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第 2 條

合作社為法人。

第 2-1 條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第 3 條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

二、運銷: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

三、供給: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機具或資材之業務。

四、利用: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

五、勞動:提供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

六、消費:經營生活用品銷售之業務。

七、公用:設置住宅、醫療、老人及幼兒社區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供共同使用之業務。

八、運輸: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

九、信用:經營銀行業務。

十、保險:經營保險業務。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之業務不得與前項其他各款業務併同經營。

第 3-1 條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合作社經營之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但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及為合作社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

前項提供非社員使用應受下列限制:

一、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且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

二、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予社員;其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合作社之責任及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第 7 條

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第 7-1 條

政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合作社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並落實合作社之獎助,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第 二 章 設立

第 8 條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第 9 條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及準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準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第 9-1 條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及準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結餘分配及短絀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及準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第 10-1 條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第 10-2 條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第 11 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

一、有行為能力。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依章程規定申請為有限責任合作社準社員:

一、六歲以上之無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三、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合作社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

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

一、加入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應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二、加入無限責任合作社,應由社務會提經社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通過。

新加入之社員或準社員,合作社應於許其加入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5 條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第 16 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 17 條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第 18 條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 19 條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第 20 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納入破產財團或依法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不在此限。

社股受讓人或繼承人,應承繼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除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加入合作社者外,退還其股金。

第 21 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前項期限內債權人提出異議時,合作社非將其債務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不得減少社股金額或保證金額。

第 22 條

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第 23 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十以下為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前項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

第一項公益金為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負債科目,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合作社解散後,亦同。

第 24 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第 25 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第 26 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死亡。

二、自請退社。

三、除名。

第 27 條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

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

第 28 條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除名之事由,以章程定之。

第 29 條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第 30 條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定之。但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1 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第 32 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

第 33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

第 34 條

理事依本法及合作社章程之規定,與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任務,並互推一人或數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理事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受損害時,對於合作社負賠償之責。

第 35 條

理事會應置合作社章程、社員名簿、社員大會紀錄及其他依法應備之簿冊於合作社。

社員名簿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社員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所。

二、社員認購社股之日期及其股數與股票字號。

三、社員已繳金額及其繳納之日期。

四、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第 36 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財務報表之內容、會計事務之範圍、財務處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合作社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前項查核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前二條之書類,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均得查閱。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

二、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

三、審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合作社與其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合作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監事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監查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 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0-1 條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第 41 條

(刪除)

第 42 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合作社章程時,得由社員大會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除其職權,其失職時亦同。

第 43 條

理事、監事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合作社之情事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其解除職權。

第 44 條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第 五 章 會議

第 45 條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一、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 46 條

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之。

前項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項,通知社員。

第 47 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 48 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49 條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第 49-1 條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

社員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社員代理之,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人以上之社員。

第 51 條

社員大會流會二次以上時,理事會得以書面載明應議事項,請求全體社員於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之,其期限不得少於十日。

第 52 條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53 條

理事會由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理事會主席,由理事互選之。

第 54 條

前條之規定,於監事會準用之。

第 六 章 監督、解散及清算

第 54-1 條

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社務及財務應予指導、監督。

第 54-2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合作社之業務應予指導、監督。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得視需要,訂定有關合作社業務經營之輔導、管理、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 54-3 條

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實施稽查、考核及獎勵,並得視需要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合作社對於前項之稽查、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之稽查及考核,得委託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稽查與考核方式、項目、實施期程及對象、輔導管理措施、程序、等級評定、獎勵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合作社因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發生。

二、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三、社員不滿七人。

四、與他合作社合併。

五、破產。

六、解散之命令。

前項第二款、第四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55-1 條

合作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一、申請成立登記,所載事項或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二、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廢止其登記。

三、依第五十一條規定,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示意見。

四、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

五、違反第十條之一或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依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七、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事,未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

八、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五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九、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按次處罰逾三次,屆期仍未改善。

主管機關依前項為解散之命令,除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外,應公告廢止其登記,命合作社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清算。

第 56 條

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之合作社,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得因理事會、監事會或債權人之聲請,宣告破產。

第 57 條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第 58 條

合作社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聲請登記: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為變更之登記。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為解散之登記。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合作社,為設立之登記。

