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三、自律委員會: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所選拔出之計程車駕駛人。
五、績優駕駛人:具有卓越事蹟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或自律委員會推薦,並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評定合格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核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之機場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臺北松山機場(以下簡稱臺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以下簡稱高雄機場)。
第 5 條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車輛應在停車場或其他指定位置停車並依規定上下客。
前項各類車輛之停車及上下客位置,以標誌(線)或其他輔助設施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各類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經常保持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計程車後座門窗乘客可自行開啟自如。
二、應儀容端莊、服裝整潔、態度良好、並不得離車他往。其中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均應穿著制服。
三、不得在機場停車場、排班車道或機場其他處所維護保養或洗車。
四、在機場拾得之遺失物或發現車中遺留之財物,應送警招領。
五、不得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之稽查。
六、營運中不得嚼食檳榔。
第 7 條
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
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
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
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
第 8 條
排班計程車營運以一人一車一機場為限,並以駕駛人為負責人。如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七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前項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駕駛人不得申請代替、頂替或變更。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航空警察局申辦。
機場排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應即申請(換)補發。換發者應將原證繳還。
第 9 條
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
前項停留服務費由該管轄區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第 二 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 10 條
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一、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二、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但符合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四、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第 11 條
客運汽車得進入桃園機場依下列規定營運,但不得任意攬客:
一、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其載運包(租)車人預約之乘客者。
二、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
三、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其載運租車人預約之乘客及臨時向機場專櫃租車之入境旅客及其親友者。
四、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包(租)車人須事先填妥預約乘客名單;其為臨時租用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須代僱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於租車之同時填妥隨車攜帶,以憑稽查。
臨時租用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須代僱駕駛人者,所填搭載乘客名單準用預約乘客名單。
第 12 條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使用自用或租賃之車輛,以載運其預約乘客為限,均不得任意攬客及另收車費。
前項車輛接載預約乘客時,須事先填妥預約乘客名單,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以憑稽查,並應在駕駛座右前方擋風玻璃下予以適當標示所屬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或旅行業之名稱。
第 13 條
航空警察局得視桃園機場實際需要分別設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及備補數額,報民航局核定後辦理公開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之計程車客運業選定後,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
二、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四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九百立方公分以上。但合格汽車數額不足需要時,得以出廠年份較新者優先。
三、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車輛。
四、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以下簡稱執業登記證)者。
備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識別標示之計程車(以下簡稱無障礙計程車),得不受前項第二款排氣量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重新辦理申請。但增補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其機場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至當屆期滿之日止。
前項有效期間得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延長並公告之;其延長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應每年向航空警察局繳驗執業登記證。
排班計程車應自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日期起算,出廠滿五年之前一個月內,另以合格新車向航空警察局申辦更換。屆期未更換者,不得在桃園機場營運。
第 1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者。
二、所持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市大園區者。辦理增補排班計程車時之保留名額比例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 15 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及文件初審。
三、製作抽籤名冊。
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
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
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
七、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八、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第 16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併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繳交,以供初審: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前項計程車駕駛人中籤後,應依規定期間繳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款文件與行車執照正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並接受車輛檢查;其逾越期限、文件複審或車輛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中籤資格,並依序遞補。
第 17 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前條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別繳驗下列文件:
一、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領得之訓練證書。
三、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應繳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及可資證明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設籍於桃園市大園區十年以上之戶口名簿、戶籍法規定之遷徙紀錄證明或戶籍謄本。
第 18 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
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
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
第 19 條
候選桃園機場績優駕駛人之推薦單位如下:
一、機場公司。
二、航空警察局。
三、自律委員會。
推薦單位應依駕駛人平時工作績效或記錄有案之績優事蹟從嚴推薦。
前項績優駕駛人之評定,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桃園市之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等相關公(工)會之代表各一人,就依前條規定被推薦者,評定為績優駕駛人。
前項評定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被評定之績優駕駛人列為下屆排班計程車保障名額;其保障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之。
第 20 條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額由一般申請人遞補。
