、自備汽車參與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或其輪替駕駛。
四、經營個人計程車客運業。
五、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輪替或臨時替代駕駛。
前項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所在區域,與其申請執業地之警察局,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第 八 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事實。
第 九 條
計程車駕駛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執業事實等執業登記事項有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直轄市、縣(市)執業,應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參加地理環境測驗;測驗及格者,應於領得成績單六個月內,檢附該成績單、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並向新執業地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且於換領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後,始得執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及檢附成績單:
一、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前,在同一營業區域內之執業地異動。
二、於測驗講習區域劃分後,曾在同一測驗講習區域內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合格。
三、五年內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
第 十 條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時,應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並由原發證警察局開具收執證明,自繳回之日起保留其執業資格二年。
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恢復執業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規格相片二張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等,免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向原繳回之警察局申請辦理恢復執業登記,並於換領新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後,始得執業;屆期未申請恢復執業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 十一 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時,應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遇有計程車駕駛人所持執業登記證或其副證不堪使用或辨識,得促請其申請換發。
第 十二 條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四、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計程車駕駛人新領或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或辦理執業登記事項異動後,距年度查驗期間未滿半年者,得於隔年再行辦理查驗。
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由原發證之警察局廢止其執業登記,並收繳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
第 十三 條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其執業年資視同連續。但該段期間應予扣除。
第 十四 條
計程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
前項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其他汽車原廠所附之安全設備者,應另擇儀表板上其他明顯位置置放。
第 十五 條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自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至年滿七十歲止。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該駕駛人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計程車駕駛人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換發年限,內政部警政署得視需要調整之。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計程車駕駛人實施之在職講習,得於換發執業登記證時一併辦理。
第 十六 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互相提供利用。
第 十七 條
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相關收費基準如下:
一、執業測驗(含講習):新臺幣三百元;僅參加地理環境測驗者,新臺幣一百元。
二、在職講習:新臺幣三百元。
三、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副證: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第 十八 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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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就是可以讓輪椅可以直接上車的計程車。
(一)公司沿革:
1、聯合派遣
100年台北衛星車隊與友好大車隊成立聯合派遣中心~成立皇冠大車隊。
2、通用計程車車隊
102年成立台灣第一家通用(無障礙)計程車隊,服務範圍:北北基桃、宜花東、高屏地區。
104年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審查核准為社會企業「微型創新創意公司」登入創櫃版。
109年台北復康巴士正式營運。
3、多元化計程車車隊
105年北高全台第一家多元化計程車。
108年桃園、花蓮多元化計程車車隊成立。
4、Uber新興產業結合
108年成立桃園分公司與Uber 合作經營多元化計程車,營業範圍擴大至新竹地區。
109年台北總公司與Uber 合作經營多元化計程車。
111年與Uber與Uber 合作各地區優步小黃2.0上線。
112年高雄分公司與Uber 合作優步小黃,並將營業範圍擴大至宜蘭、屏東地區。
5、DRTS 車隊
105年花蓮DRTS
106年高雄DRTS
109年宜蘭礁溪幸福巴士
110年屏東偏鄉幸福巴士
111年台東加路蘭幸福巴士
6、長照2.0車隊
106年台北市中、重度失能長者接送計程車。
107年高雄市、新北市、桃園市長照2.0特約車。
109年花蓮長照2.0特約專車。
7、跨縣市共乘車隊
107年台北南港轉運站
宜蘭羅東轉運站。
102年台北市政府推動無障礙計程車,皇冠大車隊開始正式服務。
通用計程車除了接輪椅的客人外,我們還有配合花蓮、高雄、宜蘭、屏東、台東的DRTS(DRTS為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Demand Responsive Transit Service)是一種運輸方式比傳統定班定線的公車更具彈性、營運成本較低的運輸服務,「需求反應」的概念,經營避開大公車而以較小型的車輛營運,調撥、偏鄉客製路線,用小車降低營運成本,有利於補足台灣偏鄉人口密度較低地區的公共運輸。)
DRTS簡單來說就是公車,因為偏鄉的人口少,但因為偏鄉居民行的權益也不能被忽視,政府也不能因此廢除公車,因為政府找具有9人座的計程車業者,派車往返都市城鎮到偏鄉做運輸服務,我們的車都是無障礙,所以輪椅的乘客也可以搭公車。
(二)現有適合無障礙營業的車種?