第 59 條

合作社解散或為合併時,應於一個月內,分別通知各債權人,並公告之,並應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合作社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解散或合併對抗債權人。

第 60 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以理事充任。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規定或經社員大會選任者,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合作社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有可歸責於理事之事由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改任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第 61 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合作社為一切行為之權。

第 62 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決之,但對於第三人,各有代表合作社之權。

第 63 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合作社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社員大會請求承認。社員大會流會時,清算人得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清算人遇有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復。

第 63-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64 條

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限期報明債權,對於所明知之債權人,並分別通知。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第 65 條

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二十日內造具報告書,呈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各社員。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並應呈報法院。

第 七 章 合作社聯合社

第 66 條

二以上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

第 67 條

合作社聯合社為法人。

第 68 條

合作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

合作社聯合社之入社或退社,應經各該聯合社代表大會之決議。

第 68-1 條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 69 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

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

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

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三、依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對於聯合社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第 70 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

一、有限責任。

二、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第 71 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第 72 條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第 八 章 罰則

第 73 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73-1 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第 74 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第 74-1 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

第 九 章 附則

第 75 條

各種合作社業務之執行,除依本法規定外,於必要時另以法律定之。

第 75-1 條

(刪除)

第 7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7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福倫交通無障礙計程車輪椅+爬梯機 (2).jpg

 

Uber小黃不管在忠孝東路走幾遍,傳統的小黃(無障礙計程車除外)終究走入衰退的洪流?


「動力火車」唱了20幾年的「忠孝東路走9遍」,現今依然沒有離開令人傷心的台北,Uber小黃計程車乘客不管忠孝東路走幾遍!最終還是會留在Uber 多元計程車。
Uber 多元計程車最終仍是台北年輕人的最愛,傳統小黃最後還是會消失在歷史的洪流中,即使有Uber 小黃的強力拉抬,當搭乘優待金沒有了之後,Uber 的乘客叫車最後還是叫Uber 多元計程車來搭乘。
為什麼劉伯烏會這樣預測呢?說來話長!
先從Uber 小黃的駕駛收入來源說起,因為小黃計程車本來就有路招(路邊攔車)跟車隊系統派單的營業方式,所以就有不少小黃駕駛採取多平台的方式加入Uber 小黃,什麼是計程車多平台?嚴格上來說計程車法規是一個老舊又殘缺的法規,現有的計程車法規只規範到計程車行(計程車客運業)跟計程車車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行管理駕駛的車輛靠行,計程車隊管理車輛的乘客搭乘派遣,但其中對於車輛派遣的系統平台並無規範,也就是說一台小黃車,在法規上計程車駕駛只能加入單一計程車車行靠行,車隊只能加入單一車隊入隊,但是在派遣系統上並無法規可以規範,在2023年時計程車市場競爭白熱化之後,所有的計程車隊不論是Line taxi(Taxi go)、yoxi 、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Uber 小黃車隊,都加入搶司機的戰局,現有車隊紛紛允許雖然沒有入隊自己車隊的小黃駕駛,但仍然允許使用自己的派車系統APP,市場小黃駕駛出現使用多平台的狂熱現象,甚至有小黃駕駛出現5平台的怪異現象。


Uber 最後也不得已加入戰局,新聞甚至出現Uber 小黃跟yoxi 策略聯盟的新聞,我是沒看懂這要怎樣策略聯盟,也不認為多平台會讓駕駛的收入飛上天,道理很簡單,市場餅就這麼大,小黃計程車就兩支手,一次只能開一台車,大家都多平台,乘客也沒增加,最後收入也不會增加。