前項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及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登記超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
第 21 條
登記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數量超過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及備補者。選定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出缺或不敷營運時,由航空警察局依序通知備補者遞增補。遞增補者之營運期限以該屆剩餘時間為準。
第 22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第十四條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
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餘百分之五十由一般申請人擔任。出缺時,以備補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與備補之一般申請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由備補之一般申請人遞補。
第 23 條
取得桃園機場排班資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接受車輛複檢及編組、並參加執業講習,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
第 24 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屆開始營運後之六十日內由應屆排班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選出自律幹部,成立自律委員會。
前項有關自律幹部之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
駕駛人自律公約由自律委員會提報機場公司備查後,副知航空警察局;修正時亦同。
駕駛人自律公約尚未備查前,駕駛人應遵循機場公司公告事項或沿用前屆之駕駛人自律公約。
第 25 條
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
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第 25-1 條
無障礙計程車得填寫接送登記表,經勤務警察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無障礙計程車臨時停車接送區接送預約之行動不便者。
第 三 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 26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第 27 條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方式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應依規定於指定處依序停車等候載客,不得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排班計程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
二、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不得停留候客或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經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指揮載客者,不在此限。
三、無排班計程車於機場候客營運時,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得指揮或通知巡迴計程車進入機場載客。
四、無障礙計程車得於機場指定地點接送預約之行動不便旅客,不得長時間停留或任意攬客搭載,該指定停車地點停車數量不得逾所規劃車位數。
前項排班計程車、巡迴計程車與無障礙計程車指定上客處及載客秩序由航空警察局臺北、高雄分局協調臺北、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並督導之。
第 28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由航空警察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自汽車出廠年月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
二、臺北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臺北市之車輛。高雄機場限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含有高雄市之車輛。
三、駕駛人領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及有效執業登記證者。
無障礙計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排氣量條件之限制。
第一項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重新辦理申請。但增補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其機場排班登記證有效期間至當屆期滿之日止。
年滿六十歲之駕駛人應每年繳驗執業登記證。
第一項第一款有關汽車排氣量之規定,自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第十三屆排班計程車開始適用。
第 29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第 30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之人、車登記,應依規定日期、時間親自駕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審查表各乙份,接受證照審查與車輛檢查外,並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四、行車執照。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六、最近六個月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 31 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合格登記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執業講習、實施編組營運、推選小組長,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並應依規定執行排班出車服務等自律及公益事項。
前項小組長當選人應推選自律委員、成立自律委員會,並於自律委員會成立後三十日內將自律公約送航空警察局臺北、高雄分局核定。
自律公約尚未經核定前,沿用前屆之自律公約。
第 四 章 罰責
第 32 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扣其機場排班登記證十日至三十日: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拒載乘客。
三、服務態度不佳。
四、中途逐客下車或藉故換車。
五、藉故不將乘客送達目的地或無故繞道行駛謀取高額車資。
六、非分收取旅客財物、文件者。
七、營運中於車上兜售物品者。
八、妨害機場秩序、衛生者。
九、二輛以上車輛勾結聯合營運。
十、於營運中知有犯罪行為,而匿不舉發。
十一、在營運中違反公路法者。
十二、在營運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六個月內共達四點以上者。
十三、未服從營運管理人員調度指揮者。
前項第五款超收之車資及第六款非分收取之財物、文件,均應退還乘客。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以經乘客提出具體事證,且查證屬實者為限。
第 33 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銷其機場排班登記證:
一、營運期間曾受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後,再有違反前條規定者。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稽查取締者。
三、有前條第二項情事之一,拒不退還原乘客者。
四、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五、將排隊或上客位置轉讓他人者。
六、強索超額車資者。
七、教唆或參與罷駛不出車或故意妨害交通秩序者。
八、聚集群眾擾亂公共秩序者。
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經吊(註)銷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
經依前項吊銷機場排班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參與再登記或進入該機場營運。
第 34 條
計程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違反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處罰。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自用之車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處罰。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航空警察局勤務警察對第六條規定之駕駛人應行遵守事項,得隨時稽查,如發現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依規定舉發外,並得通知駕駛人依限改進再予複檢。
第 36 條
經航空警察局舉發違反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予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案件,應移送執行機關裁定後,依法送達違規駕駛人。
前項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書,應即依通知單所載之期限,將機場排班登記證依限送繳回發證單位,未依限送繳者,由發證單位逕行註銷該機場排班登記證,且該計程車駕駛人不得再申請次屆登記。
第 37 條
於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之車輛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7-1 條
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有效期間,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得由機場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依營運實際受疫情影響情形決定延長並公告之;其延長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前項有效期間經延長者,第十三條第六項所定之汽車出廠年限,得一併公告延長;其延長期間同前項規定。
第 38 條
(刪除)
第 39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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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機場排班/第一步:進入機場排班範圍內符合資格者即可上線,上線完成後即可進入機場排班。第二步:於機場排班範圍內上線完成後,即可看到各產品目前排班順位 (以五輛車為一區間)。第三步:排班到第一順位時,若有乘客叫車,接受派案後即可遵照 GPS 指引至乘客上車地點。乘客端可選擇的上車地點為:

