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通部於5月23日對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綜合整理回應,我們對回應內容表示失望。針對回應內容有諸多疑慮之處,以下逐條說明:
在7000多則的民眾留言中,民眾清楚表達「政府應尊重消費者有自由選擇權」、「期待以科技和創新創造好的交通服務」、「請政府重新思考103-1規範」,更重要的是政策不該只照顧特定族群,朝令夕改,最終漠視大眾權益。我們很遺憾主管機關沒有審慎看待民眾意見,只是不斷重申既定立場。
Uber 現行營運模式遵守2017年與交通部達成的協議,與租賃業者合作,由科技平台以App協助找尋需用租賃車之租車人,讓小客車租賃業者做為派遣及營運主體,由小客車租賃業者依租賃車型、車輛新舊等各項因素並參考 Uber 平台提供之參數後決定租車費用。這是藉助 Uber 科技的力量提升租賃業的效率,依據法律的保障及規定由租賃業做租賃業的生意,並不因為科技的幫助而影響租賃業的本質。同時,計程車可以排班、路招、不用繳稅、獲得準大眾運輸業的燃牌照優惠與減免,這些型式與優惠,租賃車都未享有。兩者營運模式與享有的優惠截然不同。
交通部說明此草案明確規範以同時具有附隨駕駛、運用手機APP及提供即時媒合「短途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者為對象,此說法並不正確。該草案受影響的對象是所有「有附代僱駕駛的」、及「可以網路APP叫車及定位」的租賃車業者,包含提供長途與短途服務業者,更包括有提供機場接送的業者及司機,且都需要依據該草案的規定提出營運計劃書送審核通過後才能營運,而且沒有超過一小時車程的趟次都不能接。所以大台北地區到桃園機場,苗栗以北到桃園機場,新竹以南到台中機場,嘉義以南到小港機場,因為這些通通是一小時內可以到的行程,都將因草案而被迫需按一小時的計價單位計算費用。我們憂慮這將扼殺租賃業,而且無法讓租賃業及運輸業健全發展,也衝擊了消費者的權益。
關於「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Uber 請教法務專家研究消保法以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發現定型化契約內所寫的日租跟時租只是列舉其中兩種計算租金的方式,並不是限制不得以分鐘為單位來計算,而且定型化契約內所列舉的計算租金方式是避免保護消費者被收取過多逾時還車的租金費用,並不是法規限制必須以小時為最低單位來計費。且因過去的科技限制,所以當時的定型化契約寫了日租跟時租,以及未滿1小時的租車逾時還車就用1小時來計算。而現今的科技已經可以精算到分分秒秒,租賃車業者願意提供讓租車人使用多久的車子就收多少租金,計算單位到分鐘,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時間拆分越細越能提供比定型化契約更優渥、有保障的消費服務,並且真正兼顧消費者權益。貴部此次修法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實乃以法規新增對租賃業營業範圍的限制,更是以法規新增對消費者租車時間的限制,我們認為已經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
Uber 重回台灣市場後,一向恪遵法令,並依照當時交通部的指導而與合法租賃業者合作,並依照境外電商稅法規定設立境外電商稅籍,一切依法納管、納稅。但對於政府目前所提之「多元化計程車」方案,從資訊科技平台能有效提升運輸效率角度來看,我們持不同意見。多元化計程車還是架構在既有的過多管制的計程車法規中,且所謂的「浮動費率」還是以「跳」「錶」收費,並不能真正地應用科技與數據,依市場即時需求彈性的降低或提高車資。
以上相關說明,Uber 都有透過正式的徵詢意見程序以書面提供給主管機關,並多次溝通,但至今,我們尚未得到相關回應與探討,而對於 Uber 倡議的「網約多元小客車」、小客車租賃業與代僱駕駛們主張的「多元營業用小客車」、民眾在政策參與平台上提出的「網約車專法」等意見,都未見於交通部5月23日的綜整回應之中,對此我們深表遺憾。科技的普及讓各行各業的業態模糊化是自然的過程,科技帶動的數位服務創新的確能促進市場自由競爭,我們期盼主管機關聆聽民眾心聲,放眼國際,為台灣智慧科技交通制定與時俱進的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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