2024年狂熱了一年的多平台之後,果然就安靜了,這就是為什麼劉伯烏冷淡看計程車多平台的原因,從經濟學供給跟需求的角度來分析,剛開始就已經注定這個結果。
而Uber 為什麼會花大錢在打「Uber 也有小黃」?目的也很簡單,就是要成為真正的計程車龍頭,Uber 雖然已經是多元計程車的龍頭,但在Uber小黃駕駛的人數及營業額,仍然少的可憐,而花大錢請動力火車來廣告效果好嗎?非常好!但劉伯烏仍然想預測結果,我預測結果Uber小黃仍是白忙一場,原因就是小黃駕駛在台灣消費者的「刻板印象」,Uber 多元計程車司機的服務,才剛顛覆了台灣小黃計程車市場,乘客在Uber 多元計程車的消費體驗,已經習慣坐Uber多元計程車,現在只是因為Uber 小黃有強力放送乘車優待,所有勉強能吸引選擇Uber 小黃,但是真正來載的車子,大都是其它車隊的傳統小黃(多平台),台灣的小黃駕駛水準參差不齊,因為小黃可以多平台,來載Uber 乘客的小黃大都不是真正的Uber 小黃,在不佳的搭乘體驗下,只要Uber 官方的搭乘優惠結束了,很自然的就是白忙一場,這就是為什麼劉伯烏冷眼看Uber 小黃的促銷活動,個人仍然認為,用Uber 多元計程車來營業,已經是市場的趨勢,Uber多元乘客的搭乘體驗佳,Uber 多元計程車司機的收入高,這個市場平衡現象已不容易被打破了。
除非Uber 官方原本的出發點是想利用這次的活動,把小黃乘客中年輕的消費族群導入使用Uber 乘客App ,不然花這個錢就沒什麼意義了,不如多多的宣傳Uber 多元計程車。


以上見解不代表Uber 皇冠大車隊的立場,更不代表Uber 官方,純屬劉伯烏個人的市場觀察。

 

到了車行及 UBER 皇冠大車隊記得說 : 「劉伯烏介紹的」 

Uber小黃不管在忠孝東路走幾遍,傳統的小黃終究走入衰退的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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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考計程車去交通大隊要小心,前天到交通大隊報名計程車考試,留電話給車行,結果個資被外洩,除了一堆車行車隊打來,還有一堆奇怪電話,要小心注意。
他會給你題庫,說要留資料,千萬不能給,不然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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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場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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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試題庫(用電腦下載)/計程車考試成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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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1、皇冠大車隊-松隆路(捷運松山站)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339號2樓
(可自行開車前往,附近有捷運松山站地下停車場可以停)

2、現代駕訓班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大度路三段163號
(高爾夫球練習場旁的停車塲都可以停)
第一小時(考照衝刺班)計程車執登衝刺班:交通法規+地理環境,如何高分過考?
第二小時(跑車實務)Uber 多元計程車實務與新手實戰技巧,如何時薪過人?
課後自由提問,個案問題解析。
無職業駕照的學員,記得上完課後前往現代駕訓班櫃臺,報考職業駕照原車原地考試,取得職業駕照之後,才有資格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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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拿到廣告宣傳單就跑去,不熟的人介紹的車行,自己要看清楚契約的每一個字,要先查車行財務是否健全。
不想冒險的,需要租車、買車、靠行找劉伯烏,通關密語「推薦好車行」

[Uber 皇冠大車隊]想要跑Uber 多元計程車一定要考「職業」駕照跟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而且要照順序考,有職業駕照才有資格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手上有普通大客車、普通大貨車、普通聯結車者,只要體檢+考機械常識,就可以變更為職業駕照。
已經有職業大客車、職業大貨車、職業聯結車者,直接去交通大隊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即可,不必換成職業小客車;之所以會誤以為要換成職業小客車,是因為駕駛把申請個人車行的規定搞混了,報考計程車執登(營登)時,無需換成職業小客車,但在將來如果要申請個人車行(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時,則是要換成「職業小客車」駕照。
手上完全沒有駕照可以直接考「職業駕照」嗎?或是職業駕照被吊銷時可以直接考「職業駕照」嗎?可以的,找Uber 博士劉伯烏推薦,台北有一間駕訓班有「職業駕照全程班」,七週就可以從無駕照直接原車原地考上職業駕照。

註:無駕照不要先考「普通駕照」,因為先考普通駕照後,要再等三個月才能再報考「職業駕照」,這樣會造成空等90天。
手上有「自排普通駕照」,千萬不要先去考「手排駕照」,這樣一樣要空等三個月才能考職業駕照。