第一航廈入境大廳:會面點 15、 17 、20 、23       第二航廈入境大廳:會面點 24、 26 、29 

注意事項:若接案後乘客取消行程,駕駛將回到排班順位一,等待下一趟接機行程派案。請務必遵守機場排班秩序,勿以不當方式登入上線,或影響平台使用者權益。經通知後如仍有違反,合作租賃車行將停止您帳號的機場排隊功能。
鑒於機場提供服務之特殊性質,合作租賃車行同意以系統顯示之登記順序,依序指派其所屬車輛之代僱駕駛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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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機場排班/第一步:進入機場排班範圍內符合資格者即可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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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機場排班/第一步:進入機場排班範圍內符合資格者即可上線

合法桃園機場接機,短期租車(試開),租車租金:(名額有限,滿額就停徵,宜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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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7500元/二週14000元/只能租1-2週,時間到就必須還車,所以要儘快規劃買車,或自己的車靠行,長期仍以自己的車靠行營業最划算。
Uber 機場保險/被保險人為合作租賃車行。/被保險車輛為租賃小客車。各項資訊與行照相符。保險期間不得逾期。

 

Uber 桃園機場理賠範圍應至少涵蓋(以下金額均為新台幣):第三人責任險:
每人傷害至少 300 萬元。
每事故之總額至少 600 萬元。
每事故之財損至少 50 萬元。
註:如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不足,應另外提出超額責任保險證明(其理賠範圍至少應涵蓋前述第三人責任險不足賠償之傷害、每事故總額及財損)
旅客/乘客責任險:
每人傷害至少 300 萬元。
每事故之總額至少 1200 萬元。
駕駛人傷害/雇主責任險。
每人傷害至少 300 萬元。
每事故之總額至少 300 萬元。
駕駛人傷害/雇主責任險之承保範圍需保障「交通意外事故」之理賠,若僅保障「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理賠則不符條件。
註:超額保險無法補足駕駛人傷害險/雇主責任險不足額。

強制險:
被保險人為合作租賃車行。
被保險車輛為租賃小客車。
各項資訊與行照相符。
保險期間不得逾期。

 

機場租賃車優/缺點:
1、優點:證照門檻低只需職業駕照,旅遊包車、機場接送活絡時,車資金額大筆,外國人小費也多收入豐厚;無需每天穿梭市區大街小巷,車禍機率較低。
2、從租賃車是新手切入是好的方法,客源單純,路線幾乎固定,不怕市區迷航。
3、乘客乾淨不會在車上吐、心情愉快(少有心情不好出來玩的),車輛磨秏小,常保乾淨。
4、小黃桃園機場排班接機是黃金路線,但抽籤中籤不易,中籤要看運氣;Uber 租賃車桃機接機不用抽籤,目前知道的人也少,先卡位先贏(滿額就不收)。
5、租賃車家人可以當自用車開。

缺點:新冠疫情一來,桃園國際機場停擺,國外旅客沒來,出國也停,整個市場瓦解,國內旅遊也減量,又無法跟計程車/Uber 多元計程車一樣,改跑在路上接市區的單,仍有進退兩難的風險。

結論:看駕駛個人的屬性。

1、計程車/多元計程車是王,可以是都市叢林的小霸王,但也可以是朝九晚五的無冕王。
2、跑桃機接機租賃車,有時無聊的在機場等待,有時快樂的出航!北中南東西到處跑,像是浪跡天涯的遊子,雙北佔90%、桃竹8%、台中2%,永遠不知道下一站的驚喜是什麼?
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進可攻退可守,所以一定要去考,不要只停留在職業駕照。

 

1[良民證申請]良民證在警局網站申請:約2.5天可以拿。(機場仍要良民證)

https://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2、「無肇事紀錄」在監理站櫃臺申請,當場可拿。
以上1、2都中文版各一份即可。

您的資料要先提供,因為駕駛資料要先送監理造冊:

1.職業駕照。
2.良民證。(機場仍要良民證)
3.無肇事記錄。

 

 

