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幸福巴士 2.0】路線釋出申請經營說明(第三階段)
一、前言:
依據公路法第 37 條及第 38 條規定,為解決鹿谷鄉民偏遠鄰里之交通運輸不便問題,規劃【竹山鎮幸福巴士 2.0】,提高民眾行的便利,同時提升汽車客運業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然經第一次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經營以及第二階段徵求有意願設籍於南投縣之社會團體或個人申請經營,無業者有意願經營此路線。爰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之三條規定,辦理第三階段公告,徵求有意願之社會團體或個人申請經營。
二、經營路線相關規定:
(一) 申請資格:
1. 團體:符合人民團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或合作社法第一條規定成立之團體,實際營業地點須於南投縣境內。
2. 個人:設籍於本縣、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 行駛路線及營運時間、班次:詳附件一(業者可申請部分路廊,但路廊內所有路線均須能提供服務)
(三) 營運車輛:
1. 本案基礎公共運輸服務路線路幅狹小,業者須自行依據營運需求自備車輛,並於各路線配置適當車輛數。為配合地方特殊需求,九人小巴、多元化計程車、通用計程車得納入服務車隊,並依監理機關規定限載人數。
2. 營運車輛須符合相關監理法規,並為座位數五人以上客車。車齡十年以上者,每年須提出符合監理機關或合格之車輛代檢廠之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之保養證明文件報請本府同意。
3. 車輛必須具備電子票證驗票機,其系統須能接受一卡通、悠遊卡及愛金卡 2.0 等至少 3 種多卡通,業者須依南投縣政府交通管理所需求將相關統計資料送繳備查;另如未來有新加入票證、電子支付功能或實施票價轉乘優惠,業者亦需配合將系統新增或更新。車上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等相關設備費、通訊費、維修費、清分費、乘客退費…等概由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