職業小客車駕照(職小)一律用手排車應考,除非是持有身障手冊,可以用自排車應考,否則一律用手排車應考職業小客車駕照,因身障需要改裝車輛應考時,找劉老師介紹台北有一家駕訓班有改裝車輛後的駕訓練習車,一樣可以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但台北只有一間有「身障班」。
職業小客車的駕照分筆試跟路考,筆試一律在監理站的電腦考試,路考可以在監理站考,也可以在駕訓班原車原地考。
筆試考機械常識,機械常識的內容很簡單,您可以跟駕訓班要機械常識的小冊子,也可以在監理單位的網站下載。
體檢的部分,建議找駕訓班配合的診所,千萬不要跑去大醫院,曠日費時沒這必要。
強烈建議不要去監理站考路考,因為監理單位的車子、場地都不提供練習,監考官也特別刁難,所以過考率通常只有1-2成。
出名的職業小客車魔鬼考場分別是:士林監理站、樹林監理站、豐原監理站、大肚區監理站、楠梓監理站、鳳山監理站...,除非您是時間很多,不急著要營業,或是身上沒錢繳原車原地考的學費,只能報考監理單位的便宜考場,或是現在就是職業駕駛,開車跟吃飯一樣,S型的前進倒退隨便就退出來,不然還是建議多花一點錢,去劉老師推薦的原車原地考照駕訓班,時間就是金錢,多花的錢,將來營業跑Uber 2-3天就賺回來了。
如果非要去監理站考路考不可,還是建議至少到駕訓班零買練習的時數,但通常有職小原車原地考的駕訓班,是不零賣練習課程的,您只能自己找小間的駕訓班練習,再去監理單位路考。

為什麼有人考職業駕照的路考要考四項?有些人只需要考兩項?
因為有些駕駛的駕照是手排駕照,早期並無自排車可以考,所以「上坡起步」跟「加速穩定」當時就考過了,現在要考職業駕照就可以免考,現在只要考S型的前進倒退(曲巷進退)+T字的(曲巷調頭),像是劉伯烏這種老先生,40年前怎會有自排的車子?更不用說監理站有自排車的駕照。
至於完全沒有開過手排車,現在突然要用手排車來考職業駕照,這可能嗎?
不用擔心!劉伯烏所推薦的原車原地考職業的駕訓班教練,都一定有撇步教您手排車,這不用擔心。
專業的提醒您到處的駕訓班,都有人在發計程車的宣傳單,好壞車行、車隊夾雜在當中,甚至教練也會很努力的要介紹您計程車行,一般新手都無判斷能力,所以還是找專業的Uber 博士劉伯烏最專業最安全,加劉老師的Line @好友:@uber123 
通關密語:「推薦駕訓班」「推薦好車行」。

 

 

職業駕照考照建議前往(台北北投現代駕訓班)(桃園花旗駕訓班)(台南長榮駕訓班)(台中瑞聯駕訓班)(高雄凱旋.南陽.加昌駕訓班)報考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不要在監理站魔鬼考場考路考,下列櫃台指名UBER 博士劉伯烏推薦-獨享禮遇請洽櫃台。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不零賣練習節數。

1、台南長榮駕訓班(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職業小客車駕照原車原地考試(有說劉伯烏老師介紹的,會加送一節課程。)

台南市歸仁區六甲路450號

063303300

職業小客車 原場地考照

持手排駕照報名,持自排駕照報名。

櫃檯報名通關密語:「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長榮報名職小考照,有說劉伯烏老師介紹的,會加送一節課程。

 

https://youtu.be/U0vaBghlmnw?si=jKmtNh2KWPP583So

 

2.桃園花旗職業小客車班:(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桃園市八德區桃德路250-1號

03-3613645

通關密語:劉伯烏介紹的在櫃臺記得跟小姐說你是劉伯烏介紹的,請小姐將你登記為劉伯烏介紹的學員,價格一樣不會打折,但原車原地考過考率最高1. 身份證及普通小型車駕照。2. 體檢表。*3. 一吋相片四張。(櫃檯報考記得說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請多多照顧!)

 

https://youtu.be/cZWtCDuzq2I?si=ZBUsWmcKLSm5xnqI

 

3.台北北投現代駕訓班(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台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163號       0228586006

在櫃臺記得跟小姐說你是劉伯烏介紹的,請小姐將你登記為劉伯烏介紹的學員。(櫃檯報考記得說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會有考前免費模擬考!)