如果只是接Uber桃園機場接機(只接機),車輛長度只要4.1公尺以上即可,如果要租賃車機場接送皆可(接機、送機)。新手完全沒經驗可以先租車體驗2星期,然後再用自己的車靠行,大多數的駕駛也都是自己的車靠行,此時車牌得轉換成「R」開頭的租賃車牌。買車時建議車種避開「客貨車」避免您以後要改跑計程車/Uber 多元計程車時,「客貨車」是不能跑計程車的。

 請務必遵守機場排班秩序,勿以不當方式登入上線,或影響平台使用者權益。經通知後如仍有違反,合作租賃車行將停止您帳號的機場排隊功能。* 鑒於機場提供服務之特殊性質,合作租賃車行同意以系統顯示之登記順序,依序指派其所屬車輛之代僱駕駛提供服務。

我來邀群,我請租國際賃車行老闆直接跟您談,工作內容是合法機場接機,一定要有職業駕照,車輛的細節老闆會跟您談。 請互加Line 好友電話詳談,記得主動跟老闆約時間見面,機場接機名額有限。Uber 桃機車行是Uber 桃園合作的最大間的租賃車行,公司Uber 業務純熟,商譽卓著,所以才有這名額,老闆跟我私交甚好,當時Uber 駕駛團購買車都找他公司,駕駛反應良好,所以我才會推薦。如將來有可能轉Uber 多元計程車,買車不要買「客貨車」將來若要跑Uber 多元計程車時,「客貨車」是無法營業的。 

3、我們不是「白牌」,我們是合法的Uber「租賃車行」,可以合法的Uber在機場接送的車行,駕駛需要有「職業駕照」。機場接機的工作可以是正職也可以是兼職,目前小客車載客分為租賃車、計程車排班,但是進機場載客要用租賃車。 Uber 多元計程車不可以進桃園機場載客,只可以送機到桃機,然後空車出機場,Uber 的租賃車則可以進桃機接機。如果只是接Uber桃園機場接機(只接機),車輛長度只要4.1公尺以上即可,如果要租賃車機場接送皆可(接機、送機)。新手完全沒經驗可以先租車體驗2星期,然後再用自己的車靠行,大多數的駕駛也都是自己的車靠行,此時車牌得轉換成「R」開頭的租賃車牌。

注意‼️買車時建議車種避開「客貨車」避免您以後要改跑計程車/Uber 多元計程車時,「客貨車」是不能跑計程車的。

 

LINE_ALBUM_Uber 租賃車R牌桃園機場接機_221201_83.jpg

 

*以下費用為普遍性參考資料,每間車行規定有所不同。
目前車子有貸款也可以,車行會協助靠行轉貸。
靠行需要的費用:
上牌費用:7500元
監理代辦費:1500元
牌照燃料費:1055元/月繳(以1800 CC 為例)
強制險:2873元(年繳)/276元(月繳)
營業用保險一年:年繳約30000元,(月繳3000元)。若要附加車體險另計。
規定監理規費:
GPS 350元
驗車450元
行照200元
大牌600元
牌登15元
選號2015元(可不選號)
靠行費1500每個月(靠行不用押金、保證金)

*車子靠行就是登記給車行(法規規定),一年後車輛移出時(車輛登記給駕駛),駕駛需付車輛殘值的5%費用(稅金)。

加油、車子的費用都記得開車行統編的發票,拿會車行沖銷,避免扣到過高的綜合所得稅。
 
請務必遵守機場排班秩序,勿以不當方式登入上線,或影響平台使用者權益。經通知後如仍有違反,合作租賃車行將停止您帳號的機場排隊功能。
* 鑒於機場提供服務之特殊性質,合作租賃車行同意以系統顯示之登記順序,依序指派其所屬車輛之代僱駕駛提供服務。

Uber 桃園機場接機車子靠行契約是一年,所以也是長期固定的工作,可租車試跑1-2星期後再決定自己有興趣。
如要跑Uber 多元計程車,靠行要找計程車行,記得找我推薦好車行。

 

 

您已被邀請加入「UBER 桃園機場(租賃車)接機群」!請點選以下連結加入社群!
https://line.me/ti/g2/JPssVLcuxx5WZOGn9paIw1vJlhBHs4Nz3HiExw?utm_source=invitation&utm_medium=link_copy&utm_campaign=default


