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法規-歸納法
時間.天數一樣的一起讀
半秒 |
*汽車按鳴喇叭時,每次(3)不得超過半秒。(3) |
1小時 |
*高速公路上,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不得超過 (1)1小時。(1) |
2小時 |
*汽車違規停車,超過幾小時後,可連續舉發(3)2小時。(3)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逕行舉發案件,駕駛人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2)2小時 得連續舉發之。( 2) |
8小時 |
*汽車駕駛人駕車(2)連續駕駛不可超過8小時。(2) *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參加測驗及執業前講習時間合計為(2)8小時。(2) |
7日 |
*依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規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1)7日內 ,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1) |
15日 |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15日內申報車行異動。(O) *領有執業登記證之計程車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異動,應於(1)15日內向警察機關申報。(1)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者,經監理機關核准由配偶、同戶直系親屬或僱用他人替代駕駛營業者,應於開始執業幾日前檢具監理機關核准文件,向其主事務所所在地警察局辦理申報?(2)15日。(2) *執業登記證登記事項(執業事實、姓名、地址變更)等異動,應於(2)15日內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申報者,逾期者依法處罰,逾6個月以上者,廢止執業登記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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