 

https://youtu.be/QcAHeXUq2Bg?si=fyERQujpouIZxiUh

 

4.台中瑞聯駕訓班(原車原地考職業)台中市西屯區福雅路257號
0424613496
在櫃臺記得跟小姐說你是劉伯烏介紹的。台中職業小型車費用(練習車跟考試車同一台)。1、持手排車駕照(考兩項)2、持自排車駕照(考四項)(櫃檯報考記得說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請多多照顧!)

5.高雄南陽汽車駕訓班(職業小客車駕照)(原車原地考職業小客車駕照)。電話:07-3861187 . 07-3861188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311號

持手排駕照 /持自排駕照/(1)持手排駕照考兩項。(2)持自排駕照考四項。/南陽駕訓班每節100分鐘/週休六.日。禮拜三以前報考開課,隔週三考試。體檢:義大大昌醫院體檢(考駕照體檢)/身分證 四張1吋照片

(南陽櫃檯報考記得說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請多多照顧!)

6.高雄加昌駕訓班(通關密語「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88號        073655711

(1)持手排駕照考兩項。(2)持自排駕照考四項。兩星期考一次,星期四早上以前報考,可以參加最近一期的考試。(櫃檯報考記得說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請多多照顧!)

7.高雄凱旋駕訓班聯絡電話07-821-5222  (櫃檯報考記得說Uber 博士劉伯烏介紹的-500 元)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778號

[高雄駕訓班]高雄從2022年6月開始已經有原車原地考職業駕照了,考職業駕照就不用到楠梓監理單位、鳳山監理站浪費時間了。[高雄凱旋職業速成班]原車原地考試,受訓七天,凱旋現場完成考照。
1.持自排車駕照升等職業考4項。2.持手排車駕照升等職業考2項。 (代辦費項目:報考、駕照、保險等費用)須持有普通小型汽車駕照 (需領有滿3個月以上)筆試地點:苓雅監理站  路考地點:高雄凱旋駕訓班原車原地考。星期一以前報考:(文件兩天內備齊)下星期二早上筆試;下午路考。體檢杏和醫院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389號  077613111   近乎是保證班:第一次沒過2000元練習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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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地點:

1、皇冠大車隊-松隆路(捷運松山站)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339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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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代駕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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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計程車考試的結果很殘酷!(其它縣市也一樣)錄取率比大學、研究所還低!(雖然很難但不要臨陣脫逃一定要去考)

計程車放榜資料顯示台北市每個月大約800位去報考,每個月都是約400位沒考過,也就是說一半的人是來陪考的,所以不要鐵齒,再忙都務必來上Uber皇冠大車隊舉辦的計程車考前衝刺班,計程車考試的題庫很龐大,務必現在就開始讀,一定不可以最後7天才讀。

填寫表單免費報名上課,這是Uber 皇冠大車隊的免費服務,特別邀請Uber 博士劉伯烏親自授課,課程滿滿2小時再加上課後開放問答,讓您一次性的了解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讀書方法,打通您的任督二脈融會貫通,傳授口訣無需死背強記,只有在劉伯烏的衝刺班完整的傳授,打通任督二脈教外別傳。

全台灣唯一有本事計程車考試解題完全破解的老師,在北中南舉辦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考前衝刺班的劉伯烏,免費幫您上課的終極目標只有一個:幫您解決困境。

無藏私的授課的重要內容:

1、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讀書秘笈。1小時

2、Uber 多元計程車跑車實戰。1小時

3、猶太人跟基督徒「管理錢財」的聖經密碼。10分鐘

4、連無人駕駛也無法取代的未來趨勢:無障礙計程車+爬梯機。5分鐘

5、自由問答。無限時間自由下課。

(三)[Uber 皇冠大車隊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UBER博士劉伯烏主講-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免費上課2小時,課後還能自由提問及個案問題解析,請踴躍報名參加,最新上課時間請參閱各地報名表單。

計程車課程內容:

第一小時(考照)

計程車執登衝刺班:交通法規+地理環境,如何高分過考?