1. 開通首趟/2022/10/01 至 2022/12/31 期間,完成桃園機場租賃車趟次至少一趟,即可獲得 $2000 元獎勵,每位駕駛乙次

2. 每週達標獎勵活動 (獎勵門檻為二擇一,取獎勵金額高者為準,每週領取乙次)- 每週於桃園機場地區接單並完成至少 15 趟行程,即可獲得 $800 元獎勵- 每週於桃園機場地區接單並完成至少 20 趟行程,即可獲得 $1600 元獎勵- 每週於桃園機場地區接單並完成至少 25 趟行程,即可獲得 $2400 元獎勵。


租賃車需要有「職業駕照」+「良民證」+「無肇事記錄」才能跑Uber 機場接機(機場仍要良民證)。桃園機場文章:目前租不到車跑機場?找劉伯烏團購買車:(多元計程車是紅色計程車牌,目前無法進機場接機)建議加入uber桃園機車接機後,盡量接送機不要拿Uber 以外的其他接機,桃園機場接機靠uber系統就夠了,不信你多幾趟Uber 以外的接機,就知道接機有多耗時跟不確定,建議你下載航班即時動態,飛機有可能提前和延後抵達。

機場班機查詢:      航班運量整點人數預報表   https://www.taoyuanairport.com.tw/flightforecast                             客機抵達:  https://www.taoyuan-airport.com/flight_arrival


桃園機場(接機)社群:被邀請加入「UBER 桃園機場(租賃車)接機群」!請點選以下連結加入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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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_ALBUM_Uber 租賃車R牌桃園機場接機_221201_197.jpg

 


靠行車子搞定準備營業再填。(Uber 櫃台記得給小姐我的推薦碼):uberwuboliuue

https://www.uber.com/a/join?use_web_p2=true&exp=70206c&invite_code=uberwuboliuue

*要填真實姓名,準備一組mail。
*密碼自己設定8位數,英文小寫字母加數字。
「城市」,台北市打進去會跳出區域隨便選。
*選「租賃車代僱駕駛」不要到「送餐UberEats」。

*填寫最佳時機:車行靠行完成後,要去Uber車隊開通帳號前,記得從我這聯結填寫Uber 基本資料,或許我有機會可以拿到Uber 發給我推薦獎勵,謝謝您的幫忙。
資料先填,uber 會派人來電說明新手獎勵金辦法。
(租賃車行辦好車靠行後再填)

 

 

2、Uber多元計程車 VS. Uber 機場接機。市區跑Uber 跟機場接機的差異:1、市區一小時平均約2趟,平均時薪大約350元。機場接機大約2小時一趟,一趟平均900元。2、市區計程車/多元計程車要掛紅牌(英文字母T開頭);機場的租賃車只需掛白底黑字,英文字母「R」開頭租賃牌。 3、市區計程車/多元計程車要掛紅牌(英文字母T開頭)駕駛需要有「職業駕照」+「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機場的租賃車,駕駛只需「職業駕照」只需掛白底黑字,英文字母「R」開頭租賃牌。4、以2022年10月(過年前旺季開始)某些駕駛上線營業時間12小時/天(法規規定只能8小時/天)估算:計程車/多元計程車收入約=4200元/天。跑機場收入約=5400元/天。

註:此收入值為旺季平均值,為參考資料,我們不以強調收入來吸引職業駕駛從事機場開車工作,我們希望能找到適合這行業的天生好手。

https://lyft.pixnet.net/blog/post/363780009

3、Uber 桃園機場接機車子靠行契約是一年,所以也是長期固定的工作,租車試跑後再決定自己有興趣嗎?如要跑Uber 多元計程車,靠行要找計程車行,記得找我推薦好車行。注意‼️買車儘量不要買「客貨車」將來若要跑Uber 多元計程車時,「客貨車」是無法營業的 。

 

行照.jpg

 

4、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也要繼續考喔!有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資格才是王道,Uber小黃計程車/Uber 多元計程車才是主流。

Uber計程車優勢/缺點:

1、計程車/多元計程車:牌照稅免徵、燃料稅免徵、年所得之申報1-2萬元(就是免所得稅的意思了)

2、疫情期間政府補助第一個想到計程車/Uber 多元計程車。

3、總統、立委選舉一到,第一個想到我們,營業用計程車舊換新補助(不是一般的5萬元的舊換新),純電補助25萬元。

4、受疫情影響比較小,最差的情況仍能接到單,能勉強度日繳貸款。

缺點:每日穿梭市區,車禍風險高。客源相較複雜,販夫走卒、環肥燕瘦、三教九流、文青假文青、政教名流、阿貓阿狗…都得接,很難拒絕,車輛磨損度高,晚上被酒醉乘客吐的機會高。

Uber租賃車桃園機場接機,主要靠行的時程,需要這張貼紙。目前車行的車額鐵牌數都充足,僅差需要在送造冊約3-5個工作天,才能成為正式合規的網約平台租賃車。

 

LINE_ALBUM_Uber 桃園機場 第二航站接機_221201_91.jpg

 

良民證.png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報考資格限制?

