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 |
*交通違規之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O) *汽車未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逾期1個月以上者吊扣其牌照(O)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月分之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O)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O) *檢驗不合格汽車,責令於多久時間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1)1個月。(1)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2)30日 前通知要保人續保。(2) |
1-3個月 |
*計程車駕駛人越區載客營業,依公路法由公路監理機關單位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牌照1至3個月。(O) *計程車如超越營業區營業依公路法處罰鍰外,並可扣其車輛牌照(1)1至3個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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