第二小時(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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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自由提問,個案問題解析。填寫表單免費報名上課:

1、Uber 台北桃園Uber 皇冠大車隊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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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ber 台中彰化南投Uber 皇冠大車隊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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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ber 台南Uber 皇冠大車隊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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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Uber 高雄屏東Uber 皇冠大車隊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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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功車行/成功台北市運輸合作社(Uber 皇冠大車隊)歡迎租車、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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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Uber 皇冠車隊入隊程序]考過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後,接下來的程序?‼️程序1、計程車行靠行程序。(處理車輛文件)。‼️‼️程序2、電話預約Uber 車隊入隊程序。(開通Uber 帳號)。

‼️程序2的部分,因Uber 皇冠大車隊櫃檯小姐,得大約花30-40分鐘的時間,向您詳細解說Uber App 的操作、文件上傳、Uber 帳號開通…所以請您務必先打電話預約時間,讓Uber車隊櫃檯小姐有充裕的時間來幫您完成加入Uber 車隊。

(1)台北(Uber 信義)

台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337 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17:30(最後報到時間為 17:00)

服務電話:​02-2745-8688

(避免久侯請先來電預約入隊時間)

(2)台北(Uber 北投)

台北市北投區承德路 7 段 401 巷 1028 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30~18:00(最後報到時間為 17:00)

服務電話:​02-2892-5588

(避免久侯請先來電預約入隊時間)

(3)桃園(Uber 桃園)

桃園市蘆竹區中興六街 2 號 1 樓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12:00~18:00(最後報到時間為 17:00)

服務電話:03-313-2305

(避免久侯請先來電預約入隊時間)

(4)高雄皇冠大車隊(Uber 高雄)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興隆路 15 號

服務專線:07-771-0568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 ~ 18:00

​(最後報到時間為 17:30)

(5)台南(Uber 台南)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38號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午休時間 12:30~13:30 不開放服務,最後報到時間為 17:30)

服務電話:07-7710568 (高雄服務處)

[計程車行靠行之後再入隊Uber 皇冠車隊]Uber 皇冠大車隊連續12年榮獲台北市交通局優等品牌車隊,110年及112年特優品牌車隊。(Uber 皇冠車隊對駕駛最友善的車隊。

對Uber 駕駛夥伴最友善的車隊-Uber皇冠多元計程車車隊-Uber 博士劉伯烏推薦。

 

Uber小黃不管在忠孝東路走幾遍,傳統的小黃終究走入衰退的洪

聖經裡最簡短的禱告:「主啊!救我」

來恭讀聖經!勇敢信耶穌!人生不會白忙一場。Uber司機掌握人生方向盤!照聖經指示去做,學習猶太人跟基督徒管理錢財的信仰,翻轉你的財務困境,改變你一生的境遇。

「富戶管轄窮人; 欠債的是債主的僕人。」‭‭箴言‬ ‭22‬:‭7‬ ‭

「假作富足的,卻一無所有; 裝作窮乏的,卻廣有財物。」箴言‬ ‭13‬:‭7‬ ‭

「殷勤籌劃的,足致豐裕; 行事急躁的,都必缺乏。」‭‭箴言‬ ‭21:5‬‬

「智慧人家中積蓄寶物膏油; 愚昧人隨得來隨吞下。」 ‭‭箴言‬ ‭21:20‬‬

「不勞而得之財必然消耗; 勤勞積蓄的,必見加增。」箴言‬ ‭13:11‬ ‭

「心中的苦楚,自己知道; 心裏的喜樂,外人無干。」箴言‬ ‭14:10‬ ‭

「我喜悅你的法度, 如同喜悅一切的財物。」 ‭‭詩篇‬ ‭119:14‬‬

***「耶和華所賜的福使人富足, 並不加上憂慮。」‭‭聖經 箴言‬ ‭10:22‬ ‭

「凡敬畏耶和華、 遵行他道的人便為有福!」詩篇‬ ‭128‬:‭1‬ ‭

「行為完全、遵行耶和華律法的, 這人便為有福! 遵守他的法度、一心尋求他的, 這人便為有福!」詩篇‬ ‭119‬:‭1‬-‭2‬ ‭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羅馬書‬ ‭2‬:‭18‬ ‭