無台灣國籍的司機不能報考,最多就是考到職業駕照,所以很多只持有工作証的外國人就不能開計程車了,因爲沒有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資格,另外有重大案件的,在交通大隊櫃台報考時,良民證審查若有下列案底,就連考都不能考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您已被邀請加入「UBER 桃園機場(租賃車)接機群」!請點選以下連結加入社群!桃園機場(接機)社群:被邀請加入「UBER 桃園機場(租賃車)接機群」!請點選以下連結加入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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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需要有「職業駕照」+「良民證」+「無肇事記錄」才能跑Uber 接機。(機場仍要良民證)

桃園機場文章:沒車跑機場?就來團購買車:

(多元計程車目前無法進機場接機,因此無法加入)

https://lyft.pixnet.net/blog/post/363781200

 

LINE_ALBUM_Uber 桃園機場 第二航站接機_221201_63.jpg

 

車上撿到外國人護照怎麼辦? 警察局不受理。ANS : 送往航廈移民署

第一航廈各單位服務電話
單位 電話
出境服務檯24小時聯絡電話 03-2735081
移民署服務櫃檯 出境:03-3985010#1390 / 入境:03-3985010#1311
觀光局旅客服務中心 03-3982194
維護待命室 03-2732254
關務署臺北關服務檯 03-398230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桃園機場辦事處 03-3982629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03-3982268
疾病管制署北區管制中心 03-3982584
航警局聯合發證檯 03-3982436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特殊勤務隊 03-3982242 / 03-3985010#1510
桃園國際機場醫療中心 03-3983137 / 03-3983456 / 0913-681-099(24小時)
中華電信公司 03-3835670
郵局 03-3932899
存關行李櫃檯 03-3982326
國光客運 03-3834004
大有巴士 03-3931251
長榮客運公司 03-3833801
統聯客運公司 03-3834779
桃園客運公司 0800-053-808
計程車服務中心 03-3982832
慶賓租車 03-3983979
臺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 03-3980888


第二航廈各單位服務電話:
出境服務檯24小時聯絡電話 03-2735086
移民署服務櫃檯 03-3985010#2390
觀光局旅客服務中心 03-3983341
維護待命室 03-2732254
關務署臺北關服務檯 03-3983428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桃園機場辦事處 03-3985805
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 03-3985010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03-3983371
疾病管制署北區管制中心 03-3983395
航警局聯合發證檯 03-3983521
桃園國際機場醫療中心 03-398-3486 / 0913-681-066(24小時)
中華電信公司 03-3834458(一樓) / 03-3932401(三樓)
郵局 03-3834603
存關行李櫃檯 03-3983369
遺失物招領處 03-3982538
國光客運 03-3833157
大有巴士 0800-088626 (客服電話)
長榮客運公司 03-3931707
統聯客運公司 03-3833552
桃園客運公司 0800-053-808
計程車服務中心 03-3983599
和運租車 03-3983636

 

1、遺失物服務聯絡資訊/航空警察局/
(一)、航空警察局
  單位 電話 地點 服務時間
Lost & Found遺失物招領處 03-3982538 第二航廈一樓北側1025室  07:00 ~ 22:00(週一~週日)

說明:
旅客只要出了管制區即視同完成通關,不能再折返管制區。因此,旅客需等待遺失物移轉至遺失物招領處才可進行領取。
移送至航警單位之遺失物,不論來自管制區內外,最終將送至二航廈遺失物招領處。
管制區內之遺失物,一般會於次個工作日送至遺失物招領處。
機場遺失(拾得)物領取規定,請參閱桃園機場網站之相關規定。
(二)、關務署台北關(海關)
單 位 稽查組檢查一課
電 話 03-3982307, 03-3982294 服務時間 00:00 ~ 24:00
地 點 第一航廈一樓管制區
單 位 稽查組服務課服務一股
電 話 03-3982905, 03-3982298 服務時間 09:00 ~ 15:30(上班時間)
地 點 第一航廈 地下室
單 位 稽查組檢查二課
電 話 03-3983386, 03-3983407 服務時間 00:00 ~ 24:00
地 點 第二航廈一樓管制區
單 位 稽查組服務課服務二股
電 話 03-3983391, 03-3983402 服務時間 09:00 ~ 15:30(上班時間)
地 點 第二航廈 地下室
說明:
旅客只要出了管制區即視同完成通關,不能再折返管制區。因此,旅客需等待遺失物移轉至地下樓才可進行領取。
海關管制區內的旅客遺失物,將在次個工作日,依照航廈別,移送至各航廈地下室稽查組服務課處理。