只要輪椅車有符合政府相關法規的車我們公司都有,因為我們駕駛可以自己選擇合格且適合營業的車款,有多元化的通用計程車(中華A180、中華得利卡DELICA)也有黃色的計程車,通常黃色的通用計程車可以申請政府購車補助,補助金額31萬到40萬,補助輪椅的升降輔助設備,政府購車補助車輛需入隊列管60個月,如果不是黃色的多元計程車,通常都是自費購車。
(三)其它熱門能款:今年陸續交車
1、福特旅玩家2.0(4位一般乘客+1位輪椅乘客)。
2、福斯CADDY 2.0 (4位一般乘客+1位輪椅乘客)。
3、福特旅行家+福特COMBI(6/7位一般乘客+1位輪椅乘客)。
4、現代STARIA (5位一般乘客+1位輪椅乘客)。
5、福斯T6(6位一般乘客+1位輪椅乘客)。
6、納智傑 V7 (4位一般乘客+1位輪椅乘客)。
(四)通用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招募同理念的駕駛。
通常加入通用計程車的駕駛可能自己家中本身就有需求,或是曾經家人有使用過的經驗,所以認同性高。
目前台灣社會確定是走向少子化及高齡化的社會,整個市場來說,此類型的車輛就是缺車,就連復康巴士的車子也不夠,所有政府常邀請通用(無障礙)計程車支援復康巴士的趟次,所以我們也可以接復康巴士轉介。
(五)公司具有一套完整的駕駛入隊培訓,由各區域的資深組長帶領新夥伴入門,一對一的教學,公司的培訓課程能讓您快速熟悉通用計程車服務模式,想要入門的駕駛夥伴,不用擔心新手入門的問題。
這個工作需要跟公司理念相同,願意投入社會公益的駕駛,因為長照的乘客不像一般的乘客,可以簡單的自由上下車,輪椅的乘客上下車絕對需要駕駛的服務,所以每個趟次得請駕駛,耐心的多花3-5分鐘的輪椅上下車安全固定工作。
(六)通用計程車駕駛需要的證照:
1、職業駕照、計程車執業登記証。
2、台北市政府結訓證書(台北市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教育訓練)。
公司(福倫交通)提供駕駛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教育訓練課程,協助駕駛請領證書。
(七)福倫交通通用計程車購車補助、費用、客源開發處理原則:
1、代辦爭取全額低利率貸款。
2、代墊政府補助交通款。(政府的補助款不會當下即撥款,公司代墊避免駕駛生計受影響)。
3、每個月有固定的月租費,提供悠遊卡機,悠遊卡機的使用目的是可以讓65歲以上的老人可以使用敬老愛心卡,家中有長輩戶籍在台北市的,應該都有這張敬老愛心卡,每個月有480元的搭車金。
4、代墊月結簽單費用:福倫交通的車隊不會轉嫁折扣支出給駕駛,所有的折扣都由公司吸收,有別于其他車隊的作法。包括悠遊卡機設備手續費、簽單手續費。
5、不斷開發就醫、就學、就養、醫院接送、學校特教生接送、長照、日照機構的就養的交通接送。
6、跟車商爭取延長保固,維修保養有折扣,保固有延長。
7、提供預約排程,減少駕駛空時、空趟、避免駕駛空車在路上增加成本,每日預先幫駕駛排好明日的班次。
(八)駕駛客源結構:
特教生、日照機構(固定時間上課)
台北復康、新北復康。
長照(台北、新北、桃園)
特教生、日照機構(固定時間下課)
直客(直接向駕駛叫車的乘客)
即時客(路邊攔車的客人)
爬梯機。(爬梯機購進成本10幾萬,但市場潛力大、收入豐富,但建議新手需要累積工作經驗後再加入爬梯機的使用)。
(九)收入
平均收入8-10萬(8-2小時),一星期休星期日一天(禮拜日醫院門診少)。
[福倫交通]福倫交通(7485)徵駕駛:通用計程車(無障礙計程車)、長照(長照2.0),駕駛需考取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意者請加劉伯烏好友:@uber123 ,將盡快安排您於公司面試。
創櫃板公司資訊(股票代號7485)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337號1樓
計程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汽車零售業
01.租車/包月。
02.新車買賣、中古車買賣。
03.計程車靠行。
04.長照接送服務。(台北市、桃園市)
福倫交通(7485)具公益營運目的之說明 :一向以服務社會為車隊經營宗旨之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八屆榮獲台北市交通局評鑑優等。車隊經營方向多元,除了既有的觀光旅遊、商業包車與婦幼專車之外,於民國102 年起,配合政府政策並以服務社會為己任,首創全台灣第一家專業經營之「無障礙」計程車車隊,每輛專車皆能使身心障礙朋友享有客製化與標準化之無障礙醫療、上下學、觀光的接送服務,在未來因應老年化的社會,將推出醫療陪伴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與老年乘客耐心、放心、貼心、細心以及使人安心之「五心級」服務。
創新創意及未來營運規劃 福倫交通(7485)舉辦多項教育訓練課程,以培養全方位之專業能力,使身心障礙與老年乘客能享有駕駛多元化服務,持續擴大營運的規模,極力爭取優良之司機加入車隊,也能提供租車方案及聘僱專業司機方案。
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結合更多社會資源來幫助台灣成為最友善的無障礙國家。
本公司項目的多元,使我們的派遣系統必須不斷的進步和升級。現有的系統不只是能提供車輛定位的查詢還能對每次搭乘做評分,而每一台無障礙計程車也都是車隊可利用的行動通路資源,未來也以異業結盟和公益廣告為發展方向,提供無障礙乘客除了行之外的生活需求服務。
公司成立日期 1978/10/11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31095184
實收資本額 65,200,000
登錄創櫃板日期 2015/12/15
已發行普通股數 6,520,000
已發行特別股數 0
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本資料由 福倫 (7485) 公司提供
創櫃板公司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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