「你們要讚美耶和華! 敬畏耶和華,甚喜愛他命令的, 這人便為有福!」詩篇‬ ‭112‬:‭1‬ ‭

「他的後裔在世必強盛; 正直人的後代必要蒙福。」詩篇‬ ‭112‬:‭2‬ ‭

「他家中有貨物,有錢財; 他的公義存到永遠。」詩篇‬ ‭112‬:‭3‬ ‭

「我只吩咐他們這一件說:『你們當聽從我的話,我就作你們的神,你們也作我的子民。你們行我所吩咐的一切道,就可以得福。』」聖經— ‭‭耶利米書‬ ‭7:23‬‬

管理錢財是重要的責任,越盡職管理的人,上帝就會更多的錢財讓你管理。管理錢財(理財)需要一點方向,劉伯烏靠「耶穌是救主」的基督教信仰反敗為勝。

遇到困難?聖經裡最簡短的禱告:「主啊!救我」

https://youtu.be/HMQqO0yfyug?si=5WTah9w0wbtNyXFN

 

https://youtu.be/HMQqO0yfyug?si=5WTah9w0wbtNyXFN

 

(一)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好 ?還是靠行計程車行好 ?

(目前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好)台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名額(牌)還有,社員服務費(最高 $700 / 月),入社前需繳納社員股金一萬元。車輛要4年內,戶籍要遷入台北市,在監理站記得辦理罰單寄通訊處-通關密語:「推薦台北市合作社」。

因違規記點已經無法記在車行身上,所以計程車行靠行的這項優勢已經不再,現在反而是加入合作社好,靠行費每月1500元,合作社只要700元,只要把戶籍遷入台北市,車齡在4年內,您都可以享受這優惠。

通關密語:「推薦合作社」。


(1)、[台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目前公司有台北市合作社的牌,身分證、職業駕照的地址需在台北市同一地址,車齡4年內。入社需準備:身分證 、職業駕照 、計程車執業登計證。入社金10000元(退社會還),每月700元(身分證 、駕照住址需一致)

補充說明:台北運輸合作社的名額(牌)還有,條件是您的車輛要4年內的車子,戶籍要自己想辦法遷入台北市。加入費用-簽約後依約繳交社員服務費(最高 $700 / 月),入社前需繳納社員股金10000元。您的執登考台北、新北都沒有問題,文件可以轉換。​

(二)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1.行照註記差異-車主為「駕駛本人」,另行註記合作社名稱。
2.車主登記 (產權)-登記駕駛本人(如:王大明)。
3. 車輛條件-車齡(依各縣市規定)台北市:4 年內-新北市:3 年內。(新北運輸合作社目前市場滿額沒牌)
4. 駕駛條件-戶籍地&執登領取縣市皆需與合作社登記縣市相同。
5. 加入費用-簽約後依約繳交社員服務費(最高 $700 / 月),入社前需繳納社員股金一萬元。
6. 駕駛相關服務-通知驗車,駕駛違規記點的紀錄,將累計在駕駛本身。
7. 合約限制-核發牌照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辦理繳銷或過戶轉讓。
8.新北市因人口大量由台北市遷入,故新北合作社牌已顯著的難尋,需要雙北合作社牌的駕駛,請注意車齡的限制,戶籍的遷移請自行遷移戶籍至台北市。

新北運輸合作社因台北市人口遷入、實務上車齡未真正執行3年內的要求,故新北運輸合作社的名額幾乎都用完了。

台北運輸合作社的名額(牌)還有,條件是您的車輛要4年內的車子,戶籍要自己想辦法遷入台北市,為了避免罰單產生困擾,在監理站記得辦理罰單寄通訊處,不要寄到戶籍所在地。

加入費用-簽約後依約繳交社員服務費(最高 $700 / 月),入社前需繳納社員股金一萬元。

夫妻可以一起加入合作社,行照上面就先加入的先生在上方,下方註記太太的名字。

 

通關密語:「推薦台北市合作社」

 

(二)Uber 駕駛100問(1)有貸款的自用車能靠行計程車行成為Uber營業用車嗎?為什麼要轉貸?轉貸會有違約金的問題?