2、遺失物品服務聯絡資訊/遺失物招領處領取須知
關務署台北關領取須知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本人身分證正本(身份証、健保卡、駕照、護照皆可)。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品)。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姓名以及法定相關身分證件、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委託書上的內容,務必與實際遺失物相符。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快遞送達服務
為提供便民服務,遺失物招領處推行快遞送達並摯據認領方案,凡遺失人已確認所遺失物品者,如因工作關係或路途遙遠而無法親自前來招領處認領遺失物者,招領處提供可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服務,以節省民眾跋涉的寶貴時問,相關辦理手續請電洽遺失物招領處(03-3982538)。

3、遺失物品服務聯絡資訊/
關務署台北關領取須知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警政署拾得遺失物招領公告資料查詢
本人領取遺失(拾得)物應備之證件
本人身分證正本(身份証、健保卡、駕照、護照皆可)。
代領遺失物應備之條件
應有遺失人之委託書(註明遺失人之年籍資料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並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品)。
委託書應指明受委託人單位、姓名以及法定相關身分證件、代領物品數量或描述主要物品型號(或特徵 )。
傳真之委託書應加蓋受委託單位之章戳。
領據內容應將各項物品詳列不得遺漏。
委託書上的內容,務必與實際遺失物相符。
受委託人應在領據內詳留資料並簽名蓋章。
快遞送達服務
為提供便民服務,遺失物招領處推行快遞送達並摯據認領方案,凡遺失人已確認所遺失物品者,如因工作關係或路途遙遠而無法親自前來招領處認領遺失物者,招領處提供可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服務,以節省民眾跋涉的寶貴時問,相關辦理手續請電洽遺失物招領處(03-3982538)。

4、遺失物招領處電話 03-3982538

第一航廈服務電話 03-3982143

第二航廈服務電話 03-3983274

 

車上撿到外國人護照怎麼辦? 警察局不受理。ANS : 送往航廈移民署

第一航廈移民署服務櫃檯 出境:03-3985010#1390 / 入境:03-3985010#1311

第二航廈移民署服務櫃檯 03-3985010#2390

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 (肇事紀錄).jpeg

 

需要有「職業駕照」+「良民證」+「無肇事記錄」才能跑Uber 接機。

桃園機場文章:沒車跑機場?就來團購買車:https://youtu.be/SWwA6wxkwUk
(多元計程車目前無法進機場接機,因此無法加入)

(一)依據公路法第56-1條第1項規定:「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另依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客運汽車有下列情形,不得進入桃園機場營運:
1、未備具派車單之遊覽車客運業。
2、未備具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客運業。
3、未備具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
4、未經有關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行駛桃園機場路線及區域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
(二)因此,計程車如進入桃園國際機場營運(攬客),須依法令規定具備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如無排班登記證則依法不能在桃園機場營運(攬客);針對無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違法營運(攬客),航空警察局已成立專案取締小組依法強力執行取締及移送裁罰,於99年度取締違法攬客案件計有3,132件。
(三)另一般計程車駕駛人(無機場排班登記證者)如僅至桃園國際機場接送親屬,而非營運(攬客),則可依據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接送乘客,相關規定如下:
1、第25條第1項規定:一般計程車駕駛人,得駕車進入航空站停車場後向勤務警察說明事由,並填寫接送親屬登記表,經當場審核符合規定後於停車場接送親屬。前揭勤務警察部分,可逕洽詢航空警察局保安隊第一、七分隊辦理,或以電話詢問,保安隊第一分隊(03)3982167,第七分隊(03)3981804。
2、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及其配偶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一般計程車是否可以進入桃園國際機場載客?如需接送親友應準備那些文件申請及備查?

*發布日期 100/07/20

*發布單位 大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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