有貸款的車輛一樣可以靠行,只要您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有貸款的車輛一樣可以找計程車行靠行,掛紅牌計程車牌。
為什麼要轉貸?原因是靠行計程車行時,原本自用車行照上的車主,但是靠行的營業用車,在過戶給車行之後,行照上登記的車主是計程車行,只是在行照下端註記:自備車身靠行XXX司機(法律上所有權人是XXX司機),車主登記不同人,貸款當然得轉貸。
轉貸的過程,貸款公司會協助您還掉舊貸款,重新辦營業用車的貸款,此時貸款利率上升,時間會縮短,因為擔保品為營業用,折舊的速度增快,貸款公司或銀行勢必會縮短可貸款年限及升高利率。
幾個情況會讓您無法順利轉貸靠行:
1、客貨車-客貨車法規規定不能計程載客營業,常見的車款是CRV 客貨車,無法成為計程車,至於貨車就更不可以了,這跟轉貸無關了。
2、車子剛貸款-車輛貸款的簽約最少一年,有些還一年以上(12個月或20個月內不得還款),當剛貸一年內靠行需轉貸時,勢必產生違約金,或是您缺錢近期剛增貸,這也是剛貸款,當違約金高的嚇人時,勢必讓您卻步。((貸款買車)沒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UBER新駕駛,沒注意買車貸款的契約中有(12個月或20個月內不得還款)
3、車輛貸款未結清的金額已遠遠超過車輛的查定價格(超貸),這會造成貸款公司承做的意願。
注意事項:沒有雙證照(職業駕照+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不要貸款買車領自用牌,已貸款的還沒考上計程執業登記證的,這期間不要增貸。
最佳狀態是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後找劉伯烏,處理買車、靠行、貸款、領牌的程序,儘量避免無計程車執業資格時買車
原本的自用車子有貸款,車子可以靠行計程車行跑Uber嗎?

答:貸款的車可以靠行嗎?原則上沒有超貸都可以,但如果有超貸的話,超貸的話部分要自己還清,這樣計程車行配合的貸款公司才願意處理靠行轉貸

什麼是超貸?車子的價值100萬,卻還有車貸120萬元未還清,這20萬元就是超貸。

 

什麼是計程車靠行轉貸?因為原本的貸款是自用的貸款,現在要轉成營業的貸款,這時候必須把舊的貸款還清,再轉成營業用車的貸款,這時候駕駛一定是沒有多餘的現金可以還清舊貸款,於是透過貸款公司「借新還舊」,完成靠行轉貸成營業用車貸款。
營業用的貸款利率一定比自用高,中古車的貸款利率一定比新車的貸款利率高。

 

(三) UBER 高雄皇冠大車隊(Uber 高雄)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興隆路 15 號

服務專線:07-771-027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 ~ 18:00​(最後報到時間為 17:30)

*[先來拿Uber入隊文件]Uber 高雄皇冠大車隊(Uber 高雄)即日起可以辦理Uber 多元計程車入隊,開通高雄Uber 多元計程車駕駛帳號,歡迎舊雨新知轉隊/入隊加入Uber 皇冠大車隊。歡迎其它車隊轉隊加入Uber 皇冠車隊。


Uber 皇冠大車隊南區車隊地址:(1)高雄市鼓山區興隆路15號(2)台南市東區崇德路38號

營業時間:
【周一至五09:00~最後報到時間17:00】 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

 

Uber 高雄屏東Uber 皇冠大車隊計程車登記證考前衝刺班

https://forms.gle/YE4mcsP97Vx57yww9

 

(四) 計程車營業跨區的問題?考台北執登的營業區域?

警語 : 本片不代表 UBER 及UBER 皇冠大車隊立場。計程車營業跨區的問題?考台北執登的營業區域?UBER多元計程車駕駛可以載客人跨區嗎?計程車有必要限制營業範圍嗎?計程車車輛總量管制合理嗎?總體經濟學上如何解釋計程車牌總量管制及分區營業的弊端?

營業範圍以乘客上車點為準,紅牌車可以載家人全台趴趴走嗎?營業事實如何證明?台北駕駛搬家回高雄換區如何處理?

 

(五) 新手駕駛適合機場接送嗎?UBER 接機規定 ?

機場接機適合兼職嗎?車輛的限制5人座適合嗎?租賃車5%殘值稅的問題?接機的時間要求您能適應嗎?機場接機的等待時間長?沒有自己的客源適合嗎?如何經營? 如何經營旅遊包車?

 

到了車行及 UBER 皇冠大車隊記得說 : 「劉伯烏介紹的」 

需要推薦好車行找劉伯烏請加好友:@uber123

https://lin.ee/sGJlo1o

通關密語:「推薦好車行」電話:0912696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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